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網絡經濟中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耦合(1 / 3)

論網絡經濟中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耦合

製度建設

作者:陳婷 王彬

內容摘要:以技術創新為特征的網絡經濟具有殊異於傳統經濟的運作模式,導致其壟斷市場的形成機理也有所不同,因而傳統經濟中的反壟斷法規製路徑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網絡經濟的發展,未來應在動態效率理論的指導下,尋找契合網絡經濟特點之新的反壟斷法規製路徑,同時在目標和製度設計上發揮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在網絡經濟中的耦合作用,實現網絡經濟中競爭與壟斷、效率與創新的均衡。

關鍵詞:網絡經濟 技術創新 反壟斷 知識產權保護

網絡經濟中反壟斷立法規製與知識產權保護

網絡經濟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核心,並以其獨特的運作模式整合傳統經濟業務,使之發生革命性變化和飛躍性發展。作為和傳統經濟相伴相生的一種經濟樣態,具有顯著殊異於傳統經濟的一些特征:首先,網絡經濟中信息產品及其相關網絡建構的邊際成本極低,且能夠通過生產能力的提高或網絡建構的擴大降低單位產品的成本;其次,網絡經濟具有顯著的直接和間接網絡效應,使得網絡經濟運行中存在著信息擴張的梅特卡夫法則(matcalfe`s law),亦即產品在不進行成本投入的前提下,能夠伴隨著每一銷售單位的增加,而提升對於其他使用者的價值。而這將會不斷增加使用者的選擇偏好,達到強化“鎖定效應”的目的;最後,基於網絡經濟技術創新的優勢,使得行業產品和服務周期大大縮短。快速的技術更新,加劇了網路經濟競爭的激烈程度,並以此形成企業行為的有效約束,使得在網絡經濟時代,壟斷和競爭獲得了同向強化的可能(王慶功,2009)。所以,在網絡經濟中,企業的技術創新強化了其優勢地位的維持,並成為其保持壟斷地位的先期條件,市場的良性驅動最終推動了技術的進步(謝地等,2009)。

(一)網絡經濟中反壟斷立法的新趨向

在網絡經濟中,競爭主要集中在技術領域,競爭的核心便是技術創新,但是,科技研發需要巨大的先期沉沒成本作為支撐,而這往往使小型的市場主體難以承擔,這樣壟斷作為規模化研發的必要條件,在理論上便獲得了合理性的根基,使之不再是以競爭的對立麵而存在,反而成為可以與競爭並存的市場力量共同型構經濟動態效率和技術創新的動力(謝地等,2009);此外,為了獲得壟斷而激發的技術創新不斷升級,將“贏者通吃”的遊戲縮短成階段性的壟斷,因而導致強勢市場主體的壟斷並不必然意味著長期主導優勢,使得網絡經濟的壟斷呈現出更迭式推進的發展態勢。正因如此,在網絡經濟中《反壟斷法》必須采用行為標準和結構標準的雙重構架來認定壟斷行為,隻有在壟斷主體濫用其優勢地位,影響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之時,才對其予以規製,表現在立法設計上,便是相應參量的更替和變化:

首先,相關市場界定的淡化。“在網絡市場中的高市場份額很可能是效率和消費者選擇的結果,而非反競爭行為的結果”(應品廣,2012)。加之網絡產品的技術性和可複製性,使得相關市場的界定不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區分規製功能,故而使之在網絡經濟中失去了其初始的界定價值。在立法層麵,美國2010年新出台的《橫向合並指南》,便對相關市場的界定進行了淡化處理,以回應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

其次,市場集中度指數的提升。在立法實踐中,出於對現實的回應,《橫向合並指南》(2010)亦將對市場集中檢測的HIHI指標由原來的1800提升至1500-2500之間,且指標變動超過100時方才引起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關注。這種修訂緩解壟斷規製製度和現實之間張力的同時,也昭示了在網絡經濟中,市場集中度參量意義的變化。

最後,動態效率觀的引入。在網絡經濟這種新型經濟模式中,動態的效率觀賦予了“遠期”消費者福利以更大的供給空間,因而獲得了《反壟斷法》特定的豁免事由。新近修訂的美國《橫向合並指南》(2010)專門探討了減少創新或降低產品多樣性所可能產生的單邊效應。

(二)網絡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

設置知識產權製度的目的在於通過賦予知識產權人專有權利,即通常所說的“合法壟斷權”,從而激勵權利人進一步創新。並以此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規定,“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術的進步,國會有權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便表明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這一目的。但正因如此,需要對知識產權所有人“合法壟斷權”加以適當限製,借以維護適當的競爭,以促進競爭者生產更新、豐富產品市場。事實上,知識產權創製者們在製度伊始便逐漸認識到需要在知識產權所有人和公眾之間維持平衡,於是才產生了知識產權的期限限製、著作權領域的獨創性要求、思想表達兩分法等製度。而這也在英美等普通法係國家在司法判例法中將這一利益平衡原理表現得淋漓盡致。

在以技術創新為特征的網絡經濟產業中,壟斷和競爭並存的現象更為常見。甚至可以說,較高程度的壟斷性和較強的競爭性是網絡產業市場的基本形態。如前所述,由於網絡經濟中壟斷市場形成機理的特殊性,特別是網絡效應放大了相互競爭企業之間的差距,兩個基本條件相同(主要是市場占有率)的企業在競爭過程中,一旦市場主體的產品在技術或其它層麵呈現出較強烈的比較優勢,網絡效應就會將該產品的優勢無限擴大,導致消費者放棄對方產品的使用,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迅速上升,形成市場壟斷地位(蔣岩波,2008),且該企業通常會借助知識產權的保護進一步增強市場力量。盡管如此,市場份額逐漸增多甚至擁有絕對壟斷地位的企業,不能阻止他人對其擁有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產品予以進一步改進和創新,如專利權的保護就是以向公眾公開披露核心技術或方法為對價,從而獲得有限的壟斷權。因此,當前的壟斷企業同時受到同行業企業或其他外部潛在競爭者的競爭威脅,且網絡經濟產業的技術創新和更新速度遠非傳統經濟所能比擬,使得壟斷不僅僅作為技術創新的階段性結果,還成為日後技術創新的始發點,因而有著較高程度壟斷性的網絡經濟市場同時也存在較強的競爭性。可見,網絡經濟市場的基本形態恰好與知識產權的製度優勢所契合。在網絡經濟中,知識產權能夠更好地輔助反壟斷法分離出市場經濟中壟斷的正效應和負效應,並通過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和反壟斷法的強力規製雙重路徑,對促進技術進步的壟斷加以保護,對危害競爭製度的行為加以規製,實現網絡經濟多元市場價值目標的動態均衡,保證當下的製度供給能夠有效地回應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