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對出資利息限製的原則,為避免有人將合作社當作股份公司,以兼取利息為目的向合作社出資,消費合作社原則上把出資金利息限製在國家銀行存款利息範圍內;
堅持剩餘金分配原則;
堅持重視教育原則;
堅持與兄弟消費合作社間團結互助原則。
基層工會職工消費合作社章程第二章社員
第七條社員資格。本公司在冊職工,離退休職工,承認本章程都可以成為本社社員。
第八條申請入社。申請入社者須將出資的份額填入申請書,本社確認出資款上交後及時發給社員證,承認為本社社員。
第九條自由退社。社員自願退社時須在年終決算2個月前提出,這樣在本年度結束時便可退社。
第十條法定退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的社員必須退社:
喪失社員資格;
本社解散;
被除名。
第十一條除名及停止權利。社員違反下列規定者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後除名:
不履行對本社的義務;
妨礙本社事業,有喪失信用行為。
本社在處理上述問題時,必須提前一周將此事通知有關社員,並為其提供辯解機會,不得以除名威脅社員。
第十二條離社社員要求退還出資金的權力:
自願退社者退還全部出資金;
被除名者退還50%出資金。
第十三條出資:
社員必須持有一股以上的資金;
股出資金的金額為50元;
社員的責任以其出資金額為依據;
社員的出資金不得轉讓他人,也不得抵債。如社員亡故,可由其合法繼承人領取。
社員自願退社,其出資金於年終結算後兩個月內退還。
基層工會職工消費合作社章程第三章剩餘金和虧損金的處理
第十四條法定基金:
本社為積累一定量公積金,要將每年剩餘金的10%以上作為法定預備金積累;
上述法定基金,除填補虧損外,必須堅持積累。
第十五條剩餘金的返還:
每年度的剩餘金,除要填補虧損和留法定基金外,其餘應按社員出資多少,返還給社員;
按出資金分配的金額,每年都不得超過出資金額的10%;
返還金額如還有剩餘,將轉人公積金或流動資金。
第十六條虧損填補。如出現虧損,將按上年度餘額、公積金、法定基金的順序用於填補虧損。
第十七條財會製度。職工消費合作社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會計製度,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有效經營合作社的財產並保護其財產的完整性。
基層工會職工消費合作社章程第四章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代表大會及代表。合作社的管理在廣泛民主、公開和社員積極參加的基礎上進行。社員代表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關。社員代表在全體社員中選舉產生。社員代表應當是熱心合作社事業,工作積極,聯係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社員,社員代表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代表大會的議決事項:
下列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通過和修改合作社的章程;
每年的預算、計劃的確定、變更;
工作報告、財產目錄、借貸款對照表,剩餘金的分配方案及虧損的處理方案;
解散及合並;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
第二十條代表大會的召集。理事長在每個事業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召集例行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召集代表大會手續。召集代表大會,至少在召開會議前30天將載有會議議決事項、會議日期及會議場所的書麵通知發給社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代表大會有效的條件:
出席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超過2/3有效。
如無2/3以上的代表出席會議,必須在30天以內重新召開代表大會。雖有前款規定,但第二次代表大會可以議事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代表大會的表決方法。
按選舉法規定進行。
基層工會職工消費合作社章程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產生。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一般9~15名。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構成:
理事會中民主選舉產生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幹名;
理事長是本社的負責人,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或契約,並代表本社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掌管本社一切業務;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在理事長不在時代理理事長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