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銳意鼎新強化統治(3 / 3)

主持這場運動的官員名叫楊可,因此這次運動亦被稱為“楊可靠緡”。

告緡之風當中又夾雜著不斷處死私鑄錢罪徒的腥風血雨,各地局勢一片緊張。稍有資產者無不惴惴不安,那些平日裏財大氣粗、前呼後擁的豪強大戶多閉門謝客,惶惶不可終日。市井之徒、無業遊民糾結到一起,猶如放出牢籠的野獸橫衝直撞,同時又像饑餓而嗅覺奇敏的獵犬穿街過巷,招搖過市,而在陰暗的角落中,又不知閃爍著多少雙充滿血絲的貪婪目光,他們的目標都指向那些高大的院落,深沉的華門。

官府不斷接到告緡舉報,往往一家被告會牽扯上幾個甚至十幾個檢舉之人。金錢的巨大誘惑使相當一部分人的精神與人格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這次受到政府支持的暴力性財富轉移,激發了人們心地中最為自私、貪婪的一麵……

最悲慘的是那些積財巨萬的豪門大戶,也許正是由於他們自己也搞不清自己究竟有多少錢,正在彷徨、觀望之際,那些如狼似虎的官吏已拿著刑具打入其華屋,稍作審訊之後,戶主便被套上刑具押往邊地,而其妻妾、家小、童仆則俱沒為官奴,一下跌入社會最底層。而武帝特意安排的一幫酷吏(如杜周等)更是深知其中奧妙,凡被投訴立案的,就極少會有翻案的機會。告緡的結局是極具反差的:一麵是流離失所家破人亡的流放人群,一麵是憑空暴發的狂熱之徒,而最大的贏家當屬武帝。“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產業,而縣官有鹽鐵緡錢之故,用益饒矣”《史記》卷三十《平準書》。在一片家破人亡者的搶天呼地的慘叫聲中,在一片幸災樂禍竊喜私笑聲中,武帝終於可以鬆一口氣了。

武帝一代“求財逐利”的一係列新經濟、財政政策,除幣製改革、總一鹽鐵、均輸平準、算緡告緡之外,還包括諸如初算商車、武功爵、酒榷、公田屯墾等單行性,區域性政策,其規模、影響及政策之連續性較以上四者為差,這裏限於篇幅,則不再進一步展開。

縱觀武帝這一係列興利政策、措施,其共同點則在於緊密與當時西漢國家的政治形勢相聯係,功利色彩濃重。其曆史作用主要是:

解決了一度嚴峻的財政危機,使當時對外發展、對內改革、工程興作都得以繼續。不僅掌握了國家經濟命脈,而且壯大了統治政權的經濟實力,形成了“天下用饒”的局麵,保持其進取政策的連續性。

促進了當時社會帝製的發展、鞏固,並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打擊了地方豪強、商人地主,削弱了大手工業主、大商人及高利貸者對土地的兼並蠶食,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小農經濟的破產。

進一步打擊了地方分裂勢力,完成經濟集權的使命,剝奪了郡國諸侯經濟上的特權。徹底清除了離心傾向的經濟基礎,維護了集權統治的貫徹、實行。

第四節廣開選舉之路。

一、歲舉孝廉。

選官製度作為帝國統治政治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政策性、時代性是顯而易見的。選官製度的發展,從一個深刻而明確的層麵上反映著帝製國家的思想與意誌,同時亦勾勒著整個帝國製度的發展及趨向。

武帝執政下的西漢王朝,在經曆了漢初七十餘年的鞏固、發展之後,逐步開始進入其蓬勃向上、跨越巔峰的軌道。統一的、多民族強大帝國的崛起,勢必要求其統治基礎相應擴大,國家管理機構更趨完善,統治機製相對優化。而所有這些進步與變革,又必須依賴於統治主體——皇帝及其代理人集團的素質提高。在世襲皇權的前提下,官吏之選拔,無疑成為完成這一過程的唯一可能的激活因素。在對內勵精圖治的改革中,在對外開拓疆域的征伐中,武帝通過對舊有選官製度的增補、完善,從而廣開仕進門路,為其個人的政治宏圖籠絡了一大批追隨者、實踐者;而西漢王朝亦正是在這一代躍躍欲試、躊躇滿誌的人才簇擁下,一步步走向其發展的頂峰。

