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中對此作了保障性規定: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企業必須將政府對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告知本單位勞動者;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工資率,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於按時、日。
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工會有權對最低工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率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基層工會職工工資的支付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克扣工資現象在國有企業中多數是由於對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生產廢品及一般的財產損害賠償從工資中扣除。凡是違反以上諸種可以扣除工資的特殊情況外,一般都可以視為克扣。在非國有企業克扣職工工資多是由於不少雇主為牟取非法利潤,榨取剝削的行為造成的。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在一些企業中也存在甚至還比較嚴重,國有企業多半是由於經濟效益不好,開工不足等造成的;在非國有企業存在為牟取非法利潤,榨取欺騙。剝削和占用工資基金等行為。
這裏講的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超過一個月不支付工資的就視為拖欠。這裏所講的拒不支付,除了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還包括下列情況,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工資報酬;休息時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凡是違反上述規定的也視為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照這一規定,無論用人單位經濟效益如何,也無論勞動者本人是否同意,凡是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都視為違法,都依照《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這裏所講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並報國務院備案的;
(3)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這裏所講的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還包括我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基層工會職工工資的改革工資改革的指導思想應該是: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要求,圍繞增強企業活力這個中心環節,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使職工的物質利益同本人的勞動貢獻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並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職工的工資水平。
基層工會職工工資改革的原則
(1)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有利於保持積累和消費、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
(2)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克服平均主義。使企業的工資基金取決於企業的經濟效益,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取決於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個人的勞動貢獻,合理拉開企業之間和職工之間工資分配的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