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及權利
1工會和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工會指定和職代會推舉產生,工會主席為工會和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的首席代表。
2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指定,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為企業一方協商代表的首席代表。
3雙方協商代表人數對等,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
4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負責工資集體協商的協調工作,並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5協商雙方可書麵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本方的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6協商代表享有建議權、否決權、陳述權、享受待遇權(即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不得違法解除或變更其勞動合同權、不受歧視權。
7協商代表要履行:保守商業秘密、遵守協商規則、履行代表職責等義務,不得采取過激、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基層工會工資集體協商的適用範圍與原則
一、工資集體協商的適用範圍
1企業正式投產開業。
2企業具備開展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資料。
3有工會組織或半數以上職工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
二、工資集體協商原則
1堅持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2堅持職工的工資水平在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理增長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基層工會工資集體協商主要內容
1企業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3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4工資支付辦法和發放時間。
5企業工資支付製度,包括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如:加班加點、法定休假日、帶薪年休假日、婚喪期間、事病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標準。
6工資協議的期限。
7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條件和程序。
8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9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10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另外還包括:協商雙方的權利、義務;違反協議的處理程序和具體辦法;協議執行中的監督檢查;協議的有效期限等都可作為協商的輔助內容加以規定。為實行企業職工工資貨幣化,凡涉及職工勞動報酬和各項收入盡量地量化,同時增強可操作性。
基層工會工資集體協商主要程序
一、協商前的準備程序
1工會通過不同形式的座談會等多種途徑,廣泛聽取了解職工對工資集體協商的意見和建議,以及不同職務、崗位、工種的基本工資的意願。在此基礎上,整理出基本工資要求清單,以此來確定基本協商立場和協商重點。
2工會要了解國家、地方和企業等各方麵有關勞動工資政策、統計以及財務部門提供的資料,分析企業的效益狀況和承受能力,還要注意本行業的工資水平。
3工會要了解本地區勞動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及最低工資標準。對相同職務、崗位和工種進行認真、細致分析。同時考慮本地區城鎮消費價格指數,擬定適當的工資集體協議草案。
4協商雙方都有按對方要求及時提供有關工資協商的信息、資料的義務,如企業實現利稅情況、企業淨產值、勞動生產率、工資利稅率、資本收益率,以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5在正式開始協商前,雙方還可就協商中將要涉及的重點問題,先行進行交流,以聯絡感情,溝通思想,了解要求,為下一步正式進行協商做好準備工作。
6當協商條件成熟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提出方應向另一方提出書麵的《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接受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後,應於20日內予以書麵答複,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如條件確實不具備,應向工會充分說明事實和理由,以取得一致意見。
附1:《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
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
一、公司負責人: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製的轉變,建立公司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製約機製,促進公司勞動關係的協調與穩定,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的規定,經公司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擬於年月日代表全體職工,在公司第一會議室,與公司就我單位的工資問題與行政舉行集體協商,特提出以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