縱觀武帝時期的選官途徑,其中影響最久、最大的莫過於“歲舉孝廉”。而說到“舉孝廉”,我們就不能不先了解什麼是“察舉”。

“察舉”即考察後予以薦舉的意思。它作為漢代最普遍的選拔人才製度,源頭可追溯到漢初高祖統治末期,而正式產生則在文帝時代。《漢書·文帝紀》記載:二年(前178)十一月詔曰:“……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前165)九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史稱當時“對策者百餘人,惟(晁)錯為高第,由是遷中大夫”《漢書》卷四十九《晁錯傳》。可見,在經曆了一定時間的發展之後,察舉製已經在有效地進行著了。

察舉製發展成熟,成為一種較為完善的選官製度,並真正確立,是在武帝時期。其具體表現為:

首先,察舉人才的標準明確起來。《漢書·武帝紀》載:“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詔丞相、禦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丞相綰奏:‘所舉賢良,或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請皆罷。’奏可。”從此,儒術不僅成為漢帝國的統治思想,同時也成為仕進的標準。

其次,察舉取仕範圍有所擴大。武帝已不滿足局限於官吏層中的察舉,一些布衣之士亦可登堂入室,有機會施展其治民理政之才。

第三,察舉科目增加。這是武帝對於察舉製度最為有益的改革,即除了原有的“賢良方正”之外,又增加了新的科目“孝廉”、“秀才”。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這一時期產生了歲舉性科目。據《漢書·武帝紀》:“元光元年(前134)冬十一月,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察舉製以歲舉孝廉的產生為標誌,既表明它本身已經發展為一個比較完備的仕進途徑,也意味著其作為西漢仕進製度的主體地位的確立。

孝廉之稱,顏師古注雲:“孝謂善事父母者,廉謂清潔有廉隅者。”《漢書》卷六《武帝紀》顏注。實際上就是指孝子廉吏。其中“孝”作為察舉標準,受當時政治思想的影響較深。《左傳·文公二年》中講:“孝,禮之始也。”《呂氏春秋·孝行覽》則進一步闡論:“務本莫貴於孝。人主孝,則名章榮,下服聽,天下譽;人臣孝,則事君忠,處官廉,臨難死;士民孝,則耕耘疾,守戰固,不罷北。大孝,三皇五帝之本務,而萬事之紀也。夫執一術,而百善至,百邪去,天下從者,其惟孝也。”由於“孝”與道德各方麵,尤其是與對帝王之忠聯係起來,“孝廉”並稱並舉也就再自然不過了。而事實上,孝廉在漢代也確是一項範圍極廣的察舉科目,幾乎成為兩漢選舉的同義語。

舉孝廉的要求,一為歲舉;二是一定要由郡國向朝廷薦舉;三有人數的限定。這實際是郡國向中央“貢士”的科目,但其開始進行得卻不順利,甚至出現了“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的尷尬局麵。於是武帝不得不再度下詔,嚴格規定:以後“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漢書》卷六《武帝紀》。在法律強力的保障之下,歲舉孝廉才真正得以貫徹執行。

從所舉孝廉者的家世、資曆來看,被舉者大多數出身官貴富豪,且多為儒者、官吏,這說明其統治基礎仍是以世襲貴族、豪強富戶為主的;但同時亦需指出,所舉之士中亦有相當比例(近四分之一)為平民或處士、貧民。這樣一批被選拔者的出現,本身代表了一種流動,一種帶有某種開放性與競爭意味的社會下層進入統治上層的社會流動,而正是這種新氣象也為整個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活力與生機。

從所舉孝廉的任用情況看,既有中央屬官,也有地方官吏,其秩級絕大多數為六百石以下,而且多以郎官為任(對此,前文曾述及)。所舉者在經曆了郎官階段的“培訓”之後充任到中央或地方行政部門任職,對於武帝及其以後漢朝廷政治結構的優化具有深刻影響。舉孝廉給整個國家管理係統帶來了新的血液、新的氣息。

