三、大數據時代保證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體係存在的缺陷
大數據時代保證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體係存在的缺陷:
1、立法滯後、層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係。網絡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觀念、生活態度。生活方式等,同時也湧現出網絡犯罪,病毒、黑客等以前所沒有的新事物。傳統的法律體係不能適應網絡技術發展的需要。在我國現行涉及網絡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規層次的規定太少。規章過多。而且,在製定規章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縱向的統籌考慮和橫向的有效協調。致使出台的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複交叉。因此,重新構建一個結構嚴謹、內在統一的法律體係來規範網絡社會就顯得十分必要。
2、不具開放的特性。信息網絡技術在不斷發展,信息網絡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我國的信息網絡安全法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需要和日益嚴重的信息網絡安全問題。我國現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護條例、管理辦法之類的,缺少係統規範網絡行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等。與國外安全信息法脫節。
3、缺乏操作的特性。我國的信息網絡安全法中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為了規範網絡上的行為。政府職能部門都出台了相關的規定,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都製定了涉及網絡的管理規定。此外,還有許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數量雖大,但是它們的弊端明顯。由於沒有法律的統一協調,各個部門出於自身利益,常常出現同一行為有多個行政處罰主體,處罰幅度不盡一致等現象。這就給法律法規的實際操作帶來了諸多難題。
四、大數據時代保證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體係
目前,站在大數據時代的前沿,我國信息網絡安全法律體係的建立首先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麵:
1、信息安全法確定國家在建立電子數據信息資源中的地位,明確電子數據交流與保密的範疇,保護電子數據的法律責任,規範電子數據係統的安全保護要求規定對電子數據係統安全維護管理必要的人員配置及責任義務等。
2、互聯網絡法規定對網絡的正當使用。防止越權訪問網絡保護網絡用戶的合法利益。
3、由於信息出版法明確電子出版的權利、義務、審批.管理和法律責任等。
4、網絡犯罪法刑法和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雖然規定了一部分網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但是這難以適應越演越烈的網絡犯罪。因此必須進行立法完善。
5、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對於公民個人有保護隱私的需要。本法應當規定,在電子商務中涉及到的、個人以電子信息方式存在的隱私。在不違反國家安全的利益的原則下,享有隱私權。侵犯犯他人隱私權將依法受到懲處。
6、電子信息知識產權保護法明確規定以電子信息方式存在的、以多媒體等介質表述的文教、衛生、科技、工農業和商貿等各領域的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歸屬。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違反法規的懲處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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