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祺
弟 王雲五 四月十九日
王雲五提出“絕交”,是有附加條件的。設若雷震真的泄漏了這份《救亡圖存獻議》,有悖當年之“誓書”,更失信於朋友們的“具保”,其“絕交”恐怕在所難免。反之,“因條件之變更而不成立”,消弭誤會,兩人還應當是朋友。至於信中所說“行政院無權幹涉普通法院之審判,適與無權幹涉軍事法院之審判,事同一律”這一點,從其法理上來看,似無大錯。隻是事實上“雷震案”並非真正的司法獨立審判,始終受到最高當局的幹涉與影響,其本身就是違法的。從當年對“雷震案”審判的史料來看,1960年10月8日宣判當日上午,蔣介石親自主持會議為其“定調”。
與會人員包括“副總統”陳誠,府、院、黨三大秘書長張群、唐縱、穀鳳翔,“司法院長”謝冠生、“檢察長”趙琛、“國防部”軍法複判局局長汪道淵、“外交部長”沈昌煥以及陶希聖、曹聖芬等十四人,“盡管監察院‘雷案調查小組’後來在調查報告中列舉與警備總部處理該案諸多‘不合或失當之處’,並提出糾正案,仍然無法改變初審的判決……在強人政治威權獨斷之下,司法和監察體係乃聊備一格,遑論獨立公正” 。據2002年9月12日146期《台灣新聞?總合周刊》一篇文章透露:當年陳誠在“雷震案”中的處境亦十分尷尬。由於他與雷震的私誼,事前並不知情。直至下令逮捕雷震那一刻,才由警總司令黃傑與參謀總長彭孟緝一起向他作了彙報;“總統府”秘書長張群亦為雷震之好友,開始時也是“不聞決策”,一度成了局外人,盡管後來這些人也都介入了對雷震的審判。
王雲五這位對中國近現代文化有著傑出貢獻的出版家,當時雖然身任台灣“行政院”副院長一職,在其威權政治的棋盤上最終不過是一個“擺設”而已。且不說當年他對“雷震案”無能為力,即便是想做點什麼,其結果大概也不會比他的學生胡適更好一點。十五年前,為雷震被捕這件事,胡適自美返台後與蔣介石有過一次長談 ,最終也是未能說服蔣介石改弦更張。因此當雷震提出王對此亦“不無責任”時,確實也讓王雲五感到了某種不安,但似乎又找不出更多的理由來反駁雷震,隻好“不欲再有所言”。針對王雲五的第二封信,雷震的反應似乎更加激烈,盡管他對“絕交”是“有其附加條件的”這一點表示了“道歉”,但針對政府蓄意製造“雷震案”、而王雲五身任“行政院”副院長對政府的這種倒行逆施“自然應負責任矣”。雷震始終強調自己一直是“反對”行政幹涉司法的。為證明這一點,特意附上在《自由中國》時期所寫的社論《今日的司法》和專論《行政不應幹涉司法》兩文。同時再次提及當年所謂“具保”一事實在是違法的。之後,雷震又說:
……公如此高齡蒞臨軍監來幫忙,我隻有含淚寫成……內情我公當時實不明瞭也。我寫完後,立將軍監交來的條子塞在褲子口袋內,警備總部做賊心虛,恐其欺詐手段揭穿,立即大肆搜查那張條子,並一再向我詢問。……公看看這種政府還有“道德”可言嗎?……我主持《自由中國》半月刊十年,我所受的打擊和痛苦,真是一言難盡。惟有一言堪為我公告者,我是為國家、為民族講話,從來沒有為著自己一己來打算也。而且我們總是從正麵講話,從不避重就輕,或則指桑罵槐。我雖坐牢十年,受盡辛苦,而個人則心安理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