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1我公司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3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4工資支付辦法和發放時間。
5公司工資支付製度,包括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如:加班加點、法定休假日、帶薪年休假日、婚喪期間、事病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標準。
6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本《意向書》望於20日內給以書麵答複
如條件確實不具備舉行工資集體協商,應向工會說明事實和理由,以取得一致意見。
公司工會委員會(蓋章)
年月日
二、正式協商階段
1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應有書麵記錄,記錄員由雙方協商指定,協商代表不得擔任記錄員,反之亦然。
2協商會議執行主席由雙方的首席代表輪流擔任。
3協商中應堅持完全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采取良好的合作態度,相互尊重,充分發表意見。
4雙方應本著先易後難、求同存異的原則展開協商,在出現較大的意見分歧或遇到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可暫時中止協商。具體中止期限和下次協商的時間、地點由雙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5協商意見達成一致的可以簽訂《工資協議草案》,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重大事項可請當地勞動部門或上級工會、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企業黨組織進行協商。
三、工資協議的審查程序
1《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對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協商雙方代表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如確有修改的內容應進行修改,如無修改的必要應向職工(代表)做出說明。
2《工資協議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企業行政製作《工資協議》文本一式三份,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應於7日內將其報送企業所在勞動部門審查。
3勞動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協議》文本15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如有異議應及時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提出修改意見,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工資協議》文本重新報送勞動部門。如在15日內未收到勞動部門的《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視為審查同意,《工資協議》即行生效。
4協商雙方應於5日內將已生效的《工資協議》以適當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5工資集體協商的有限期限為一年,任何一方都可在期滿前60日內,向對方書麵提出新的《協商意向書》,準備進行新一輪的工資集體協商。
基層工會工資集體協商政策依據
1職工工資總額的增長應與企業經濟效益指針增長相一致,兩者之間的比例一般掌握在037~07:1。
2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應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相適應,兩者的比例關係前者不應超過後者。
3企業工資利稅率的水平應與職工工資增長同比例,後者不能高於前者。
4企業人工成本水平(總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含量、人工成本中的工資成本含量)應在勞動部門發布的同行業人工成本水平的預警線以下。若超過預警線,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應提出工資增長的要求。
5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職工工資增長的主要參考因素。除特殊情況外,應在企業經濟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礎上,使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基層工資集體協商方法
基層工資集體協商方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決定機製,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及調整幅度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並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以下簡稱工資協議)的行為。集體合同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工資集體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