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青春迷羊

羅強戴亮源白萍被帶進會見室時,很有分寸地向我們點頭微笑,表情平和,舉止大方,黃色號衣和銀色手銬的符號意義被這一點頭、一微笑給大大地衝淡了。

這樣的開端,奠定了輕鬆的談話基調。

積極上進

白萍於1977年5月出生在一個幹部家庭。父母認真嚴謹的生活工作作風對她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從小她就是一個不要父母操心的乖孩子,在學校期間成績一直名列前茅,曾多次被評為三好生、獲得獎學金。

1996年中專畢業後,19歲的白萍進入南京市某房地產管理局工作。良好家教使得白萍身上有著那個年齡的女孩子少有的沉穩和認真,在單位脫穎而出。

她積極上進,業餘時間差不多都花在學習上。幾年時間內,她通過自學先後獲得了工民建大專文憑、物業和房地產管理大專文憑、計算機上崗證、職稱英語初級證書、房地產經濟人資格證等,直到案發的時候,她還正在參加工商管理本科自學考試和南京電大法學專業本科班的學習。

我們很驚奇,到底是什麼樣的動力促使她參加工作七八年的時間內,始終保持著如此高漲的學習熱情。白萍告訴我們,“從小時候開始,我就有一個理想希望能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我從來沒有過那種相父教子,默默無聞地過完一生的念頭。我希望自己這輩子能夠做一些事情,不要讓自己老了以後覺得遺憾。”

白萍她的努力得到了領導和同事的肯定,她被單位列為後備幹部重點培養對象,同時,黨組織也把她吸收為預備黨員。

是非之間

如果沒有後來的犯罪行為,白萍就是一個積極上進的模範青年,但事實令人遺憾。

由於南京奧體中心拆遷工程時間緊工作量大,指揮部從房地產係統抽調了很多人參加拆遷工作,白萍在其中。白萍一共參加了兩期拆遷,第一期她是一名普通的拆遷小組的組員。由於她好學習,求上進,表現出色。到第二期時,已是獨當一麵的小組長。

在這期間,24歲的白萍結了婚。丈夫是一家大型企業的職員,為人老實本分,有一點憤世嫉俗,不過沉浸在戀愛婚姻的甜蜜之中的白萍當時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結婚時,新婚的白萍夫婦和公婆擠在一套兩居室內,生活很不方便。買房子是這對新婚夫婦的當務之急。在那段時間內,白萍對房產信息格外關注,工作之餘和同事閑聊,也多聊的是房產方麵的話題。

說者無心,聽者有意。當時配合拆遷小組工作的一個村民小組長李貴寶知道了白萍迫切想買房的情況後,就動起了腦筋。

2003年4月下旬的一天,李貴寶向白萍說,看她買房心急,真心想“幫幫”她。李貴寶幫她的做法就是,由他聯係一拆遷戶,白萍將該戶的拆遷補償提高幾萬塊錢。之後由李貴寶從拆遷戶處把這筆錢拿出來,兩人再分。

李貴寶的提議使白萍心裏久久不能平靜。她的第一反應是,這樣做要違規違紀。不過,她並沒有因此而回絕李貴寶,她表示還要想想。

觀念轉變

當時我比較茫然。我這麼說,可能是在為自己開脫,畢竟人麵對自己的時候,總避免不了局限。我那時早就聽說一些同事,甚至包括個別領導都在那麼做。有了這層鋪墊,當事情真的降臨在我身上時,我的反應就很麻木。當時我正在念電大的法律本科,隻要稍加思考,我就會知道這是犯罪,可我根本沒考慮到犯罪的問題。

在一個人前進的過程中,麵前突然出現萬丈深淵,他肯定不會繼續往前邁步。但如果是一道向下的斜坡,這個人很可能就會在不知不覺中走下深淵。

我當時就是這種情況。我父母為人很正派,家庭氛圍單純。從小到大都沒有經受過什麼挫折,因此我對社會、對人性的複雜缺乏了解。在結婚以前還好,雖說早就離開學校參加工作了,但我一直在自學,參加各種繼續教育,生活基本上是局限在辦公室、家、學校這三點之間。

