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基層工會的工資管理工作(2)(3 / 3)

停工期間的待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兩種與1975年頒布的《關於企業工人、職工停工津貼的暫行規定》不相符合的情形:一是在一些工資全浮動的單位,工資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不考慮停工因素,沒有固定的標準工資;二是有一些單位考慮到退休職工退休費的情況(如工齡30年以上的退休職工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領取)停工期間仍按照本人標準工資發給。這就要求企業改革中對1975年發布的《暫行規定》的內容進行適當修訂。

基層工會職工的脫產半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

經過組織推薦或

批準,職工在職臨時脫產或半脫產到有關學校參加短期學習期間的工資照發;經過本單位領導同意脫產參加成人院校學習的,學習期間工資照發;經過領導同意參加函授學習的,在規定的脫產學習期間也照發工資。

基層工會職工的帶薪休假期間的工資

年休假工資,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製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基層工會職工調動工作時的工資

職工調動工作時的工資原則上應按調人單位的工資標準和工資製度執行。確因工作需要改換職務(工種)的應根據業務(技術)等級標準重新評定工資。如需要重新學習業務(技術)的在學習期間內,按本人原工資標準發給工資,學習期滿後,重新評定工資。

基層工會職工的計特殊情況工資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指依法或依協議在非常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法定假日停工期間和脫產學習。

受處分時等非常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權利的基本生活的保障。

在我國,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有以下八種: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加班工資;事假工資;探親假工資;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脫產半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職工調動工作時的工資;傷、病、產假工資。

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職工在履行下列義務時,單位行政應按本人計時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時間;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人及辯護人、鑒定人時所進行活動的時間;出席勞模、先進工作者大會的時間;參加工會活動時間;參加單位行政指定或認可的群眾性活動、社會公益活動等的時間。

基層工會職工的資金

獎金是根據國家規定,對職工超額勞動付給的獎勵性報酬,是對工資形式的一種補充。獎金同計時工資相比有很大的靈活性,它可以適應生產的不同需要,采用靈活多樣的形式。獎金的數額和得獎的人數可以隨生產的變化而變化,是一種活工資。由於獎金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凡是直接增加了社會財富的各種生產(業務)項目,或幾為增加社會財富創造了條件的項目都可以分別設置獎金,並以不同的形式發放。如超產獎、質量獎、節約獎、創造發明獎、安全生產獎等。

基層工會職工的津貼津貼是補償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體力消耗及生活消費額外支出的一種工資補充形式。津貼種類繁多,大體有以下幾類:1)按工作特點和勞動條件設置的津貼。如礦山井下津貼、高溫補貼、野外施工津貼等;

(2)為特殊勞動和額外生活支出的雙重性設置的津貼。如林區津貼、山區津貼、駐島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以及為鼓勵職工到艱苦地方去工作而設立的津貼等;

(3)為特殊保健要求設立的津貼。如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

(4)為補償物價或物價變動設置的津貼。如生活費補貼、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

(5)為鼓勵職工鑽研技術。努力工作設置的津貼。如科研津貼、優秀運動員技術補貼、體育津貼和教員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