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服務娛樂企業的企業所得稅(3)(2 / 2)

(2)凡是企業尚未發生的銷售業務,絕不能預先入賬,即不能根據合同、協議、口頭約定等來預計任何可能形成的經濟利益。這不僅是節稅的需要,也是會計謹慎原則所需要的。

(3)凡是介於負債與收入之間的經濟事項,寧做負債而不做收入處理。

(4)凡是介於債權和收入之間的經濟事項,寧作債權增加而不作收入增加處理。

(5)凡是介於對外投資和對外銷售之間的經濟事項,寧作對外投資而不做對外銷售業務處理。

(6)凡是有理由推遲轉賬的收入,則盡可能推遲轉賬,如固定資產清理收入。

(7)凡是一時搞不清的收益,則盡可能作為待處理賬項處理等。

3.若要賬麵利潤不變,企業該如何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有六種情況:

(1)增加技術開發費。(當年比上年增加達10%,應納稅所得額加計扣除50%)

(2)投資抵免政策。(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直接抵免當年比上年增長的稅額)

(3)投資國債。(投資國債的利息免稅)

(4)技術轉讓所得盡量控製在30萬元以內。(3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納稅)

(5)彌補虧損。

(6)固定資產折舊處理方法的選擇。

某餐飲企業某年度實現銷售淨收入1800萬元,企業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30萬元。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80萬元。根據稅收政策規定的扣除限額計算如下: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30×60%=18(1800×0.5%=9<30×60%=18)

業務招待費超標:30-9=21(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標:280-1800×15%=10(萬元)

超標部分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稅額:(21+10)×25%=7.75(萬元)

在這個條件下的節稅技巧就是:拆分企業的組織結構――也就是通過分設企業來增加扣除限額,從而增加稅前的扣除費用,減輕企業所得稅。

可將企業的小吃部分離出去,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小吃店。企業賣出的食品以900萬元賣給某超市,某超市再以1800萬元對外銷售。費用在兩個公司分配:小吃店與某超市的業務招待費各分15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為120萬元和160萬元。由於增加了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這樣一個新的組織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額;因最後對外銷售仍是1800萬元,沒有增值,所以不會增加稅負。

這樣,在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以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限額,結果如下:

小吃店: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15萬元,扣除限額=15×60%=9(萬元)。超標:15-9=6(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150萬元,而扣除限額=900×15%=135(萬元)>120(萬元)。所以小吃店就招待費用大於扣除限額6萬元,需作納稅調整。

某超市: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15萬元,扣除限額=15×60%=9(萬元)。超標:15-9=6(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160萬元,而扣除限額=1800×15%=270(萬元)>160(萬元)。也是招待費用超標6萬元,需作納稅調整。

兩個企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應納稅額為=12×25%=3(萬元)。兩個企業比一個企業節約企業所得稅4.7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價格會影響兩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即小吃店以多少價款把產品賣給某超市,才能保證兩個企業都不虧損?如果一方虧損一方盈利,那虧損一方的虧損額就產生不了抵稅作用,盈利的一方則必須多交企業所得稅。所以,交易價格一定要仔細核算,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