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網絡經濟中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耦合(2 / 3)

法律耦合的績效及相關案例分析

(一)不同法律理念耦合的績效分析

如製度經濟學中庫茲涅茨倒U曲線所闡釋的原理一樣,在製度剛剛頒布時,伴隨著二者之間的摩擦,製度績效不可能從一開始便直接進入效益產出的峰值狀態,同一環境中法律的不同供給路徑會將製度能量的釋放延伸成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伴隨著人們對法律認知的提高,製度摩擦逐漸趨緩,製度績效不斷累積,反映在便是由A上升至B這一曲線區間,當製度績效達到B處峰值時,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得以完全契合,製度優勢獲得完全的釋放,在曲線AB這一區間,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在不斷磨合中逐漸成熟,並以回應性姿態調整耦合策略,形成對社會發展的巨大能動作用;但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水平的提高,成熟製度逐漸陷入僵化,製度和現實之間的張力凸顯,製度績效逐漸回落,反映在倒U曲線上,便是曲線BC這一區間,反壟斷法逐步陷入僵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的製度功能再次陷入嚴重的衝突之中,彼此之間的製度摩擦加劇,使得二者逐步遠離現實的訴求而走向頹敗。

知識產權的保護以排他性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進而激勵權利人發揮權利客體的最大效用。知識的正外部性使之在失去財產權保護的環境中,失去為社會提供更多產品和知識的動力。但是又源於其私權的本質,使之對公權力的擴張保持著適度的謹慎和警醒,進而成為政府權力擴張的有效製衡機製。正因如此,政府基於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勢必會減少知識產權保護的製度供給以降低其對政府權力擴張的製約;與此同時,反壟斷法的出台則更多的體現了政府對市場的積極介入,作為“凱恩斯主義”的法律建言,其存在的意義在於通過政府的權威糾正市場失靈的出現,維護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故而反壟斷法的執行需要“公眾為之讓渡更多的權利或利益給國家機關”(周林彬,1998),契合了政府權力擴張的天性,因而獲得了更多法律供給的主觀能動性。不同的製度供給態度加大了製度績效曲線中AB段的上升動力,但是政府公共利益維護者的定位亦為雙方的耦合提供了基本的發展空間,以更為宏觀和長遠的視角對二者耦合的觀察,將會發現製度績效在AB區間的上升將會成為曆史的必然。

在現實的網絡經濟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市場技術創新的不竭動力,反壟斷立法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亦發揮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因而如何降低二者的製度摩擦,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替代效應和互補功能,便成為促進網絡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重要議題。如何促使二者耦合的績效在AB區間不斷上升,使之不斷趨向B點的峰值,卡爾多-希克斯效率理論提供了可以借鑒的路徑,即當網絡經濟壟斷中所形成的效益遠大於其所造成的損失,當效益在彌補損失之後依然保有可觀的消費者剩餘時,便可獲得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進一步推動創新的不竭動力;但是如果在經濟發展後期,壟斷績效在社會的發展中逐漸消弭,反而成為妨害技術創新的市場機製性障礙時,反壟斷法便應發揮應有的規製作用,通過法律的強力優化市場結構以保證良性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他國成熟法律耦合機製分析

在歐盟訴微軟案中,初審法院確立了“激勵平衡標準”,即在通過賦予微軟“合法的壟斷權”激勵其創新和激勵整個產業的創新之間進行比較權衡,最終法院認為,強製要求微軟提供兼容信息對整個行業創新的積極影響比激勵微軟公司創新帶來的消極影響更大,為此,有必要實施強製許可,責令微軟提供兼容信息。為此,J Mensching便指出,不應僅關注對微軟的創新激勵,同時也應關注對整個市場創新的激勵。可以肯定的是,當對手知道無論其產品有多好都將不能進入市場競爭,而這僅僅是因為微軟為自己保留了一個人工的互操作性優勢時,微軟拒絕提供兼容信息無疑減少了對市場上其他生產創新產品的競爭對手的激勵……同樣必須指出的是,當競爭對手生產更好的產品進入市場,將同樣對微軟的創新產生激勵,因為那將不再僅僅是由於人工的互操作性優勢而占領市場。事實上,“激勵平衡標準”正是與動態效率理論相對應,兩者都關注整個市場的後續創新。“競爭當局和法院需要進行社會效益評估,看改進產品的社會效益是否可以抵消因缺乏競爭而產生的低效率(即短期-靜態的損害消費者與長期-動態的造福消費者相權衡)”。如果某行為嚴重阻礙將來可能出現的創新時,就可能構成限製競爭而被宣布為非法。這正是歐盟微軟案的核心理論。而在美國,除了類似的微軟公司在美國的反壟斷訴訟,最近對動態效率理論的運用屬2010年7月對《數字千年版權法》進行修訂,此後使用Iphone智能手機的用戶可以破解密碼,下載未被蘋果批準的應用程序;以及能夠更換蘋果公司指定的AT&T電信運營商,選擇新的電信服務商。此次修訂的意圖非常明顯,即打破蘋果公司捆綁電信運營商、阻止其他程序的兼容等限製性商業行為,從而促進網絡經濟中以創新和競爭為特征的整個信息產業的競爭,鼓勵創新。而這無疑為我國反壟斷法律規製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耦合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我國網絡經濟的規製困境及法律耦合的完善

(一)我國網絡經濟發展的法律規製困境

在傳統經濟視域中,我國目前仍然處於轉軌經濟階段,多年計劃經濟的思維慣勢和尚不成熟的市場體製,使得我國壟斷的來源更多的是來自於政府而不是企業(王曉曄,2009)。同時,網絡經濟並非獨立於傳統經濟而存在,這種來自於政府威權的市場經濟建構模式自然會對網絡經濟產生深刻的影響,使得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也存在著製度轉軌的深刻烙印。這一高度壟斷的運作模式異化了網絡經濟正常的發展路徑,壟斷體製將網絡經濟發展的巨大利益截留於政府權力集團之內,難以形成普惠於民眾的分享機製。

所以,對於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而言,壟斷的產生大多是依托於行政權力的介入,借助政府的強力提高進入市場的難度,稀釋市場的競爭力度,實現國家對於關乎國計民生產業的支配。由此可見,我國網絡經濟的壟斷大多不是依靠科技創新或資本投入所產生的市場優勢,反而是依靠行政權力,阻撓市場競爭的結果。但是,伴隨著網絡經濟的日漸成熟,自身特性的不斷強化,基於其特殊運作模式的網絡經濟,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因科技創新所產生的技術壟斷,以及基於用戶偏好和先行者優勢形成的路徑依賴和狀態鎖定,這種新型網絡經濟的壟斷路徑與我國固有威權經濟語境中的傳統壟斷模式不斷整合,進一步強化了我國網絡經濟的特殊壟斷態勢。我國相關立法卻難以回應當下網絡經濟的發展。其中,反壟斷立法設計因為原則性太強而不能契合網絡經濟發展需求,製度安排上更是難以有效的區分危害市場競爭行為的壟斷和具有動態效率的技術性壟斷;另一方麵,知識產權保護的尚付闕如,進一步加劇對技術性壟斷的戕害,成為侵蝕市場創新的動力。因而回應現實並調整策略,對反壟斷立法規製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整合便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