需要指出的是,武帝所確立的“歲舉孝廉”與當時所謂“舉孝”、“察廉”是有所區別的:

“舉孝”一般為特舉,舉主有公卿也有郡縣;而舉孝廉為常舉、歲舉,其規模、人數皆有製度規定。

“察廉”為長官報請上級擢升優秀屬吏之科目,僅限於已仕之低級官吏,且皆據本秩直接遷補,而“孝廉”則是郡國向朝廷“貢士”。

“歲舉孝廉”的產生及發展,實際是適應西漢王朝鞏固和加強統治而出現的一場仕進製度的改革,是武帝推崇儒術,美化統治外殼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其完成思想統一的關鍵步驟。在這一製度刺激下,社會文化階層中逐漸形成一種注重名節的風氣,在一定曆史階段內,這對於振勵末俗,是具有某種積極作用的。畢竟,在孝廉製度還能比較正常實行的情況下,按“孝”與“廉”取士,較之那種公開賣官鬻爵,還是進步得多。

二、察茂才。

武帝時期對於察舉製度的增益完善除“歲舉孝廉”外,還開創了另外一條門徑,名為“察茂才”。

“茂才”又作茂材。古“才”、“材”二字相通。據《漢書·武帝紀》可知,元封五年(前106),武帝設立刺史製度,負責全國十三州的督察工作,但麵對大將軍衛青去世、“名臣文武欲盡”的局麵,他非常渴望能出現一批能建非常之功的非常之人,於是下詔,“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這樣便產生了察舉茂才製度。

茂者,美也。茂本作秀,後因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秀為茂。所謂異等,當指超等出群不與凡同者。即有出類拔萃之才能,不同凡響之本領的人才。這當然是武帝指照當時朝廷內外庸才碌碌而言。其最初作為特舉形式出現研究者一般認為西漢時茂材為特舉,入東漢始為歲舉。參見黃留珠《秦漢仕進製度》第十二章(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也有學者認為其在西漢時即為歲舉,說詳閻步克《察舉製度變遷史稿》附錄一(遼寧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顯然帶有某種應急、權宜的成分在其中。

察舉秀才之士,就其被舉者的資曆來看,已仕官吏及被舉孝廉占相當大比例,更強調精選;就其被任用情況來看,出仕多為縣令或相當於縣令一級的官職,這與孝廉多數僅僅拜郎的使用情況有很大不同。一般說來,孝廉任郎中秩比三百石,而秀才任縣令秩千石至六百石。顯然秀才的使用遠較孝廉為重。至於個別秀才,起家則拜二千石,當屬特例,但亦同樣反映了其任用之重。

舉秀才的另一特點則在於舉主的多樣性。其舉主除州、郡外,還有列侯、丞相、光祿勳、禦史、中二千石及派員專舉等。這與舉孝廉幾乎清一色由郡國舉薦,迥然不同。

舉秀才的第三個特點是人數少。秀才舉主雖具有多樣性,但每年察舉的人數卻十分有限,學者研究認為“尚不及孝廉的十分之一”黃留珠:《秦漢仕進製度》,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頁。

三、“自鬻”

在以察舉為主體的漢代選官製度體係中,還存在許多其他的仕進途徑作為必要的補充。如辟除法,皇帝征召,試學童,博士弟子課試,博士三科,任子製,以及所謂的特種仕途等。其中尤以特種仕途最為駁雜、繁複而且不穩定,但在一定曆史階段中,特種仕途亦可發揮其獨特的功效。如納貨賣官,計吏拜官,以方伎為官,以財力為官等。其中武帝一代尤以“自鬻”最為突出。

所謂“自鬻”,即毛遂自薦之意。顏師古注“”曰“行賣也”,注“鬻”曰“亦賣也”《漢書》卷六十五《東方朔傳》顏注。《說文解字》“”字又作“”,從言從行,表示以言語弛說自我推薦之意。也有人習慣上把此途直稱為“上書求官”。

