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道德
一項棘手的問題存在著:如果沒有宗教以超自然的希望及懼怕維持社會秩序,則國家能否存在呢?如果大眾不相信淵源於神的道德規範,不信仰無所不知、獎善懲惡的上帝,則大眾的道德能不能維係呢?哲學家們(除了伏爾泰以外)聲稱此種動機不是道德所需要的;他們承認,對於有修養的少數人說來,這可能是真的,但是對於其他人也一樣嗎?而且有修養的少數人,其道德是否源於其所喪失的信仰,是否由於他們以前曾接受的宗教教養而來呢?
哲學家們為自然道德的效能而打賭。伏爾泰對自然道德表示懷疑,但是狄德羅、達朗貝爾、愛爾維修、霍爾巴赫、馬伯利及杜爾哥及其他人都主張可以脫離神學而獨立的道德,因此雖曆經信仰的盛衰,仍足以堅強存在。貝爾主張無神論者可能與信教者一樣有品德:但是他認為道德就是和理性協調的習慣,他認為人是理性的動物,但是理性為何物,他並未解釋。社會或個人之間,誰應該是理性的裁判者呢?如果"社會"或個人不協調.除了權力之外,誰能判決是非曲直呢?社會秩序隻是執行法律和規避法律刑罰者之間的競爭嗎?道德僅僅用來計算偵知犯案的可能性嗎?圖桑在《道德》一書中(1748年)闡釋自然道德;他也解釋品德就是"忠於實踐由理性所加諸的責任";但是多少人是理性的呢?或者說如果他們能夠理性,他們理性了嗎?而且決定行動的人格,是否比理性形成得早呢?理性不是具有最強烈欲望的發泄對象嗎?這些都是自然道德之前的一些問題。
大部分哲學家同意,自愛的普遍性,為所有意識行動的基本淵源,但是他們相信教育、法律及理性足以使自愛轉變為互相合作及社會秩序。達朗貝爾相信自然道德寓於:一個簡單而明確的事實--人們的互相需要,以及該需要所加諸的互惠責任。由於這道理大部分被接受。因此所有的道德法有秩序而不可避免地與它產生關聯。所有與道德有關的問題,其解決與否,全掌握在我們每一個人的心中--我們的感情有時候阻遏問題的解決,但是從不能破壞問題的解決。而每一則特殊問題的解決……導致基本的原則,那當然就是我們自己的自利。後者則為所有道德責任的根本原則。某些哲學家認為這就是假定在一般人之中,理性普遍占優勢--那就是說,一個自私自利的人。受到充分的啟迪,足以用正確的眼光,看到自我選擇的結果,而使個人的自私自利和團體的好處調和,不生衝突。伏爾泰對這種自私主義者的理性,不表讚同。對他來說,推理似乎是一種很不平常的行動。他寧願把他的道德建立在與利己主義無關的利他主義之上。他說這種利他主義源於上帝灌輸於吾人的公平意識。他的哲學家朋友責難他在這個論題上,無異向宗教投降。
假定利己普遍性的哲學家們,大體上認為快樂至善,所有的快樂都可以享受,隻要它們無損於團體或他個人自己。借用教會的方法,格裏姆、霍爾巴赫、馬伯利及聖朗貝蒂相繼撰寫問答教授法,以解釋新道德。聖朗貝蒂以《一般問答教授法》為題,向十二三歲的孩子們發表演講:問:人是什麼?
答:具備感覺及理解力的生物。
問:如果這樣,他應該做什麼?
答:追求快樂,避免痛苦。
問:這不是利已嗎?
答:這是必然的結果。
問:利己欲同樣存在於每個人心中嗎?
答:是的。因為每一個人均以自衛及獲得快樂為目的。
問:你認為快樂是什麼?
答:一種享樂多於受苦的持續狀態。
問:要獲得這種狀態.我們必須做什麼?
答:培養我們的理性,並且依此行動。
問:理性是什麼?
答:認識有助於我們幸福的真理。
問:利己不是常常引導我們發現那些真理.並依據那些真理而行動嗎?
答:不,因為每一個人都不知道如何實行利己。
問:你是什麼意思?
答:我的意思是,有的人利己正確,有的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