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傷保險製度
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強製實行的,由用人單位建立基金(職工個人不繳納),對職工因工負傷、因工死亡、患職業危害或職業病後,向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製度。(長、短期結合,以長期為主)
5生育保險製度
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強製實行的,由用人單位建立基金(職工個人不繳納),對女職工生育期間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向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製度。(短期)
6疾病津貼製度
是指勞動者因患疾病休息(假)期間,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給予物質幫助的製度。(短期)
7遺屬津貼製度
是指勞動者因工死亡或因疾病死亡後,對其所供養的直係親屬,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給予物質幫助的製度。(長期)
基層工會社會保險製度的主要範圍
一、各項社會保險製度基本內容的構成
任何—項社會保險製度的基本內容都由以下五個方麵構成:
1實施範圍
包括整體實施範圍(指國內所有企業和職工都適用)和具體實施範圍(指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適用)。
2資金來源
其費用原則上由三方負擔,但具體到某一項社會保險製度則又有所區別,要作分別規定。
3享受條件
由四個方麵來衡量和決定享受待遇:
(1)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
(2)暫時性喪失勞動能力;
(3)非本人原因,一如故意製造失業;
(4)因工或非因工負傷、死亡。
4待遇標準
(1)各類保險金發放基數的確定有五種情況:
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以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以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以當地社會平均月工資為基數;
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等,都有法律、法規規定。
(2)各類保險待遇都有檔次指針的劃分:
以工齡為指針;
以繳費年限為指針。
5管理方法
填表、待遇計算、保險發放、檔案管理等。
二、各項社會保險製度基本內容的法律規定
1養老保險
(1)實施範圍:應參保單位和人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農民工;
(2)資金來源:市政府[1998]2號令。月繳費基數標準:上年度繳費職工月平均工資。上限標準: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標準:上年度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繳費比例:企業繳納20%,職工個人繳納80%;政府財政補貼(隻在資金周轉不暢時);
(3)享受條件: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55周歲;
(4)待遇標準:養老金計發是廣大職工最關心的問題,也是深化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貫徹落實《決定》必須著力解決好的核心問題。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保證退休人員總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對養老金計發辦法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的實施方案。所謂“老人老辦法”是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後每年都要按規定調整其養老金待遇,逐步提高養老保險水平。所謂“新人新辦法”是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完全按新的統一製度的規定計發。即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為退休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按照這個標準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一定時期內,如果個人賬戶儲存額已發放完畢,退休人員依然健在,仍可繼續以這個標準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隻是這部分養老金是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來承擔,直至退休人員去世時止。對於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5)管理方法:
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盡快將目前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盡快納入到社會統籌中來;
嚴格依法收繳養老保險費,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據實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瞞報或少繳;進一步強化基金征繳,提高基金征繳率。
要加大監察力度,對於違反《規定》拒不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2失業保險
(1)實施範圍:市政府[1999]38號令。應參保單位和人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農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