武帝統治前期“自鬻”風氣盛極一時,據《漢書·東方朔傳》記載,當時“四方士多上書言得失,自鬻者以千數。”其規模巨大,蔚為大觀。

自鬻者的身份特殊,不合仕進之道。《漢書·揚雄傳》中稱其“策非甲科,行非孝廉,舉非方正,獨可抗疏,時道是非,高得待詔,下觸聞罷。”倒頗符合實際情況。

考求“自鬻”風氣大漲的社會背景,這種特殊的仕進之途與武帝統治前期整個西漢社會蒸蒸日上、追求建功立業的社會風尚有著密切聯係。在當時那種開放性社會環境下,國家內部相對安定穩固,對外交流空前活躍,經濟、文化、軍事發展興旺,“重功利思進取”成為全社會的價值取向。南方的珊瑚樹、巨象,西方的美酒、寶馬,東方的大海及神仙傳說都刺激著漢帝國的每一根神經,全國上下都處於一種極為興奮、渴求成功的氛圍之中。那種小國寡民、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觀念至少在一些發達地區已被打破,求名逐利、建功立業的思潮高漲。另一方麵,相對穩定的國內政治局勢,較為寬鬆的言論環境也為下層知識分子、誌士能人參與國家對內外政策討論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環境;而選舉製度的新變化、新發展,亦為有投身政治領域思想的下層人物提供了參與政治的希望與可能。從某種意義上講,武帝統治前期與戰國時期的用人環境有相似之處,其下層人士參政的欲望都具有相同性質的狂熱。而武帝作為一代新主,年輕的帝王,其對於人才選拔的不拘一格,也為“自鬻”大量出現製造了誘導性驅動力,正如《漢書·梅福傳》中所指出的:“孝武皇帝好忠諫,說至言,出爵不待廉茂,慶賜不須顯功,是以天下布衣各厲誌竭精以赴闕廷自鬻者不可勝數。”

《顏氏家訓·省事篇》對於當時“自鬻”者上書的內容曾做過客觀的分析,按其上書意向劃分為四類:“攻人主之長短,諫諍之徒也;訐群臣之得失,訟訴之類也;陳國家之利害,對策之伍也;帶私情之與奪,遊說之儔也。”由此可見,武帝統治前期社會較為清明,直接來自社會下層的輿論,還是可以自由發展並上達最高統治者的。

武帝對於“自鬻”者基本上采取鼓勵政策,像主父偃、朱買臣、東方朔、徐樂、嚴安、終軍等一批對西漢文治武功做出重大貢獻的名臣,都是被武帝破格提拔的“自鬻”者中的佼佼者。史稱“漢家得賢,於此為盛”《漢書》卷六十七《梅福傳》,並非言過其實。

由於“自鬻”所依賴的政治環境、社會環境本身具有不穩定性,其實現基礎顯得極為薄弱,當武帝執政時代的黃金時期過去後,“自鬻”的熱潮亦不複重現。而伴隨儒學的日益顯赫,其講求尊卑、等級,強調師承、班輩的風氣對“自鬻”的打擊是毀滅性的。後世曆代,再沒有出現過像武帝時的“自鬻”熱潮。這也是東漢以後,統治階級喪失了昔日生機勃勃的精神狀態,曆史地位明顯發生變化的必然反映。

第五節完善法製。

一、增補漢律。

武帝即位後,在強化中央集權,加強統治力度的目的驅動下,新一輪帝國法製的建設、完善已勢在必行。而這一時期的尊儒活動亦為漢廷最終形成“禮製為體,法製為用,出禮入刑,禮刑結合”的法律體係提供了必要的理論支持。

武帝時期完善法製的活動是從增補法律開始的。

“法律”作為漢廷國家意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與完善經曆了一個漸進的過程。公元前206年,劉邦入鹹陽“約法三章”,繁苛的秦律開始逐步走下曆史舞台。漢朝建立以後,秦律中對新王朝有用的條文被依循下來。高帝五年(前202)蕭何在繼承秦律的基礎之上“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書》卷二十三《刑法誌》。

