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規模較大的應成立監檢委員會。委員會由企業行政、工會、職工各派等額代表組成。內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一職可由三方輪流擔任。在此基礎上還可以設立工資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專項監檢小組。委員會應製定相關的監檢製度和具體辦法,由各專項監檢小組開展各種形式的日常監督檢查活動。
3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已設立勞動監察大隊的,可委派大隊內專人負責人負責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察;沒有設立勞動監察大隊的,可先行設立集體合同監察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所轄範圍內的企業進行專項監察。
三、工會在集體合同監督檢查中的作用
工會對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是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雖然是集體合同中職工一方的代表者,但工會的性質和職能又決定了它是勞動法律的監督者,按照全國總工會《工會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意見》(總工會[1998]13號),“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監督檢查、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和集體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顯然工會對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可依照1985年8月通過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它規定了工會在監督集體合同中的權利和具體操作辦法。
1工會對勞動法律監督的原則:
遵循依法、依集體合同規定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依靠群眾原則;
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原則。
2工會對勞動法律監督檢查時依法享有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依法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執法或調查活動;
對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
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的企事業單位做出處理;
支持職工依法舉報、控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利用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3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主要內容:
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訂立、變更、履行、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情況;
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依據工資集體協議)的情況;
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勞動標準的情況;
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職工保險、福利、待遇等規定的情況;
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資報酬規定的情況;
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報酬標準的執行情況等等。
4勞動法律監督的方式:
獨立組成監督機構,定期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職工的申訴和舉報,組成專門小組,有針對性地對用人單位進行個案調查;
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參與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的專項執法檢查;
縣以上各級工會參與同級人大、政協組織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活動;
參與政府部門製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活動,建立與政府的對話機製,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通過工會的輿論陣地或利用社會傳媒,對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
5努力完善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製度
由於我國集體協商製度起步不久,尚處於推行階段,加上立法上的滯後,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一套全麵完整的法律法規為依據,隻是一些《意見》、《辦法》,且又不全麵。所以,工會要正確掌握好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方針。目前,對用人單位勞動法律的執行情況,特別是集體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合同的檢查,從工會角度看,權力、內容、方式都不少,但由於人力、物力等方麵原因,落實情況並不理想,對一些外企經濟組織更是如此。歸根到底還是一個製度問題。為此,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應及時總結經驗,搞好集體合同履行中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認真加以歸納、研究,及時溝通,從機製和製度上入手,使我國工資集體協商製度得以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