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基層工會的勞動爭議調解與處理工作(1)(3 / 3)

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修改;

向市勞動局報告並聽取市勞動局的意見;

由企業公布裁員方案,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4經濟性裁員需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補充通知》(1995年6月13日京勞就發[1995]1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向勞動局報告情況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報告;

(2)法院宣告企業進入法定整頓期間的證明書或市、區、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資產盈虧情況評估後出具的資產證明書;

(3)企業裁減人員方案;

(4)工會或全體職工對裁減人員方案的意見;

(5)《被裁減職工狀況分析表》和《被裁減職工花名冊》;

(6)企業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證明材料。

三、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5年3月22日京勞就發[1995]56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的。

5殘疾職工。

6夫妻雙方在同一企業的,隻允許裁減一人。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裁減人員。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

1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和範圍

(1)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勞部發[1994]481號)第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

(2)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3月10日京勞關發[1995]45號)第一、二、三條;

(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複函》(1997年10月10日勞辦發[1997]98號)第一、二條。

2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範圍

(1)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款;

(2)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二十、二十一條。

基層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職責及工作製度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四條規定

1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檢查監督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二、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製度

1建立職工來訪接待製度。回答谘詢、協助起草《調解申請書》、《仲裁申請書》、《訴訟文書》,以及各項來訪登記製度。

2建立工作例會製度。調委會應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分析爭議發生原因,統計爭議發生頻率,製定爭議預防措施。

3建立調解員學習製度。學習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最新勞動政策,交流調解經驗及體會,不斷提高調解質量和效率。

4建立調解員工作守則。參照《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建立調解員遵守調解紀律;維護調解秩序等製度,堅持辦事公正、為人正直、不謀私利、聯係群眾等工作作風。

5建立向職代會彙報工作製度。在職代會上由調委會主任(工會主席)向職工代表彙報本單位勞動爭議情況及調解率,聽取職工代表對調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代表及職工的監督。

6建立調解文書、檔案的管理製度:

(1)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勞動爭議調解申請登記表;勞動爭議答辯書;

(3)勞動爭議調解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副本;

(4)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5)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

(6)勞動爭議調查取證筆錄;

(7)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

(8)勞動爭議訴訟文書副本。

各單位還可根據在實際開展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及本單位的實際,製定其他必要的工作製度。

基層工會調解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為加強公司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及時調解職工群眾的糾紛,維護安定團結,特製定本條例。

公司調解委員會在公司黨委的直接領導下和各級法院指導支持下進行相關工作。

公司調解委員會下設調解辦公室,由專人負責對職工群眾的調解工作。

沒有車間、部門調解工作聯絡網,由黨支部書記、分工會主席負責本部門、車間職工糾紛調解工作。

公司調解委員會的任務:調解職工糾紛,並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公司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