《九章律》是漢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它遠取李悝《法經》,近取《秦律》,於“盜、賊、囚、捕、雜、具”六律之外,又增加了“戶律”來規範婚姻、家庭、賦稅,“興律”主擅興徭役,“廄律”規範畜牧馬牛之事等共三篇。而所增條文,多為民事法規,這與在當時社會條件下鼓勵恢複正常社會生活,休養生息的政策是相適應的。《九章律》現雖已佚,但通過《晉書·刑法誌》還能夠看到其存目共四十七目,分別歸類如下:

《盜律》九目:劫略、恐、和買賣人、持質、受所監、受財枉法、勃辱強賊、還贓畀主、賊傷;《賊律》十目:大逆無道、欺謾、詐偽、逾封、矯製、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諸亡印、儲峙不辦、盜章;《囚律》七目:詐偽生死、詐自複除、告劾、傳覆、係囚、鞫獄、斷獄;《雜律》四目:假借、不廉、嗬人受錢、使者驗賂;《具律》二目:出賣呈、擅作修舍事;《興律》六目:上獄、考事報讞、擅興徭役、乏徭、稽留、烽燧;《廄律》九目:逮捕、告反、逮受、登聞道辭、乏軍之興、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上言事變、以驚事告急。《捕》《戶》二律無目可考。

《九章律》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由於其製法過急,故內容重疊錯雜現象嚴重。同一類型的判例,條文卻分載兩項不同的律目之下。與其說《九章律》是一部分類法規,還不如說是一部不斷補訂而成的律令彙編。加之由於漢初法律製度多沿襲秦製,因此《九章律》的基本精神仍在於“禦奸”,在結構上也是以刑法為主,兼蓄諸律,不盡合理。

除《九章律》外,漢高帝還令叔孫通製定有關朝儀的專律——《傍章律》十八篇,主要是漢朝廷的儀製之規定。文帝時晁錯為抑製諸侯權勢,亦修訂部分律令,其內容多不可考。1983年—1984年間,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一批西漢前期法律竹簡,其中二四七號墓所出竹簡已於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出版。所收錄的《二年律令》被認為即呂後二年(前186)施行的法律。具體的律名有賊律、盜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律、餞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囗市律、行書律、複律、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後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關令。這當中許多律名與雲夢秦簡是一致的。同時出土的還有議罪案例彙編《奏讞書》。由這些使我們可以目睹部分漢律的原貌。

以《九章律》為代表的漢律,基本精神在於強化統治,維護統治者及其階級的政治、經濟特權及帝國統治秩序,與中國古代法的傳統一致。早期漢律把調整禮儀的規範與刑律綜合在一起,表現了儒家思想的影響和以法律的強製力確認皇帝及帝製等級關係至高無上的地位。

武帝時,外事四夷,百姓貧耗,社會動蕩,統治集團內部發生了衡山王與淮南王謀反的事件。因此,在外部繁榮的虛華之下,統治者日益感到進一步強化法製之必要。武帝時期在立法上的主要貢獻在於把早期漢律偏重刑法、民法的格局加以改變,加入了大量的關於帝國政治關係、政治生活、官吏製度方麵的條款。這些法律有的是以增補形式出現的,有的則是以單行法形式出現的。因此在數量上,當時《漢律》的增加是很驚人的。

武帝任命主持法律修訂的官吏是兩個令人談之色變的鐵腕人物:張湯與趙禹。據《漢書·刑法誌》記載:由於“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修訂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張湯曾為專司刑律之廷尉,趙禹官至禦史、中大夫。經此二人之手,漢律增補甚重,條目猛增。《魏書·刑法誌》稱“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漢書·刑法誌》則記載:原本以輕、簡為特征的漢律,在張湯、趙禹二人的增補下,空前膨脹,“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這麼繁複的法典文獻,事實上連審判官也不可能完全讀完,更不必說掌握了。“文書盈於幾閣,典書不能遍睹”《漢書》卷二十三《刑法誌》。於是,酷吏贓官得以趁法禁之弊,肆意釋法,為所欲為,製造了許多冤獄,“是以郡國承用者,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者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漢書》卷九十《鹹宣傳》。

