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基層工會的勞動保護與監督檢查工作(2)(3 / 3)

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7)腳部受傷:

腳趾軋斷三趾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髒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範圍以內的傷害,經醫師診察後,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會同基層工會作個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3多人事故:

(1)重大多人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

(2)特大多人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死亡雖不足3人,但死傷總數在10人以上的。

4因工死亡事故:因工負傷後當即死亡或無其他病變在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二、職業病種類

2002年4月18日,國家衛生部與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發了《職業病目錄》,將職業病分為10類共115種,其中:

第一類職業病為:塵肺,共有13種;

第二類職業病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共有11種;

第三類職業病為:職業中毒,共有56種;

第四類職業病為: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共有5種;

第五類職業病為: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共有3種;

第六類職業病為:ⅠⅡⅢⅣ性皮膚病,共有8種;

第七類職業病為:職業性眼病,共有3種;

第八類職業病為: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共有3種;

第九類職業病為:職業性腫瘤,共有8種;

第十類職業病為:其他職業病,共有5種。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機構就工傷事故與職業病致殘的調查與處理

一、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報告程序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具體內容包括:

1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2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係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3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調查程序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情情況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幹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三、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處理程序

1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天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