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談偷拍證據的證據效力(2 / 3)

誠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一個含糊籠統的抽象標準,難以落實和操作。但應當明確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確定證據非法性的底線,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便不構成非法證據。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取證行為隻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構成了非法證據。是否構成需要排除的非法證據,還要看該取證行為中的違法因素是否達到了“重大非法”或“嚴重違法”的程度。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的取證過程中僅涉及輕微的非法因素,則相關的證據無需加以排除。

四、偷拍證據”的效力標準

(一)“偷拍”證據的合法情形及理由

“偷拍”證據倍受詬病的原因中,最常見的就是侵犯了“隱私權”和“住宅不受侵犯權”。然而,根據上述推論,“偷拍”而來的證據,也不能一概而論的定性為非法,而應當視情況而定。

1.對是否侵犯“隱私權”的探討

分兩種情況進行探討:

(1)在甲的住所內安裝有攝像頭,乙到甲的住所洽談事務,在乙不知情甲將全過程錄了下來;

(2)甲與乙約到某處公共場所洽談事務,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甲用隨身攜帶的微型攝像機將全過程錄下來。

對於上述情況而言,筆者認為並不侵犯“隱私權”。雖然無一例外都存在“不知情”的情況,但此時隱私權的侵犯並非以“不知情”為主要判斷標準。美國學者弗裏德認為,信息隱私權不應局限於不讓他人取得我們的個人信息,而是應該擴張到由我們自己控製個人信息的使用與流轉。權利人對於個人信息除了消極的保密權之外,可以享有一種處置權,有權決定哪些資料應當向誰公布或者利用,還可以享有積極的維護權。

由此可以推知,在兩個人談話的過程中,乙確實已經把信息向特定人甲透露,此時甲已經是該信息的合法知情人。然而,甲並無法定或約定的不許向第三人透露的義務,且甲將此作為證據使用,係僅在解決相關糾紛的範圍內使用的該信息,並未擴散或公開,故不能以此認定乙的“隱私權”收到了侵犯。因此,上述兩種“偷拍”而來的證據,應當具有證據效力。

2.對是否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權”的探討

對此問題筆者同樣認為,對於“甲到乙住所(或賓館房間、工作場所)洽談事務,用隨身攜帶的微型錄像機,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全過程錄下來。”的情況是否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權”係值得商榷:

甲雖進入了乙的空間,但是甲的進入係得到了乙的同意,並未係非法進入。然而,當甲乙二人共存於此空間的時候,並不能一概認為此空間仍完全屬於“個人”領域。因為,此時應無法忽視甲“共存”狀態。所以,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雙方交談的內容記錄下來,並不屬於侵權的範圍。當然,此並不意味著甲所記錄的一切內容均為“合法”。因為,甲係基於與乙洽談的目的而進入該空間,而在以完成此目的主要行為所涉及的範圍內,甲具有合法的存在理由。而超出了此範圍,甲並不具備被“允許”的理由。如甲以洽談為目的而進入該空間,但偷拍了另外房間內發生的事情,即可以認為是侵權。

(二)認定本案“偷拍”證據的非法性及理由

1.證據因“侵權”而無效

根據上述論述,可以看出,上述情況所偷拍來的證據之所以被認為是具有證據效力的,並非因為其雖侵犯他人利益但因特殊情況而仍具效力,而係因為其並未真正侵犯“隱私權”或“住宅不受侵犯權”。

而本案中,該視頻不具備證據效力,確係因為雷某的權利已經被受到了侵犯。在未經雷某的同意,甲進入該賓館房間安裝攝像頭,已經侵犯了其“住宅不受侵犯權”;同時,雷某並未同意甲某知曉其性愛過程,而甲某以偷拍的手段獲得該視頻,也侵犯了雷某的“隱私權”。因此,可以認定該視頻不具備反映雷某與乙發生不正當關係的證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