漢·拷打髡刑畫像石(摹本)

山東諸城出土現可考的武帝朝增益之法律條目主要有《越宮律》,用於規範宮廷警衛及出入製度;《朝律》,用於規範朝賀製度;《左官律》《附益法》,限製諸侯人事、經濟;《上計律》《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則是用以嚴格職官責任。此外武帝為加強鎮壓,又製《沉命法》,規定“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漢書》卷九十《鹹宣傳》。由於主管小吏唯恐不能如期破案而招禍,常隱匿實際情況,上下級之間也互相欺瞞。這一時期最為荒唐而令人恐怖的罪名,莫過於“腹誹”。史載,大司農顏異對武帝所製“白鹿皮幣”不以為然,認為其“本來不相稱”,張湯伺機誣奏他“不入言而腹誹,論死”《史記》卷三十《平準書》。

“法令者治之具,而非製治清濁之源也”《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武帝時期對於漢律的增補,其目的在於加強控製,進一步強化皇權與專製體係。但是盲目地依靠法律借以樹立特權,勢必使帝國法典層出不窮,過於蕪雜。其最後結果,一是“法令滋章,盜賊多有”;再則是酷吏秉承皇帝個人意願隨意運用、解釋判例,使所有的法律都成為專為皇權服務的暴力工具。

二、重用“酷吏”與嚴刑峻法。

法律總是反映統治者的意誌,並且必須具有強製性。無論多麼嚴密的法典,沒有法律執行者,那麼就隻能是無用的文字條目,而不可能成為約束全社會的具有普遍性的規範。武帝時期,漢廷在猛增漢律的同時,也選拔了一大批鐵腕人物來運用、執行法律,在史書中他們被稱為“酷吏”。

正如海麵上每一座冰山都有相當大的部分浸於水下一樣,所有曆史現象的出現都具有其深厚的曆史背景,“酷吏”也不例外。首先,武帝時期社會經濟發展,人口流動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空前增多,帝國基本社會秩序受到威脅;其次,武帝朝兵役、徭役、移民、賦稅等事務空前繁多,官府的約束性職能、監督性職能、社會組織性職能亟待強化;再次,當時社會分化現象嚴重,部分地主豪強、商人地主形成惡勢力,危害社會,激化階級矛盾;最後,吏道紛紜,良莠不齊,對官吏、諸侯本身的管理有待加強。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執法苛嚴、絕對服務皇帝的“酷吏”開始走上曆史舞台,成為武帝時期強化帝國法律的一個關鍵部分。“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司馬遷《史記·酷吏列傳》中所載酷吏除一人外,都是武帝時期的官吏,絕非偶然。這與當時整個時代背景、法製要求是分不開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武帝的法製統治也就是酷吏統治。

武帝一代任用的酷吏甚多,我們姑且舉幾個例子來說明主要酷吏是怎樣進行治理的:

寧成,南陽穰(今河南鄧縣)人,早年以郎謁者侍景帝,“好氣,為人小吏,必陵其長吏;為人上,操下如束濕薪。滑賊任威”《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曾出任中尉,行法不避權貴,宗室豪傑皆人人惴恐。武帝時,升遷內史,其治嚴酷,對於官至九卿者亦敢動刑。朝野積怨過重,外戚爭詆毀之,獲罪辭官。歸鄉亦“為任俠,持吏長短”,“威重於郡守”《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

趙禹,前文曾述及。出身廉吏。早年在太尉周亞夫手下供職,但一直未獲重用。因其資格老,積勞升至禦史。武帝認為他有才能,提至中大夫,與張湯一同增訂漢律。史稱:“用法益刻,蓋自此始。”《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

張湯,前文亦曾述及。長安杜(今西安南)人,生於官吏家庭,幼時就對法律、審案興趣極大。一次,其父外出,他在家守舍。“還而鼠盜肉,其父怒,笞湯。湯掘窟得資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愛書,訊鞫論報,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景帝時期張湯為長安吏,秉公執法,致使當地宗室豪強嫉恨。武帝時特召湯為禦史,陳皇後巫蠱一案即由他審定。後同趙禹一同增補漢律,聲名益彰,官至禦史大夫。

