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 基層工會的社會保障工作(2)(2 / 3)

基層工會舉辦的職工互助補充保險,一般而言要根據當地及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選擇具體的開辦項目。從目前實踐看,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職工養老互助補充保險。職工養老互助補充保險,也可稱其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資金以職工個人存儲為主,企業根據效益情況及職工對企業貢獻的大小確定一定比例或數額給予補貼。待職工退休時,可以一次性或按月領取補充養老金;

職工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職工醫療互助補充保險一般是采取資金以個人籌集為主,企業行政、工會適當資助。職工通過申請,交納醫療補充保險金,成為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組織中的會員,既有幫助其他成員的義務,又享有領取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的權利;

職工死亡喪葬互助補充保險。職工死亡喪葬互助補充保險,是由企業職工自願參加,職工個人出資,企業行政等方麵給予資助的一種形式,在職工死亡時,給予其親屬一定的經濟補償;

職工疾病傷殘互助補充保險。職工疾病傷殘互助補充保險,是指在職工發生因病、因工傷殘在家休息,或傷殘後喪失工作能力時,給予職工一定的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據了解,舉辦這項互助補充保險的單位大多是與其他互助補充保險項目同時辦,形成綜合性的職工互助補充保險;

綜合性的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工會興辦職工互助補充保險,都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項目的,往往一些企業為了緩解職工在生活中出現的幾方麵的困難,而舉辦包括幾個補充保險項目在內的綜合性的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職工家庭還可能遇到一些其他意外災害,這些災害會給職工的生活帶來緒多不便和困難,這需要及時的物質資助,因此,一些單位就興辦了綜合性的職工互助補充保險,比如一個互助補充保險組織,它製定的章程中規定職工在遇到生病、負傷、死亡、意外災害等情況時,會員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充保險待遇。

5基層工會群眾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工作關係到廣大職工的合法權利。在我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工作是各級政府勞動部門和各級工會組織的共同任務,在企業基層,職工社會保險工作則由企業行政與基層工會共同管理。基層工會在企業中的社會保險工作主要是以群眾保險工作為主要內容。

(1)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社會保險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同時又有很強的政策性,因此,宣傳工作很重要。其主要是:

宣傳我國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

教育職工和家屬正確處理個人與國家、集體的利益關係,尤其是對一時還無法解決的困難,要耐心向職工和家屬說明道理;

向職工宣傳社會保險製度改革的重要性,增強對社會保險製度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

(2)組織開展群眾性的防病防傷工作。群眾性的防病防傷工作是從積極方麵去保護職工的健康,減少病傷率,促進企業生產,減少保險費用支出,是對企業、職工都有利的工作。

工會群眾性的防病防傷工作,是協同勞動保護,配合技術安全和衛生部門來開展的。主要有兩個方麵工作:

密切配合勞動保護委員會和行政安全技術科對設備和勞動衛生的檢查,並提出改進意見;

推動企業改進醫療衛生工作,協助與監督醫務部門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治病傷工作。

(3)開展群眾性的病傷慰問工作。開展病傷慰問活動,不僅能及時了解病傷職工在治療和生活上的實際困難,而且能給予他們精神上的安慰。目前,不少基層工會製定了具體的病傷慰問製度;

(4)協助行政做好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工會協助行政做好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主要是以下方麵內容:積極配合行政健全退休職工管理組織,參與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從思想和生活上關心退休職工;組織各種技術服務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發揮退休職工的作用;關心退休職工的具體生活;

(5)積極辦好各類集體保險事業。基層工會要按照有關職工集體保險事業的規定,根據企業的經濟條件和實際需要,協助企業行政辦好各類基層集體保險事業,做好職工的療(休)養工作。

基層工會社會保險製度的構成

社會保險項目的構成,共分七項:

1養老保險製度

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強製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符合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職工,提供物質幫助的製度。(長期)

2失業保險製度

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強製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製度。(短期)

3醫療保險製度

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強製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職工患病後,按規定提供醫療費用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