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而衰征”的過程大約分為三個步驟。
首先是相地,又稱“相壤”、“正地”。也就是測量,就是說土地無論寬狹、大小,都要測量和分出等級的好壞,並將土地分成上等田地、中等田地和下等田地三等。山林川澤不能生產糧食的,依據它是否能生產樹木,或者是否能捕撈魚蝦,從百畝折合一畝糧地到五畝折合一畝糧地不等。旱地八尺見水的,輕征十分之一。地勢越高,減征越多。至四十尺見水的,減征一半。澇窪地五尺見水的,輕征十分之一。地勢越窪,減征越多。一尺見水的窪地與水澤等同。各種土地的分類,都是折合成耕地麵積,還依照自然地理狀況,劃分為瀆田、丘陵、山地三類,並按地勢、山泉及穀、木、草的出產分為二十五種地,又把上土、中土、下土各分為三十種。
其次是“均地分力”。“均地”是把公田分給各個農戶去耕種,具體辦法就是把公田和農民的私田一起拿出來平均分配。“分力”是指打破公田、私田的界限後,實行授田製(一般是每戶一百畝,約合今天的三十一畝多一點)下一家一戶小農經濟的分散經營。這是繼取消公田、私田劃分辦法以後出現的一種新的土地關係,主要在五鄙中推行。齊國的井田製因此發生了很大變化,即由有公田變為無公田。與之相應,公田時代的勞役地租也為非公田時代的實物地租所代替,“相地而衰征”的新稅收製度也隻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夠真正實行。
實行“均地分力”後,農民耕種自己的份地,其勞動的勤惰直接影響其收獲的多寡,因此,生產的積極性被大大激發。於是,“民乃知時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饑寒之至於身也。是故夜寢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悼勞苦”。生產與切身利益聯係起來了,當然就激發了生產的積極性,生產效率必然提高;生產產量增加,人民生活改善,國家收入也增多起來。可見,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的土地稅收政策,使賦稅負擔趨於合理,提高了人民的生產積極性。
第三是“與之分貨”。就是說,農民應知道自己應得部分和土地所有者的征收部分,二者共同分配土地上的生產物,即實行地租分成製。實行地租分成製後,分租比例固定,多產多得,耕者就會為增加產量而盡力,就會起早貪黑,不辭勞苦。
由於農戶分到的土地有好有壞,其收成也有多有少,因此為了使農民的負擔平均一些,不同土地的納稅額也應有所不同,這自然就產生了“相地而衰征”的稅收原則。
至於國家對采邑主和自耕農的稅收額,則是按照田地多少來征收田稅。農民以糧食來完稅,每兩年交一次。年成好時,交十分之三,中等年成交十分之二,下等年成交十分之一。若遇災荒,則不交稅。農民每年的負擔一般是十分之一的稅,這與西周時代相同。古代農民的土地稅額並不太高,這並不是說他們的負擔比較輕,因為當時農民的主要負擔不隻是稅,還有沉重的賦役。
管仲除了為齊國建立了一套新的土地製度和稅收製度,以保證農民安於土地並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外,還以各種手段保障和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他曾告誡齊桓公,不要因為濫用勞役而妨礙農時,耽誤生產;不要強征牛羊,影響畜牧業的發展。管仲主張在搞好糧食生產的同時,也要發展農村的家庭紡織業和畜牧業。
顯然,管仲這一改革對於實現富民以求治國的目的是有作用的。幾百年後,戰國的呂不韋作《呂氏春秋》一書,還對這一改革措施作了這樣的評價:“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另外,這個時期正處於我國曆史大變革時期,奴隸製度已經解體,開始向封建製過渡,稅製的這種變化也體現了勞動者身份的變化,壓在他們身上的集體勞役負擔解除了,獲得了一定的相對自由。所以,這一改革是有重要曆史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