結婚後,我住在婆家。當時工作學習又很忙,一周要上七天班,四次夜校。那段時間內,我突然脫離了原先的生活環境。這時候,我先生是唯一能影響我內心的人。我們的感情很好,我對他很信任,有什麼想法都和他交流。他本性老實本分,但他作為一名大型國企的低級管理人員,經常聽到那些上了年紀的同事們發出的對單位、對社會的牢騷,受環境影響,他變得有些憤世嫉俗。這一點是我在服刑期間思考發現的,當時我根本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在拆遷過程中見到的一些不合理的現象,自己想不通,回家後我都說給他聽,希望尋求到合理的解釋。我先生認為這些現象,既然有很多人在做,就很正常。客觀地說,我先生不知不覺地就起了那個斜坡的作用,我在他的引導下失去了鮮明的是非觀念。漸漸地我從小形成的價值觀被稀釋掉了。對很多不合理的現象,我變得麻木。”說到這裏的時候,白萍平和的表情,變得凝重。

戰勝自己

“剛才說的是我內心的變化。李貴寶提出做假撈錢的時候,正是我世界觀混亂的時候。再加上人都有趨利性,當時我根本沒有考慮這麼做合不合法,我認為隻是一般的違紀行為。最終,是非觀已經混亂了的我,終究沒能抵製住誘惑。追究最根本的原因,那就是我人生最初的26年裏,對世界、對人性沒有深刻的認識,沒有能形成穩定、完整的價值觀、人生觀。”白萍這樣總結她犯罪的原因。

價值觀的混亂導致白萍做出錯誤的決定,事後冷靜下來,白萍馬上就意識到問題的存在。當她從李貴寶手上接過那張11萬元的活期存折的時候,心裏“咯噔”了一下。

“當時,一下子覺得有點不對勁。就是‘做賊心虛’的那種感覺。”白萍的表情漸漸恢複了平和。那段時間內,心裏鬥爭很激烈。一方麵想逃避,另一方麵又告訴自己,必須有一個了結。”

最終,白萍戰勝了自己,向司法機關自首。之後,白萍迅速調整狀態,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偵查工作,並檢舉揭發了拆遷中其他人的犯罪。2003年9月15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判處白萍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

“判決下來後,我心裏徹底平靜了。有位哲人說過,你怎樣對待生活,生活就會怎樣對待你。這是我人生無法回避的一段經曆。”

檢察官眼中的朱成

事前,我們從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承辦朱成案件的檢察官白海平那裏了解了朱成的基本情況。1979年出生的朱成,高中畢業後自費在某警官學院念了一個大專,畢業後打了一年的零工,後來進入了房地產管理局,做了一名普通職員。

白海平告訴我們:“這個年輕人的世界觀非常奇怪,他認為這個世界很糟糕,到處都在不擇手段地搞錢。和他交談的時候,很容易就感覺到他對社會的不滿。他犯罪的時候,非常膽大、麻木。他擔任拆遷小組的組長就是從2003年4月到2003年9月這短短的5個月,5個月裏他連續收受拆遷戶賄賂8次,累計金額達31.8萬元,另外還夥同他人共同索賄15萬元,實得7.5萬元。更讓人觸目驚心的是,在他實施犯罪的期間,我們查辦了和他一起負責拆遷工作的白萍,他們單位因此搞了一係列警示教育。朱成沒有因白萍被查辦而受到絲毫的觸動,他甚至變本加厲,主動向拆遷戶索賄。”

“在拆遷過程中,朱成目睹了很多大老板一擲千金,受到一定的觸動。他為人很講義氣,用南京話說,叫做有‘杆子’味,也就是做事莽撞,不計後果。”白海平這樣分析朱成犯罪的原因。

從白海平檢察官的描述中,我們看到朱成的一個輪廓:怨天尤人、無所敬畏。

麵對我們的朱成

和朱成麵對麵地坐下後,我們立刻感覺到他的目光遊移不定,畏畏縮縮,談起來以後,他說話的聲調和他的眼神一樣,充滿了不確定。

我們的交談是從他犯罪開始的。“這個事情都是因為我對自己要求不嚴格造成的,我認罪服法。”朱成像背書一樣說。

“有沒有更深層次的原因?”我們問。

“深層次的原因?”朱成略微沉思了一下,“說白了就是遊戲規則。遊戲玩得好就沒有事,玩得不好就出局。我玩出局了,還有什麼話說呢。”

“你當上小組長後短短幾個月,拿了人家那麼多錢,當時怎麼想的?”