王溫舒,陽陵(今陝西涇陽東南)人。少時即不務正業,後為吏,治獄升至廷尉史,事張湯。由禦史遷廣平都尉、河內太守。在任期間誅殺豪猾,血流十餘裏,大受武帝稱讚。複遷任中尉,負責長安治安。為人多諂,善事有勢者。在任窮治奸猾,長安大氏幾盡糜爛獄中,手段殘酷至極。

尹齊,東郡荏平(今山東荏平西南)人。以刀筆吏遷至禦史,為張湯所稱,執法不避貴勢之家。複遷關都尉,擢中尉,頗敢誅殺。因其木強少文,豪吏不肯為用,善吏不能為治,致政事多廢,遂離任。後為淮陽都尉,誅滅甚眾。死後,仇家嘯聚,欲燒其屍以泄憤。

減宣《漢書》作“鹹宣”。顏注:“鹹音減省之減。”,河東楊(今山西洪桐東南)人,早年為佐史,經大將軍衛青推薦於武帝,由廄臣升至禦史、禦史中丞,以敢決疑而著稱。後任左內史(左馮翊),治尚細苛,“事大小皆關其手”,曾辦理主父偃案及淮南王反叛案件,用刑苛酷,殺者逾萬。

此外,更有杜周、楊仆、義縱、周陽由等皆以酷烈為聲。武帝一朝,好任酷吏可見一斑。就酷吏本身而言,其具體情況亦有所差別,大部分為官抗直,據法守正,但也有部分專好阿諛,以皇帝意誌為獄,以至濫殺無辜,草菅人命。從客觀上講,酷吏對打擊當時地方豪強及惡勢力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在他們的鐵腕之下,地方豪強始終未發展成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這對整個西漢社會的穩定是具有決定意義的。此外,酷吏積極參與當時的經濟、法律改革,為保障政府收入,維護帝國法權尊嚴都有積極的作用,這也是不可否認的。

除重視酷吏任用外,武帝時期的“嚴刑峻法”亦相當典型。

當時《漢律》主要形式有:律、令、科、比四類。

律類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既有習慣法及單行法。其特點是立法程序完備,穩定性高,是漢律中的根本法及法理基礎。如《九章律》。

令類直接由皇帝頒詔而形成,是司法審判最具有權威性的根據,甚至可以改變、修正以至取消現有法律條款,針對性強。如《緡錢令》《任子令》等等。

科類,科同課,課其不如法者之罪責也。用以拓寬執法範圍。其解釋複雜,甚至有所謂“一律兩科”,“憲令稍增,科條無限”的現象。《後漢書》卷十六《鄧禹傳》。

比類,凡律無正條,則比附以為罪。有如現代“判例”,應用性極強,有決事比、死罪決事比、辭訟比三類。武帝時大興死罪決事比,凡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是律類最大的延伸及補充。

除上述的律、令、科、比外,漢世法律形式還有“故事”、“章句”等。總之,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彼此聯係形成嚴密的法網,為統治者在司法實踐中任意操縱提供了充足的活動空間。正如《漢書·刑法誌》所述:“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者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武帝正是由此構造成嚴刑峻法的整體運作,把“法治”與“人治”高度而有機地結合起來。

武帝嚴刑峻法與其獨尊儒術,鼓吹禮樂並不矛盾。武帝之所以利用董仲舒的儒家思想作為統治外殼,首先是因為這種“大一統”思想適合於政治上的需要,可以作為其強化集權的理論根據。其次,“天道觀”的引入則為帝國法統形成做好了理論準備。而且新儒家亦特別強調法治,把儒法糅為一體,“以教化為大務”與“正法度之宜”《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並行不悖。其實質上就是所謂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開誠布公所申言的那樣:“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漢書》卷八《宣帝紀》。這種統治思想在武帝之後確實一直為曆代帝國統治者所奉行。事實上,由漢儒董仲舒倡導、得到漢武帝首肯並付諸實行的《春秋》經義決獄,就有力證明了儒法並非水火不容,而是相得益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