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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退出機製”堵住保障房尋租漏洞

時代觀察

保監會新領導班子分工敲定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11月13日,該報從權威渠道獨家獲悉,原保監會主席助理黃洪提升副主席後,將分管人身保險監管部、保險中介監管部和稽查局;而原發展改革部主任梁濤升任主席助理後,將分管辦公廳和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並聯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精算師協會和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據保監會多位內部人士稱,去年就已到退休年齡的保監會第一副主席李克穆或將離職,並將前往正在籌備中的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任負責人。

在主席項俊波全麵統籌協調保監會16個部門的基礎上,其餘在職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工也有微調。項俊波在今年多個場合演講時均強調“隻有改革,才能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雲南首家民營銀行已上報待批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雲南省政府已於10月以省政府名義將雲南省金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金控銀行為雲南省工商聯與省民營企業家協會擬聯合發起設立的雲南省首家民營銀行。

據《21世紀經濟報道》10月31日報道,前不久北京出台的自住型商品房政策,一宣布就遭到諸多非議。原因是,鑒於此前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保障房存在的大量尋租現象,部分居民對政府主導的自住型商品房能否做到分配公平持懷疑態度。盡管政府一再加強監管,但記者近期對經濟適用房、限價房以及公租房典型項目分別進行調查後發現,這些用於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房,仍然存在大量的出租現象。

點評:近年來,保障房分配亂象屢屢上演,源於“退出機製”的不夠健全。雖然不少地方出台了保障性住房的退出規定,最終卻淪為一紙空文,並沒能真正得以貫徹落實。保障房的退出機製有了,如何完善使政策發揮作用,這是堵住保障房尋租漏洞的破題關鍵。早在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健全退出機製。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遺憾的是,時至今日,保障房還麵臨“隻進不出”的尷尬處境。怎樣讓保障房分配真正體現公平公正,這是一道時代考題。

首先是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收入核查監測體係。“開寶馬車,住經濟保障房。”屢被外界所詬病。如何鑒定低收入家庭詳實經濟狀況,無疑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提及保障性住房管理,人民群眾反映最多、相關部門最頭疼的問題莫過於“不該住的住了”、“該出的沒有出”。基於此,對於享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各地區應建立相關機構部門,定時定期對這些家庭進行收入核查,以此做出相應的調整,保證每個低收入家庭享有其應有的優惠政策。同時,督促不再屬於保障範圍的家庭及時做出調整,購置自己的商品房,以便於政府收回保障性住房,給予其他更需要的家庭。

其次是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規。現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規範性文件形式發布的,雖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製度約束。雖然我國於2005年發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但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麵,管控效用並不大。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是通過立法,在法律層麵上確定嚴格準入及退出機製管理,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資源的分配公平。因此,賦予保障房法律上新的內涵和外延,顯得十分重要。

再者是加大對違反保障房退出機製的懲罰力度。目前,保障房退出機製不完善已成為住房保障製度推進的一大瓶頸。而這種退出機製之所以沒有震懾力,這恰恰就在於懲罰力度不強。對於弄虛作假,騙取保障性住房的,除了要求其退出保障房,還應對其作出經濟處罰。對於經濟條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應要求其退出。此外,筆者建議對那些對於拒不退出的對象,或者不繳納租金的對象,應該在個人誠信記錄、信用考核、貸款考核等方麵給予懲罰,提高相應的違法成本。

總而言之,堵住保障房尋租漏洞,不僅僅是強調準入機製,而忽略了退出機製。隻有退出機製和準入機製雙管齊下,才能讓保障性住房實現陽光化,做到公開、透明、公正,讓這一“民心工程”真正惠及困難群體,讓更多該住的人“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