“當時我沒有任何目的,沒有很刻意地想去做什麼。那時我覺得是很正常的事情。事實上當時也不止我一個人在那麼做,除了我以外,還有不少搞拆遷的人也被查辦了。”朱成說話的時候冷冷地。

“在你犯罪的時候,正好有你的同事被司法機關查處。你頂風作案,沒有考慮過後果麼?”

“其實,一開始做的時候我就想到了後果。畢竟我是警校畢業的,係統地學過法律。但是我處在那個位置上,接觸的人多了,來求我的人多了,自然而然地腦子就走神了。我也想過上岸不幹了,但已經形成了慣性,停不下來了。”

“收下那麼多的賄賂,你打算怎麼處理?”

“也沒具體想過錢怎麼花,反正拿了就是拿了。”朱成說。

“你難道從來沒有做過任何規劃麼?”

“規劃有什麼用?人總要生活在現實中的。”朱成顯得很不屑。

“你有過理想麼?”

“那肯定有過。隻是那些東西都不現實,現在說它們還有什麼意義呢?”朱成笑了起來。

“有沒有想過出去以後怎麼辦?”

“每個人肯定都有想法的,但人在高牆裏麵,想了又有什麼用,人總要實際一點的。”朱成有點不耐煩了。

(文中白萍係化名)

職務犯罪年輕化特點分析

華東30歲以下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有哪些特點?應如何有針對性地實施有效防控?對此,《清風苑》記者采訪了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副局長陳冬森——

陳冬森

《清風苑》:在絕大多數人的觀念中,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犯罪總是中年人、臨退休人員的問題。以前有過“59現象”之說,但近幾年來,媒體披露的職務犯罪案件中,30歲以下的年輕人出現得越來越多,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工作才幾年就因收受賄賂、貪汙、挪用公款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社會上有人稱之為“26歲現象”。請您談談“26歲現象”的內容是什麼?我省檢察機關查辦此類案件的情況如何?

陳冬森:所謂“26歲現象”,緣於外省檢察機關的一份調查報告。他們對幾年間查處的不滿30歲的犯罪嫌疑人做了一個統計,發現他們犯罪時的平均年齡隻有25.6歲。後來就有了“26歲現象”的說法。

我省也有過類似的調查,在2003—2004年兩年內,我省檢察機關反貪汙賄賂部門共查辦30歲以下人員貪汙賄賂犯罪案件178件,占這兩年貪汙賄賂犯罪立案總數的比例達4.97%。其中,2003年查辦112件,比例達到5.65%。由此可見,這個年齡段職務犯罪問題已經凸顯。

《清風苑》:和“59現象”比較,“26歲”一族參加工作的時間不長,職位不高,職權也不大,他們如何利用職權換取非法利益?

陳冬森:的確如此,他們還沒有掌握較大的職權,遠沒有建立起自己的人際關係網,因此,30歲以下人職務犯罪呈現出一個鮮明的特點:犯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比例較高,由於權力和地位的限製,進行權錢交易從中收受賄賂的較少。最近兩年內,江蘇全省查辦30歲以下人員案件中,犯貪汙罪的共87件,比例為48.9%,犯挪用公款罪的案件共50件,比例為28.1%,兩者相加比例達到77%。而犯受賄罪的僅30件,比例僅為16.9%,明顯低於貪汙、挪用公款犯罪比例。

從犯罪手段來看,基本都是“傳統型”,手法相對簡單。包括公款轉賬或彙往外地提取現金占為己有,截留貨款、公款私存、轉存吃高息、報銷中夾帶個人消費單據等等。

與同期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數額相比,這類犯罪涉案金額相對較小,一般在50萬元以下。但是,1000萬元以上特別巨大案件比例有所抬升。例如,無錫市人民檢察院2004年查辦的吳楓林(化名)一案,涉案3000餘萬,是全省關注的大案之一。

除以上罪名以外,行賄罪也占一定比例。30歲以下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全省兩年內查辦此類案件共有12人,比例為6.74%。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年紀都很輕,受到社會上不正之風影響,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走捷徑,而向有關人員行賄。

《清風苑》:陳局長,您剛才也提到了吳楓林(化名)的案子,據我所知,去年,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幾乎是在同時還查辦了另一起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年齡也在30歲以下。可以不可以說,30歲以下人員職務犯罪,金融證券領域是重災區?他們的職業分布呈現什麼樣的特點?

