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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敬肅 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五日下午
在複雜多端的情緒之中,雷震一下子將話題挑遠了。
對當年王雲五“率先執筆具保”這一往事,雷震似乎並不領情,相反認為“政府課於人民的做保,……總以愈少愈好。要保,是不信任的表示,也是卸責的企圖”,於是在信的後麵又附言道:“在國民參政會時代,青年、民社兩黨一直反對交保辦法,民國三十三年國民政府所頒布的《保障人民自由辦法》是我起草的,來台後,我問過林彬司法行政部長仍然有效的。
茲附上《自由中國》半月刊於民國四十年十月一日出版的第七卷第七期的《談做保》社論,敬請賜教……” 這封信同時抄送陳啟天、穀正綱兩人,雷震在給穀正綱的信中第一次道出了當年簽署“誓書”時的無奈心情:“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初旬在我出獄前,由於我不肯出具‘誓言’,內子和小女兒三番兩次來軍監及寫信給我,勸我接受台灣警備總部的法外要求,我始終加以拒絕。後來我兄特別惠臨軍人監獄,對我接受,繼交閱誓書底稿,謂‘保釋外出後,不能有任何不利於國家之言論與行動,並不能與不利於國家之人士交往。兄並說:‘這是警備總部交來的!’我一看上麵是‘國家’二字,我即允照寫,蓋我一生從未有不利於國家之言論和行動,也沒有和不利於國家之人士來往也。不意是年八月下旬,我兄和王雲五、陳修平兩先生同來軍監,命我出具誓書時,……當我看到將‘國家’改為‘政府’二字,其間意義則大相懸殊了,我就不想書寫。……旋經公等勸說,我始含淚勉強照寫,真是‘打落了牙齒和血吞!’兩張原件我均保存著,以為曆史作證……” 可見簽署“誓書”一事始終是雷震的心頭之痛,現在終於說出來了,卻又將當年老友們的“苦心孤詣”化為幾多怨氣,其剛烈、耿直的性格躍然紙上。
此時王雲五正在病中,“數度心房梗塞,幸有救免之藥,得以苟延殘喘”(王自語)。半個月後,他還是給雷震回了一封信,聲稱雷震對他的“指責”同樣也是一種“武斷”。
儆寰先生:
前奉複,弟責武斷,並責弟對於雷案之判決不無責任,辭嚴而不附任何條件,使弟惶悚萬分,一時□□□□,恐惹起文字上之爭,則賤恙難以好轉又□惡化,而賤恙不克負擔。現事隔多日,心平氣靜,請一辨是否武斷,查弟前函,一則曰設果如此事,二則曰“否則”;是本具有附條件之意思表示,台端如此確證,果無此事;或對“否則”二字予以否定;則所謂不惜對數十年老友絕交一語,因條件之變更而不成立;故凡附條件之決定,依條件為轉移,似不當視為武斷也。反之,台端之責弟不無責任,誠就法律觀之,恐不免武斷矣。查軍事審判法為正式之法律,與普通司法中之刑法,其效用相等,行政院無權幹涉普通法院之審判,適與無權幹涉軍事法院之審判,事同一律。以醉心民主政治之人而責行政機關不幹涉普通法院或軍事法院之審判,是否可認為武斷。總之,先生思想高超,非魯鈍如弟者所敢高攀,經此一簡單說明之後,孰為武斷,孰非武斷,弟不欲再有所言,惟弟現列名具保,負有勸告之責,是否可以放棄此責,還祈明教。此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