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邏輯角度進行分析
如果取證手段係對他人權利進行了侵犯,則應當就認定此證據不具備證據效力。即使是證據形成後,第三人以合法的手段取得該證據,也不能具備證據效力。因為,法律的規則係設置了社會運行的正常狀態,人們按法律規則行為,則可預見行為的後果,此乃法律的預測作用。換言之,如在完美地運行法律時,某些結果係可以預見的。如果不按法律規則運行,將會使社會的運行出現錯誤,由此錯誤引起的結果是在法律健康運行中不會出現的。由於社會的整套健康運行的程序中,並未包含此錯誤的存在。強行將此錯誤納入到一個完整的係統中,當然會引起整個係統的不正常。為了使社會回到正常的狀態,必須要將此錯誤及其導致的結果進行修補,以使其恢複到未發生前的狀態。
所以,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如果甲乙並未以侵犯雷某的手段去拍攝性愛視頻,則該視頻就並不會存在。該視頻的存在係通過違反法律的手段而生成的,因此,其的存在相對於完整的社會係統而言(僅指該視頻用以反映雷某和乙存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就等同於一個多餘的錯誤。而雷某的妻子戊某雖然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該證據,將其納入到訴訟程序中,也不能使其發生證據效力。因為在法律的正常運行中,其本不應當存在,更不應進入到一個合法的程序去對這個程序產生作用。
對於戊某係合法取得該證據的說法,也存在疑問。在本案中,所謂證據,並不是該視頻(此電子文檔)本身,而是視頻反映的內容。因為,本案的案件事實的認定,並不是以視頻的載體來反映而是以視頻的內容來反映的。然而,該視頻內容的固定,係通過侵犯了雷某的權利手段來獲取的。故該內容當然不能作為反映此事實的證據。而戊某或法院僅是以合法的手段取得該視頻的載體,並不是視頻的內容。所以,並不符合合法取得的內涵。
而對於該視頻經過廣泛傳播而成為公知事實的觀點,筆者在此也持否定意見。因為,原本是私人領域的信息,經過非法的手段讓其公諸於眾即可讓其冠以“公知事實”之名而超越法律的規製。這給社會帶來的並不是福利而是災難。若此法可行,將會使哪怕是嚴重侵犯他人權益而獲得的證據披上合法的外衣。此將會把社會帶入不文明的境地。所以,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即使是讓大多數人了解了證據所反映的實施情況,也不應該將其納入到證據的範疇。因為,其本不應該存在。
五、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偷拍”而來的證據,並非一概地將其歸入無效的範疇,應當視情況而定。而我們對“毒樹之果”的排除,係為了保障程序正義的價值。而在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發生衝突時,為由優先保護程序正義方更能保證社會的運行的穩定性。
最後,應當本文中的案例作一個結論,即雷某與乙的性愛視頻係通過侵害雷某的合法權益的手段所取得,因此,此證據不能用作反映雷某與乙發生性關係的事實的證據使用。(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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