陳冬森:應該講,金融證券領域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年齡相對年輕,且接觸巨額資金,有一定的犯罪條件。總的來說,會計、出納、開票員、收銀員等財務人員在30歲以下人員職務犯罪中比較集中。

這是因為,上述工作大多由年輕人承擔,經常與款物打交道,再加上有關單位的管理製度比較鬆弛,缺少相應的監督。許多剛離開校園不久初次踏上工作崗位的年輕人,在金錢麵前容易缺乏自製力。

另外,在查辦30歲以下人員犯罪案件中,我們發現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相對較少,國有公司、銀行、保險、證券機構的工作人員比例較高。由於企業用人機製比較活,年輕人容易脫穎而出,走上領導崗位或管理崗位。有了一定的權力和地位,又缺少相應的監督、教育和管理,再加上年紀輕、膽子大,很少考慮後果,就很容易滑入犯罪的深淵。

《清風苑》:在采訪過程中,我們了解到,30歲以下職務犯罪人員一般認罪態度較好,這說明他們的可塑性很大,容易迷途知返。那麼針對這個特殊年齡段的人群,應該采取什麼樣的犯罪預防措施?

陳冬森:目前,各單位大多把黨員、領導幹部作為犯罪預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對30歲以下的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非黨員同誌的犯罪預防教育,工作做得很少或者根本就是空白。打擊腐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不應該出現死角地帶,對所有國家工作人員都要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尤其是對那些掌握一定實權、財權,有機會有可能發生腐敗犯罪的一般國家工作人員。

當前職務犯罪年輕人增多的現象,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關注年輕人思想和行為的變化,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利益觀,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青年階段是人生當中最燦爛的時期。“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倡導者李大釗先生曾說過:“青年者,人生之花,人生之春,人生之華也。”年輕人應該朝氣蓬勃,應該奮發向上,應該肩負起社會進步的重任,應該有指點江山激揚文字的氣魄。然而,當時光的車輪旋轉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前文中提到的那些年輕人,卻在理想缺失、價值觀迷亂中,走向了社會的背麵。我們不禁要問:新生的一代,你們究竟怎麼了?

新生代應有正確的價值觀

華東張晶為了探求新生代職務犯罪深層次的社會心理原因,本刊記者采訪了南京大學社會心理學教授翟學偉。

《清風苑》:翟教授,現在職務犯罪呈現出年輕化的趨勢,我們所擷取的三個典型案例中的罪犯都是上世紀七十年代生人。相對前幾代,我們能否將七十年代後出生的人定義為“新生代”?

翟學偉

翟教授:任何一代人隻要在價值觀念、行為方式上與上一代人存在顯著的區別,他就可以稱自己是新生代。

“代”並非是單純的時間概念,印有曆史上重大事件的痕跡,例如戰爭、意識形態的改變、經濟模式的變化等等。“改革開放”就是一件影響足夠深刻的大事件。七十年代以後出生的人,剛剛懂事,“文革”已經結束,因而對“文革”沒有記憶,麵對的是改革開放以後帶來的種種變革,價值觀念、行為方式上與他們的上一代產生了明顯的區別。

一個人一生中受到的影響可能很多,有家庭的、學校的、社會的,但作為時代標記的那個事件對人的影響最大,並成為一代人的整體特征。

《清風苑》:您剛才提到,以改革開放為標記,我們進入了社會轉型期,轉型期社會的顯著特點是什麼?

