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謹防敗家
子女教育信托還可以謹防孩子敗家。截止到2007年,中國的海外留學生總數達幾十萬人,並且大多數留學生都是自費出國,留學生每年的花費至少幾百億元以上。這些海外留學生是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所占比例不大,但表現卻尤為“突出”,是海外的“闊少”一族。父母給的高昂教育、生活費馬上就被孩子換成寶馬、名牌服飾了,特別是還沒有行為判斷能力的孩子,非常容易受環境影響。對於在美國留學的海外小留學生而言,父母完全可以通過設立子女信托幫助其管理財產。
怎樣通過信托回避合夥風險
2007年年底,小李辭去了自己的工作,與幾個熟人開了一家合夥公司。為了防範風險,小李決定設立一個信托,防範合夥公司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但小李要設立哪種信托比較合適呢?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小李開設的這種合夥企業中,各個合夥人對公司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如果公司對外欠了債務,合夥人的超過基本生活水平以外的所有財產都會被用來抵債。合夥人為了防範這種風險,可以借助一種信托工具,即自由裁量信托。
當信托財產被設置成自由裁量信托後,受益人在受托人作實際配發前,對信托財產可說是毫無任何固有權利,對信托財產無從做任何主張。因此,受益人盡管積欠龐大債務,其本身卻有巨額財富信托基金的受益人,但若此基金屬於自由裁量信托,債權人也沒有任何管道可追及該基金的巨額財富。
因此,像小李這種承擔著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為了規避風險,完全可以設立一個自由裁量信托。他們可先與信托公司簽訂一份信托合同,將一部分財產轉移到信托公司的名下,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置財產。信托合同中約定,如果設置信托的合夥人發生債務危機,那麼信托公司將根據他們當時的實際生活情況,支付不超過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費。這樣,他們可以不用擔心公司出問題後的生活問題。如果設置信托的合夥人還清了債務,那麼信托財產將作為他們東山再起的資金,歸還給他們。這樣就可能能夠很好地隔離風險,保障受益人的權利。
如何規避離婚的財產尷尬
私企老板楊先生與妻子彭女士2000年結婚,婚後有一女,2007年二人決定協議離婚,根據協議,女兒歸彭女士撫養,楊先生一次性支付彭女士贍養費100萬元,但楊先生又害怕彭女士再婚,這100萬會被彭女士的再婚對象占有。於是想知道有哪種方法可以規避這種離婚的財產尷尬。
雖然離婚是每個人都不願麵對的事情,但隨著近些年離婚率的直線上升,相信越來越多的人都會碰到楊先生那樣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尷尬。
那麼,怎樣避免這種尷尬呢?楊先生可以借助離婚贍養信托 。
離婚贍養信托一般是由婚姻中比較富有的一方設立,將贍養費作為信托財產,轉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進行管理,並定期向比較貧窮的一方支付生活費。設立離婚贍養信托可以防止利用婚姻詐取巨額財富,因為設立信托後,彭女士可以取得相應的生活費,但卻不能動用全部的財產。
具體做法是:
第一步,楊先生將100萬元的離婚贍養費作為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簽訂合同;第二步,將100萬元放入信托賬戶;第三步,受托人進行管理,受托人可以投資一些風險低的穩健的投資品;第四步:該信托的受益人是彭女士。信托合同規定,受托人要每月支付彭女士的生活費3000元,並負擔疾病等突發事件的費用支出。
這樣一來,彭女士僅能得到贍養費卻不能動用所有財產,滿足了楊先生的需求,而委托人通常是公正的第三方,彭女士也不用擔心贍養費青黃不接。通過信托,可以同時滿足離婚雙方的需求。
可見,設立離婚贍養信托,不僅可以避免雙方因為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同時,通過受托方的專業性投資理財能實現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
如何運用人壽保險信托
郭女士是一位單親媽媽,育有一名10歲兒子華華。由於郭女士要兼顧事業及家庭,異常辛苦。近來經常感到身體不適,經醫院診斷後,確診為癌症晚期。她雖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數百萬元並指定華華為保險金受益人,但華華目前還未成年,若郭女士真的走了,誰能真正照顧好華華未來的生活?
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很多人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但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受益人常常會因為很多原因而不能妥善處理保險金,譬如受益人年紀太小,再如受益人心智有障礙 ,或對法定監理人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保險金能力有質疑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受益人雖然形式上擁有保險金,但實際上有可能非但享受不到保險金的利益,反而造成揮霍浪費或受益人彼此間的對立,甚至引來歹徒的覬覦。
正因如此,生活中的很多人都會產生上例中郭女士一樣的疑問:誰來保證自己投保的人壽保險受益人能真正享受到保險金的利益?
其實,如果將人壽保險與信托相結合,不僅能使保險受益人享受到應有的權益,還能獲得人壽保險信托帶來的其他好處。
在人壽保險信托中,被保險人作為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為保險金的受領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信托公司受領保險金,將之交付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由信托公司受領保險金後,暫不將保險金交付受益人,而由其為受益人予以管理和運用。
設立人壽保險信托不僅可以使受益人免受財務管理之累,還可以使受益人獲得更多利益。保險金一旦成立信托後,原則上無論是投保人、受益人的債權人或是任何人,都不能再對信托財產強製執行,這也被稱之為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也就是說,不論受益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現在或以後是否可能和受益人的利益相衝突,將保險金成立信托後都可確保受益人能依照投保人的意願享受到保險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