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公司認繳製的利與弊
法律法規
作者:姚銀銀
【摘要】公司認繳製有著較多優勢,可以激發社會活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但其製度改革背景之後也會存在隱患。認繳製來源於西方,其是否符合我國法製和社會現狀,本文希望通過對認繳製的利弊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建議,以期對認繳製更好的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認繳製,利好,弊端
公司取消法定注冊資本製度以後,市場對此消息一片叫好,我們看到很多的報道就是“一元錢就能辦公司”、“具有曆史意義的重大變革”等等,單獨任何一項製度都不可能完美,公司認繳製亦應當如此,但對認繳製提出擔憂的文章相當之少。甘培忠教授是為數不多的旗幟鮮明反對認繳製的學者之一,“改革中提出了“認繳製”這樣一個400年來公司發展史上從未有過的概念,它和沒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和實繳要求的法定資本製的製度剩餘有何邏輯聯係,以前沿襲的注冊資本必繳、實繳、不得抽逃等規範對公司債權人保護的機製在今後將如何貫徹,債權人除了自力防範交易風險外在損失發生後還是否能夠基於對資本製度的信任而獲取法律救濟,國家的立法機關麵對這一場景需要做些什麼以便把這次變革的負麵影響限製到最低程度,這一係列的問題馬上就要成為現實。”甘培忠教授的擔憂不無道理,公司資本製度的改革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認繳製有著許多優點,認繳製的實行有很多優勢,如何平衡市場效率與交易安全之間的關係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需要精妙的設計,單單公司法進行資本製度的改革,沒有一係列與認繳製相配套的立法措施,新公司法的修訂恐不能達到立法者所期望的結果。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名言“謹慎的樂觀”同樣適用於公司認繳製。
一、認繳製的概念
認繳製是一個與法定資本製想對應的概念。1993年,我國的第一部公司法出台,其中實行最嚴格的法定資本製度。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實行折中授權資本製。最新的公司法實行認繳製即股東隻需向工商部門登記其認繳的注冊資本額即公司股東承諾認繳資本額即可,理論上一塊錢就可以辦公司。
二、認繳製的利好
(一)降低公司準入門檻。新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製。新公司法還不再限製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這極大的降低了公司的準入門檻,因為即便是3萬元可能會將一些創業者拒之門外,實行認繳製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創業門檻。
(二)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提高公司的競爭力。認繳製的實施使得公司開辦變得簡單,能夠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增加人們投資實業的興趣,激發市場活力。公司是市場經濟活動中重要的市場主體。公司數量越多,市場也會更加活躍。認繳製使得公司不用必須立即的實際繳納注冊資本,如此,減少了企業融資的壓力,公司的競爭力顯然會加強。
(三)增加就業機會。對於小微企業來說,3萬元或者10萬元或許都是一筆不小的金額,認繳製可以有效的促進小微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成長。更多有創業激情的人創業無疑會增加就業機會,帶動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