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衝之鳥的島礁屬性辨析(2 / 3)

三、中日雙方各自的理由和依據

盡管日本主張衝之鳥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是從衝之鳥的目前狀況來看,它並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島嶼擁有專屬經濟區的條件。日本為了使“衝之鳥”能夠以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麵貌獲得專屬經濟區,對其采取了一係列行動,可謂用心良苦。雖然以一係列行動企圖造礁成島,但事實未必真能如日本所願。如果想以衝之鳥為基點劃取200海裏專屬經濟區,那麼,衝之鳥就必須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也就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製度”。該條規定:

1.島嶼是四麵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麵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盡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但該條文中的一些詞語存在意思界定不夠清晰的問題也是不得不提的,很多詞都沒有辦法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找出明確定義和標準。比如,“自然形成”、“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岩礁”等。正是基於此,為使衝之鳥在理論上擁有專屬經濟區,日本以一種獨特的方法對公約進行了解釋。日本政府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對島嶼的定義是“自然形成的陸地、四麵被水包圍、高潮時露出水麵”,規定原則上島嶼也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因此,衝之鳥是滿足這樣的條件的島。日本政府的理解是“衝之鳥”是聯合國海洋法上的島,不是岩石、而是島。關於第三款,日本認為這個規定並沒有對岩石下定義,因為它的內容不明確,而且從其他各國的的實行情況等看,在現階段並沒有因為這個規定導致特定的地形不能擁有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的根據。因此,衝之鳥島便被日本解釋為在聯合國海洋法之下的島嶼,並且可以擁有專屬經濟區。換句話說,從日本政府角度來看,因為其滿足“四麵環水”、“在高潮時高於水麵”、是“自然形成的陸地”三個條件,所以已經滿足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對島嶼的界定,並可以適用於第2款。至於第3款,因為“定義不清”,所以可以忽略。日本這樣不合邏輯、避重就輕的解釋,著實令人難以信服,也隻會讓問題欲蓋彌彰。

四、分析國際法中岩礁的定義

為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麵對日本欲以衝之鳥為基點劃取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並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做出如此不合邏輯的解釋的行為,我們有必要對第121條“島嶼製度”認真分析,並對“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岩礁”等沒有給出明確定義的詞語進行著重分析。

在筆者看來,日本忽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是毫無根據,也毫無邏輯的。該款相當於一個但書,起到對前麵兩款的限製的作用,不但不能忽略,且必須認真分析!為便於理解,筆者認為可以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製度”的第3款與第2款合並成一個長句,即:除第3款另有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由此我們可見,隻有在排除適用第3款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島嶼是否可以按照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也就是說,對“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這一句,我們可以從文字上做出這樣的理解,由於兩個否定詞和兩個或字的存在,隻要岩礁不能滿足維持人類居住和維持本身經濟生活這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就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由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沒有對“岩礁”一詞下定義。另外,也未對什麼才算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這兩個標準予以解釋。我們不禁要問,什麼才是岩礁呢?第一個標準“維持人類居住”究竟應維持維持多少人生活居住,居住多久?第二個標準“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所依賴的資源,應該以岩礁本身為限,還是可以包括岩礁附近水域中的資源,附近水域的範圍又是多大呢?這些疑問都是我們判定衝之鳥問題時,不可回避的!首先,看岩礁的定義。有些學者認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可知,隻要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海上地形就是岩礁。在此,我持不同意見。我認為,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作為“岩礁”一詞的定語來理解才妥當,而不宜將其作為對岩礁的定義來理解。對於“岩礁”一詞,應從其他角度進行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