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集體勞動合同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麵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製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基層工會集體勞動合同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基層工會集體勞動合同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製定勞動紀律與獎懲製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製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製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麵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製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根據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製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製定的同類製度,須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製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基層工會集體勞動合同第十章合作與聯係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係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係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