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後十幾年的時間裏,商鞅共進行了兩次變法。
(一)第一次變法
秦國經過了三年的變法準備,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為衛庶長,實行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有下列四點:
1.頒布法律,製定連坐法,輕罪用重刑。商鞅把李悝所製定的法經增加了連坐法。就是在按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的基礎上,建立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的製度,告發“奸人”的可以如同斬得敵人首級一樣得到獎賞,不告發的要腰斬,如果一家藏奸,與投敵的人受到同樣的處罰,其餘九家如果不告發,要一起辦罪。旅客住店要有官府憑證,否則,店主人與奸人同罪,其目的是為了限製人民的隨意流動和戰國時期縱橫家的四處遊說。還主張對輕罪用重刑,認為這同樣可以迫使人民連輕罪也不敢犯,重罪就更不用說了,這叫“以刑去刑”。為了保護私有的馬和耕牛,對盜竊牛馬的人判處死刑,為了統一度量衡,規定“步過六尺者有罪”。對輕罪用重刑,目的在於貫徹指定的法律,運用封建政權的力量,加強對人民的統治,更重要的是把人民的反抗鬥爭給鎮壓下去,以達到地主階級所說的“大治”。《戰國策》評價商鞅變法的成效是:“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治。”史記稱讚其為:“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鄉邑大治。”
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頒布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製度。頒賜爵祿,基本上是財產、權力以及社會地位的一種分配製度。西周以來,為了鞏固宗法製度以及統治者的權力,周王朝將爵位基本上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俗稱五等爵,其主要特點是將宗法血緣關係和爵位緊密結合在一起,而且世代相傳罔替到。春秋戰國時期,一種新的爵祿製度開始興起,爵位開始與宗法血緣脫鉤,爵祿也止於其身或三代而止。商鞅變法時,就采用了這種製度,並且把爵位分得更細,分為二十等:第一級是公士;二級是上造;三級是簪袤;四級是不更,是相當於士的;第五級是大夫;六級是官大夫;七級是公大夫;八級是公乘;九級是五大夫,是相當於大夫的;第十級是左庶長;十一級是右庶長;十二級是左更;十三級是中更;十四級是右更;十五級是少上造;十六級是大上造;十七級是駟車庶長;十八級是大庶長,是屬於庶長一級的,相當於卿的;第十九級是關內侯;二十級是徹侯,也叫列侯,是相當於諸侯的。收回貴族所有的爵位,取消他們的特權,所有一切都與戰場的軍功掛鉤,即隻有在戰場上立下功勞的,才可以重新回到貴族的行列,領回爵祿。並且此時的秦國,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與爵祿聯係起來,吃飯穿衣都與軍功掛鉤,有嚴格的規定,“有軍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占有田宅、奴隸的多少以及服飾穿戴,都必須按照爵位等級的規定,否則是要受到處罰的,同樣,以獎勵軍功而禁止私鬥,“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把全國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戰場上,從政治、經濟等多方麵建立軍國體製,以適應戰國時期戰亂形勢的需要。
3.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是獎勵墾荒。秦國地廣人稀,荒地較多,再加上農業生產條件不太好,秦人傳統上以遊牧為主,故多戰馬,而軍糧缺少,特別是遇到災旱之年,情況更差。所以商鞅在秦國把獎勵開墾荒地作為發展農業生產的重點。商鞅變法令規定:“戮力本業耕織而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本業指從事男耕女織的生產事業,末利指商業和手工業,複其身指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指連同妻子、兒女收入官府為奴隸。這樣的法令是為了獎勵一家一戶的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的生產,有利於推動封建生產力、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從而促進地主經濟的發展,增強地主階級的實力。為了達到重農的目的,商鞅不惜采用各種辦法抑製商人及商業活動,在《墾令》裏規定:第一,商人不得賣糧,不能賣米糧,就無利可圖,那麼就對自己的行業膽怯懷疑;第二,提高酒肉價錢,把酒肉的價錢提高十倍,並加重其稅,那麼,酒肉商人就無利可圖,一定會數量大減,而在位者就不能隨意揮霍;第三,廢除逆旅經營,不許商人經營旅館,旨在限製勞動人民的流動和削減縱橫家的遊說活動;第四,加重商品銷售稅;第五,商家的仆人必須服兵役。其目的都是為了減少商人的數目和活動。另一方麵,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資助農業的發展:第一,增加農民的數目,這是抑商的直接目的,農民數目增加了,農業自然也就發達起來了。第二,逼迫農民專心務農,禁止農民購買糧食,逼迫他們自食其力。第三,使農民愚守於耕種,隔絕農民與知識的關係,使他們愚昧無知則不生異心,就專心致力於農耕了,同時也要逼迫農民心靜如水,就能安心務農了。第四,裁減官吏,使農民不累。官員數量少則稅輕,官員廉政則民靜,農民自然不受幹擾,就有時間去開墾荒地了。還主張“一山澤”,就是由國家統一管理山澤之利。所有這些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商人損害和破壞小農經濟,扶助小農經濟的發展,這在封建社會剛開始確立階段有巨大的進步作用。
4.焚燒儒家經典,禁止遊宦之民。商鞅為了推行變法令,打擊儒家的複古思想,曾斷然采取“燔詩書而明法令”的措施,同時下令禁止私門請托,禁止遊說求官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