翟教授:轉型期社會的顯著特點就是文化多元性,多元的文化必然導致多元的價值觀。就目前而言,我們的社會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價值觀:

第一是中國傳統的價值觀,尤其是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傳統文化所提倡的價值觀仍有廣泛的影響。第二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所要求的價值觀,這是政府希望的、倡導的,但在現實中遭遇到尷尬。第三是西方文化帶來的價值觀,以自由、人權為主要內涵。第四是由利益驅動帶來的金錢至上的價值觀。這樣的價值觀在中國盛行有其獨特的土壤。首先,中國曆來缺乏宗教信仰,不可能是拜神主義者或拜宗教主義者,卻很可能成為拜金主義者。這為拜金主義的泛濫創造了空間條件。其次,中國的各項製度仍在構建、完善中。西方國家有很完善的製度,例如法律對收取多少金錢即構成受賄作了具體詳細的硬性規定,而中國的法律卻規定得不夠細致。這就為拜金主義的盛行提供了製度上的可能性條件。

除此以外,當今科技對人的生活、心理、價值觀的影響,是以往任何一個時代無法想象的。科技進步一改過去人們獲取信息渠道的單一性,而走向多元化。網絡的弱可控性為人們提供了聽到各種不同聲音、接觸各種衝突觀點的平台。我們一下子知道了很多信息,這些信息之間存在衝突,很容易使人們的思想產生混亂,原先的價值觀受到衝擊。

《清風苑》:那麼,這些特點對“新生代”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翟教授:多元文化的時代給年輕人提供了進行各種各樣嚐試的可能。改革開放以前,隻有一種體製,一種市場,一種銷售渠道,一種憑票購物的家庭生活方式,想過另一種生活是不可能的;改革開放以前,講究排資論輩,再有智慧也不可能發揮,再有理想,也不可能盡情地實現。改革開放以後,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個人奮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這些可能性中,包括一夜暴富的可能(靠炒股、抽獎一夜之間成為富翁,以前是不可想象的),甚至犯罪的可能。前麵提到的幾個職務犯罪案例,都隻能在新的經濟形態下才有機會產生。

多元文化下的多元價值觀共存於一個社會,勢必給年輕人製造種種的困惑。在建立自己的價值觀時,他們要問,哪一種價值觀才是正確的,我應該作出何種選擇?即使樹立了正確的價值觀,麵對社會上各種並行的價值觀的衝擊,正確的價值觀也會發生動搖。因此,青年人很容易走向迷茫,甚至虛無。

《清風苑》:所以,幫助年輕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社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前麵的案例中提及的那些年輕人都接受過良好的學校教育,卻不約而同走上職務犯罪的道路,我們的教育是不是出現了問題?

翟教授:教育不光是學校的事情,也包括其他渠道,例如家庭、媒體。任何社會都應當將主流思想注入到教育中,這是沒有問題的,但當教育變成紙上談兵,完全不符合實際情況時,大家就會覺得教育與現實是脫節的。年輕人就無法信服教育。我們當前教育的指導思想沒有問題,主要就是要解決脫節的問題。

最後,我還要對年輕人說一句話,當走上社會看到一些醜惡的現象時,應該想到如何去改造,而不是一味地去適應。國家賠償:十年滄桑路

本刊編輯部2005年4月12日,湖北佘祥林被改判無罪,他11年前因“殺妻”入獄,11年後因妻子的“死而複生”重獲自由。同年1月,在河北,一名犯罪嫌疑人承認在11年前奸殺了一名女子,而當年這個案件的“元凶”聶樹斌卻已經含冤“伏法”。隨後,“殺妻”的雲南警察杜培武也因真凶的出現而沉冤昭雪。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一係列的錯案發生後,人們的眼光聚焦在司法機關犯了錯後應該有個什麼交代?近日,佘祥林與杜培武均向法院提起巨額國家賠償。於是,在10年後,國家賠償終於像它在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時那樣,再次備受關注。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就是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其中刑事賠償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辦案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是案件承辦人從主觀對客觀的認識,不可避免地存在認識的局限性。關鍵是對於這種公權力造成的侵害如何認識,進而如何補償。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出台正是基於這樣客觀、辯證的認識,它在向來輕視、蔑視私權利的法製傳統中,以其對私權利的確認、尊重閃爍出獨特的光芒,它把向來高高在上的國家權力歸位到與私權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國家權力侵害了私權利就必須履行賠償的義務。這個法律出台的意義不僅僅是約束了公權力,而且在中國法治的進程中,打上了深深的人權烙印。

