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改革之富國(2)(2 / 2)

其實,到了神宗時,差役法已經成了全社會關注的焦點,許多官員都提出了改革差役法的要求,包括司馬光和蘇軾兄弟,都多次上書皇帝,力陳在差役法下百姓的苦難,提出了各種解決辦法。王安石推出的免役法,可謂正當其時。

王安石所創的免役法,基本做法是改變過去無償強派勞役的辦法,而是按戶等收取免役錢,用這些錢來雇人當差。

應該說,免役法的製定是中國曆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某種程度上它的意義超出了熙寧新法的任何一項法令。因為在曆史上,勞役製是生產力發展的一大桎梏,是商品經濟的敵人,嚴重妨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王安石製定的免役法,用有償的雇傭製代替了無償的勞役製,按經濟規律,減少了農民承擔差役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無疑是社會的一大進步。

然而,任何事情從設想到落實,都要經曆艱難的過程。王安石為免役法殫精竭慮,七易其稿。接受了青苗法製定過程中一些問題考慮不周的教訓,他精益求精,把種種可能發生的問題都想到了。在製定之後,又把草案發給各地轉運使等官員進行討論,集思廣益。在方案中,確定了這樣一些原則:一是原來四等戶以上都要服差役,現在三等戶以上承擔主要的差役錢,其餘戶隻出少量的錢。二是原來不承擔差役的官宦人家、寺廟道觀,也要出錢,叫助役錢。三是在差役費用之外,還要多收一部分,作為不時之需。

在大部分官員都同意了這項法案之後,這項法案在東京郊縣先試行一年,取得經驗後,再向全國推廣。

(六)新法效果

首先,困擾大宋王朝的最緊迫問題:財政問題解決了。原來一直入不敷出的朝廷不但實現了收支平衡,而且每年還有剩餘。很快,朝廷就積累起了大量的財富。到熙寧六年,當時的財政收入已達五千零六十貫,比神宗即位時增長了一多半。

可以說,北宋長期以來的積貧局麵,基本上改觀了。

那麼,這些收入是從哪裏來的呢?原來,青苗錢歲入三百萬貫,免役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貫,兩項合計就有兩千萬貫。青苗錢的利息是純收入,而免役錢隻須用其中三分之一雇人,剩下的三分之二就可做官府的純收入。可見,新法確實“富國有方”。

那為什麼反對派一直說新法使民不聊生呢?這就要看看新法都影響了哪些人的利益。可以說,新法使社會最上層和最下層的利益都受到了一定的損害,而中間層得益最大。

為什麼這樣說呢?青苗法剝奪了地主大戶放高利貸的權力,並且還要強迫他們承擔本來不需要的貸款,每年交百分之四十到六十的利息,他們自然怨聲載道。

而一刀切的放款方式使廣大百姓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因為即使是貧苦百姓也不是每一戶都需要貸款。而執行新法的大部分地方官員在推行過程中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卻都是強行攤派,使許多下層人戶也憑空增加了一筆負擔,況且許多地方官員還擅自提高了貸款利息。在舊體製下,中國官僚的劣根性是無法徹底根除的。任何一項利民措施,如果沒有絕對有效的監督手段,都會變成害民的暴政。青苗法的執行就是最典型的例子。雖然王安石在執行中對此問題一再三令五申,也收效不大。 在官府的強迫下,許多百姓為了還上貸款利息,反不得已向大戶去借高利貸。青苗法與民間高利貸相互交織,彼此助長,使貧苦百姓的生活更加困苦。因此,反對派的一些說法並非沒有道理。

再來看免役法。免役法使原來享受特權的官吏之家也不得不交免役錢,而且數額比較大。對於富戶來說,在實行差役法時十年輪一次差,平均一年要一百貫錢。而實行免役法之後,每年要交五百貫,是原來的五倍。可以說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他們當然要借官吏之口大聲反對了。

而免役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和青苗法相類似的問題:地方官為了增加收入,使原來規定不交免役錢的人家一律交錢。這種現象十分普遍,每戶所交的錢雖然不多,但對原來貧困的百姓也是個不小的負擔。因此有的地方出現了農民“殺牛賣肉,伐桑賣薪”來交錢的情況。由於下層人戶在整個社會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因此聚集起來,也是個很大的數額,占了免役法收入的大部分。

免役法不光收免役錢,還收“免役寬剩錢”,法定是百分之二十,但現在執行中幾乎沒有按這個標準執行,有的是百分之五十,有的幹脆達到百分之百或者百分之二百。這樣一來,財政收入自然增加,許多人也因為新法執行成效顯著而升官晉級,然而廣大百姓卻吃了很大苦頭。

然而,這些問題大部分都被基層官員掩蓋了,而由反對派官員反映上來的,又由於多數人意氣用事,被王安石和皇帝認為是攻擊,也不以為然。這樣,這些問題就不斷積累起來,成為新法日後失敗的導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