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家上學”亟須法律給予保障1
2012年6月4日《新京報》報道,一名居住在回龍觀社區的北大畢業生拒送孩子上學,而是在家開辦“私塾”教子,還公開在網上招生,將招生名額限定為4名。此舉引發了網友的爭議。
“在家上學”看起來很美,卻沒有“法律準生證”。《義務教育法》明文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在家上學”既不在公立學校,又不在私立學校,而是選擇了“在家裏讀書”,與《義務教育法》的精神不相符,“合情”卻“不合理”,戴頂“黑帽子”,想得到長足進步,得到政府更多支持、規範,得到專業化的引導和提升,難!
據報道,20世紀70年代以前,美國的“在家上學”也是違法行為。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各州確認在家上學的合法地位,到學生家裏教書的教師不需要認證。英國1998年頒布的《英格蘭和威爾士兒童在家上學文件》規定,地方教育當局應指派有關的“在家上學”督導人員監督、隨訪“在家上學”學生,接納了“在家上學”。瑞典“允許公民興辦自由學校”,印度尼西亞的法律認定了“在家上學”的合法性。我們不妨借鑒這些國際成功做法,也給予“在家上學”法律“準生證”。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3款規定:“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也就是說,家庭教育選擇優先權,是重於學校教育選擇優先權的。雖然義務教育是國家義務,也並不排斥這種“教育人權需要”。給予“在家上學”“法律準生證”,也是為了維護孩子的教育發展權,是對孩子的最好尊重和基本人權保障。(來源:《中國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