《國家賠償法》的影響是深遠的。如果以前被錯捕錯訴後能無罪釋放,老百姓就會送錦旗甚至千恩萬謝。這是國家絕對強勢,公民絕對弱勢的體現,而百姓也習慣於默認這種“人治”的殘餘。現在國家錯了,不僅承認犯錯,還要對公民進行賠償。不論對賠償的數額是否感到滿意,私權利和國家權力終於可以平等對話,憲法對人權保護得到了具體落實,因此國家賠償本身鮮明的符號意義遠遠大於量化的經濟賠償。人們也逐步確立了保護自身合法權利並對公權力依據法律要求賠償的新意識。

對每一個執法人員而言,《國家賠償法》的出台,刑事賠償責任的確立,否定了司法權力至高無上,使他們的觀念得到了一次洗禮,司法權力得到了限製,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和執法過程的規範都由此而得到了加強。

2005年,《國家賠償法》頒布施行十周年,與此同時,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值此背景,本期《清風苑》關注國家賠償中的刑事賠償這個話題。回顧《國家賠償法》施行的十年間,江蘇檢察機關走過的曆程;講述普通百姓的賠償故事以及基層檢察幹警在司法賠償實踐中經曆的種種改變和真切感受。

回顧《國家賠償法》走過的滄桑十年,從實踐到理論兩個層麵剖析現行《國家賠償法》的成就和缺失,就是期待這部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法律更加完善,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走得更好。國家賠償在基層

易煒翰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在今年5月完成了一份10年來鎮江檢察機關刑事賠償情況的綜合統計,對於了解江蘇全省的刑事賠償情況具有標本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鎮江市檢察機關共受理刑事賠償申訴11件,經立案審查決定賠償6件,參照《國家賠償法》補償2件,不予賠償2件,因偵查機關未撤銷案件不能進入賠償程序1件。檢察機關支付賠償金和補償金共計129713.11元。

在決定賠償和補償的8件及不能進入賠償程序的1件中,屬於錯誤逮捕的7件,屬於錯誤拘留的2件;由檢察機關偵查而錯捕的2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而錯捕的5件。

報表是數據的統計綜合,在這一係列數據背後記錄了什麼?《清風苑》記者趕到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期望穿過表象,看到國家賠償在基層檢察院的現實處境。

2005年7月5日下午,細雨霏霏,古城鎮江浸潤在一片清新中,夏日裏透出難得的涼爽。報表的製作者李立雲在辦公室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李立雲黑瘦、斯文、架著一副偏大的眼鏡,儒味十足,從四川大學中文係畢業後來到鎮江市人民檢察院。2002年3月,擔任該院控告申訴檢察處副處長。

控告申訴檢察處還掛著另外一個牌子——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辦公室,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受理刑事賠償申訴,案件確認,最後進入賠償程序。

苦——觀念的滯後

“2000年之前,我們這裏沒有一起刑事賠償案件!”對這個零記錄,李立雲解釋,“原因是多方麵的,辦案質量過硬也是其中之一。”

1995年《國家賠償法》出台時,幹警們不僅感到陌生,甚至還有排斥心理。一貫的觀念裏,司法權力至高無上,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就已經足夠體現“為民做主”,還需要賠償什麼?觀念的滯後,直接體現在實際操作中,該賠的不賠,或者用其他的方式補償,繞開一個“賠”字;甚至幹脆不承認是錯案。

同樣,老百姓對《國家賠償法》知之甚少。長期以來,受封建專製思想的影響,主權在民對大多數人來講幾乎是聞所未聞。他們滿腦子還是父母官,還是國家權力神聖,還是個人無條件服從國家,還是好民不與官鬥。能夠停止侵害,已是千恩萬謝,還談何國家賠償?!

