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參考水平;
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及最低工資標準;
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企業實現利稅、企業淨產值、勞動生產率、工資利稅率、資本收益率;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限於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
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十一條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應有書麵記錄,記錄員由雙方協商指定。協商代表不得擔任記錄員。
第二十二條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重大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過程,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具體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的具體時間由雙方共同商定。
基層工資集體協商方法第五章工資協議
第二十三條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由雙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資協議。
第二十四條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協議草案經審議未獲半數通過時,協議雙方代表應在10日內對協議草案再次進行協商和修改,並重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協議草案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工資協議簽訂後,應於10日內由企業將工資協議一式三份及說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對工資協議的內容、協商雙方資格和簽訂程序等依法進行審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協議的修改意見,以書麵或口頭方式通知協商雙方。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工資協議,並於15日內重新報審;
工資協議核準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集體協議審核通知書》;
工資協議審核登記申請報出15日內,協議雙方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集體協議審核通知書》,也未接到修改通知的,視為核準。
第二十八條對經審核通過的工資協議,協商雙方應於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布。
第二十九條因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調整或出現不可抗力等因素,足以影響原工資協議的執行或導致工資協議不能履行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以後,可對工資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修改、變更後的工資協議須在10日內按管理權限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解除工資協議應在10日內向審核該協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麵說明。
第三十條工資協議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工資協議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工資協議立即終止。企業和工會均可在原工資協議期滿前3個月內,向對方書麵提出次年的協商意向書,進行新一輪的工資集體協商。在原工資協議期滿,新工資協議尚未生效期間,原工資協議繼續有效。
基層工資集體協商方法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因拒絕協商或因簽訂工資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按管理權限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及時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麵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方麵的代表共同調解,並於30日內完成調解,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三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因履行工資協議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基層工資集體協商方法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試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基層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影響因素
一、企業外部因素
1國家、地區頒布的有關社會經濟和收入分配方麵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規。
2全國及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3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
4地區、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5地方政府發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
6國家利率、稅率和彙率等經濟杠杆的變動情況。
二、企業內部因素
1勞動生產率。
2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3人工成本水平。
4經濟效益情況。
5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變動情況。
6企業工資支付能力。
基層工會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