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時代的主題——戰爭與變法(2 / 3)

西周、春秋間,天子的王畿和諸侯的封國,都有“國”和“野”對立的製度。國是指都城及其周圍地區,都城裏主要住的是各級奴隸主貴族以及他們奴役的手工業奴隸;都城的近郊往往分成若幹“鄉”,住著奴隸主階級的下層,統稱為“國人”。國人享有一定的政治經濟權利,國家有大事往往要征詢他們的意見。同時他們有繳納軍賦(貢獻軍需品)和充當甲士的責任,成為奴隸主國家政治和軍事上的支柱。野也稱“鄙”或“遂”,是指廣大農村地區,主要住的是受到奴役的從事農業生產的平民,稱為“庶人”或“野人”。當時的農村中常常保留有“村社”的組織,用作勞動編組的形式,“野人”被迫在奴隸主貴族所有的井田上進行繁重的勞動。因此,國和野的對立,是階級對立的產物,反映了奴隸社會內部奴隸主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之間的對抗性矛盾。

奴隸社會的井田製度,是由原始社會末期的村社製度演變而成的。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私有製的出現,產生了以個體家庭為生產單位的村社組織。在村社中土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公田”,由村社成員集體耕作,收獲儲藏起來用於祭祖、聚餐、救濟等公共開支;另一部分為“私田”,按土地質量差別平均分配給各個家庭,由各家自己耕作,自己收獲,用來維持全家生活。為了保持均衡,私田每隔一年或幾年重新分配和更新一次。公田上的集體耕作,由村社中的長老帶頭進行,每年春耕開始時由長老主持春耕儀式,先由長老作幾下象征性的耕田動作,用來鼓勵和組織村社成員全體耕作。商、周奴隸主國家在征服各地的過程中,在把土地連同居民一起分封給貴族的時候,這種原始村社就發生質變,變為奴隸主貴族奴役和剝削平民的單位,原來的公田被貴族占為私田,稱為“籍田”,並加以擴充,作為剝削集體勞動的一種方式,被稱為“籍法”或“助法”;私田也被貴族占為私有,但還保留有徒有其名的定期分配製度,其實耕作者並無土地的所有權。

按照井田製的規定,每家分配私田100畝(約合今31.2畝),要按年齡“受田”和“歸田”,所謂“二十受田,六十歸田”;還要定期重新分配私田,所謂“三年一換土易居”,“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所有這些,分明是從原始的村社製度轉變而來。這時施行井田製的“裏”和“邑”實質上已成為被奴役的單位,從事耕作的庶人實質上已成為集體奴隸。這時鄉裏的父老和裏正已成為奴隸主貴族的下級官吏,監督人們從早到晚從事勞動。在夜長的冬天,婦女“相從夜績(紡麻線),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每天要紡織十八個小時,可見所受奴役、剝削的苛重。

西周、春秋間,從天子、諸侯到卿大夫,都有大塊籍田,並把籍田上的收獲作為主要剝削收入,所謂“穀田不過籍”。這時籍田上的集體生產物已被作為剝削收入,原來的春耕儀式已被改造成為“籍禮”,變成剝削者監督庶人從事無償的集體勞動的一種方式。籍禮舉行時,由周天子帶頭表演象征性的耕田動作,公卿百官依次跟著表演,最後由庶人真正從事耕作,一直耕作到收獲為止。如果墾耕不好,就要判罪處罰。奴隸主為了掩飾其殘酷的奴役方式,仍然虛偽地宣稱舉行籍禮是為了關心農業,宣稱籍田的收獲將用於祭祖和救濟等等。

西周後期由於廣大奴隸和平民的反抗鬥爭,奴隸主在王畿之內已經無法迫使平民大量集中到籍田上耕作,於是周宣王不得不廢除籍禮,即所謂“不籍千畝”。到春秋時代,中原各諸侯國“民不肯盡力於公田”,例如春秋初期,齊國的“甫田”上已經野草叢生,詩齊風甫田描寫當時齊國“甫田”上“維莠驕驕”“維桀桀”,“驕驕”和“桀桀”都是形容野草叢生。陳國的情況同樣如此,當周定王派單襄公去宋國,路過陳國的時候,看到那裏“墾田若”“田在草間,功成而不收”“野有庾積,場功未畢”。就是說,開墾的田地裏長滿了野草,田地埋沒在野草中間,成熟的農作物沒有收割完,已收的糧食堆積暴露在田野裏,沒有收進倉庫。農業生產已經沒落到如此地步,說明井田製已經瓦解,建立在井田製基礎上的奴隸製農業生產已經無法維持了。

井田製的瓦解,一方麵表現為“公田不治”,即“公田”上的農業生產逐漸沒落;另一方麵表現為井田以外開墾的私田不斷增多。春秋後期以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分散的個體生產取代了舊式的集體勞動,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的個體經濟和個體經營的小農階層,有了成為社會基礎的可能。有些卿大夫在政治鬥爭中失敗,他們的宗族也有成為小農的。例如晉國的範氏和中行氏族被趙氏戰敗流亡齊國,其子孫就“耕於齊”。又如楚國大夫伍奢次子伍員在其父被殺後出奔到吳,一度“耕於鄙”。個別失意的卿大夫也有參加雇傭勞動的。例如齊國崔杼殺死齊莊公,莊公的親信申鮮虞出奔到魯,曾“仆賃於野”,“仆賃”是雇傭勞動。這些事實,表明當時小農已較多,否則這些出奔的卿大夫不可能插足其間。到春秋戰國之際,這種小農經濟就逐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