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稅的難點

專欄

2013年2月,中國財政部宣布了一係列新的環境稅政策,其中包括開征碳排放稅的設想及其配套措施,這一看似積極正麵的步驟旨在降低中國的高能耗、高排放現狀。但這一政策想要獲得實際施行,還有很多困難需要克服。

中國政府曾承諾在2005至2020年間降低碳排放40%至45%,為此就需降低相應的單位能耗。2005至2010年間,政府取得了相當的成功,能耗降低幅度高達19%,接近原計劃20%的目標。而這一成績主要是政府通過頒布政策指令的形式,調控鋼鐵、水泥、化工等重工業行業來實現的。“千家企業扶持計劃”即是代表性舉措之一。如此政府得以付出最小努力,實現最為明顯的能耗降低效果。

但是,對少數高能耗企業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對整個國民經濟卻很難奏效。重要的一方麵原因在於私營企業數量巨大。政府認為除了政策監管之仍需引入經濟調控手段。2012年5月發布的《國家氣候變化基本法》草案,既提到排放配額分配與交易方式,也提及征收碳排放稅方式。2008年以來,部分城市自行啟動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很大程度上也隻有象征意義。2012年9月,廣東啟動了更為務實的運作方式。2013年2月,中央政府就開征碳排放稅給出了更多細節。

2月份新華社刊發的公告包含幾種不同的財政政策機製:對能源使用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稅;開征環境保護稅,以取代排汙費;對電池等高耗能產品征稅;對奢侈品(如私人飛機)征稅;煤炭開采稅改為按照銷售金額計征,拋棄按銷售數量征收的方式。

盡管對上述構想,公告未能給出具體說明,但新華社的報道明確提出:財政部較早時曾提出碳排放稅將從10元每噸(折合1.6美元)起征,但到2020年,這一標準將提升至50元每噸(折合8.0美元)。這些數字都大大低於《斯特恩報告》(Stern Review)所建議的每噸80美元標準,但作為一個起點,上述舉措或更為現 實。

對稅收手段的倚重,折射出財政部在此過程中的參與程度。排汙費改為環境保護稅,就會將收入從地方政府轉向財政部。碳排放稅的設想,看似也與國家發改委進行碳排放交易的設想存在衝突,因為征稅和碳排放交易並行的做法,會帶來不必要的複雜性。

煤炭生產稅拋棄以交易數量為準的做法,轉而按照銷售金額征稅,堪稱姍姍來遲的改革,這將促使中國與全球其他國家接軌。早在2011年,石油和天然氣行業就已推行同樣的改革。

如此大力推行碳排放稅和環境稅的目的,在於提高能源使用成本,從而使利益攸關方有更強的意願降低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規模。這些成本將會被傳遞給最終用戶,也會影響到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世界各地。假設多數能源密集型企業和碳排放大戶都采用上述方式,那麼能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會大大減少。但是,碳排放的絕對水平,仍然有賴於經濟增長狀況。對於未能及時采取減排措施的公司企業,財政部都將對其征稅。

但《國家氣候變化基本法》目前還僅僅是一部草案。全國人大批準和頒布這項法律,可能還需要數年時間。《能源法草案》就已被審議6年之久。有鑒於此,國務院可能會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推行某些措施。

新一屆政府才剛剛就任,目前仍無法判斷,政府到底更傾向於開征碳排放稅,還是更熱衷建立碳排放交易係統。如果采納任何一種做法的前提,是《國家氣候變化基本法》獲得通過,而這不是國務院法令可以決定的,需要經過經年累月的審議周期。

(本刊係列專欄文章不代表本刊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