觀念的滯後,直接導致《國家賠償法》出台後的5年裏,很少有刑事賠償的申訴,沒有一件案件進入到刑事賠償的程序裏來,才有了這個“鴨蛋”記錄。

“當1999年3月‘依法治國’方略寫進憲法,當我國法製建設的潮流以不可遏止的態勢向前發展時,幹警的意識才真正發生了變化。”李立雲的歸結和思索隨著交談而深入。

隨著國家一係列保護人權舉措的推進,刑事賠償辦公室的檢察幹警們才開始重新審視這部手邊放著但已積滿灰塵的法律。此時設在控申處裏的刑事賠償辦公室才真正意義上開始了工作。

佘祥林已經申請國家賠償,私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澀——機製的牽絆

萬事開頭難,此後幾年司法實踐的艱辛讓李立雲唏噓不已。首先談到的是確認程序,這個特殊又關鍵的程序就是案件承辦人首先要對申請賠償的案件進行確認。

“自己辦的案件要自己判斷有沒有錯,難度可想而知,但既然是立法之初就這麼規定了,也隻好硬著頭皮去操作。”但是,真正的阻力來自於工作績效考核當中的誤區,隻看報表,隻看數字,錯案直接與考核掛鉤,關係著幹警的榮譽和政治影響。一旦確定錯案,獎金沒有了,先進沒有了,個人不願意,單位更不願意。

李立雲告訴記者曾經發生在基層院的一件事,組織上準備提拔一位檢察官,但評議階段,有人提出,他最近辦了一個錯案已經進入賠償程序。結果這個提拔就不了了之。

《國家賠償法》的出台,其實也是確立了一個概念:司法權力不是絕對的至高無上,司法機關辦案也會犯錯,這是客觀規律。雖然至今賠償案件隻占所辦案件萬分之二的微小比例,但發生了錯案還是沒人願意提及。其實一次賠償就是一次教訓,以後可以避免在同一個坑裏摔倒。

李立雲舉了一個例子,一個基層檢察院在審查逮捕一起涉嫌搶劫、強奸、強製猥褻婦女案件中,在沒有找到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作案工具、對精液殘留物進行DNA檢驗、也沒有找到犯罪嫌疑人等位基因型的情形下,僅憑其供述與被害人的指認、陳述就批準逮捕,後該案移交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犯罪嫌疑人翻供,主要證人又翻證,遂作存疑不起訴。最後該基層院賠償了8000餘元。“這個案件反映了我們對逮捕條件堅持的還不夠嚴格,審查鑒別、認定證據中出現了差錯!”前車之鑒,後事之師。在執法環節確實存在這些缺陷,《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性才顯現出來。

李立雲說,對一個已經辦結的案件去進行回顧梳理的難度本來就高,還要去辦案部門不斷協調,工作壓力數倍增長。開始時有的承辦人以為控申部門和他過不去,往往需要分管檢察長出麵協調解決。刑事賠償成了燙手的山芋。

但是,有些後來被認定的錯案,原因卻不在檢察院這裏。比如,隨著各種社會矛盾的逐漸突顯,一旦發生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地方黨委、政府為了平息事態往往作出處理決定,司法機關隻是遵命行事,走走程序,個別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的錯案就是這樣形成的。

鎮江有這樣一個案子,朱某等人為製止一化工廠非法生產、排汙,在與廠方交涉不成的情況下,強行到該廠拉閘斷電,致反應鍋內原料報廢。基層院在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時已知朱某等人無破壞集體生產罪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破壞集體生產的行為,但還是在當地政法委的協調下由檢察院批捕,結果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免予起訴,最後朱某提出國家賠償,檢察院不得不賠。

酸——立法的不足

《國家賠償法》的先天不足,也導致刑事賠償工作的被動。李立雲說:“賠償法中有的原則性規定籠統、含混,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有衝突,當然就造成了一個具體個案中賠還是不賠的認識衝突。”

《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主張“疑罪不賠”,而法院則堅持“無罪即賠”,檢法兩家認識不統一,但賠償案件的最終決定權在法院。檢察機關對存疑案件不確認,但請求人去法院請求賠償,也許結果就是兩樣,這勢必會造成檢察機關工作的被動。這樣理解上的分歧還有不少,但刑事賠償的終審權在法院,碰到了類似的案件,幹警們往往心裏酸酸的不是滋味。

還有的賠償案件,因為案件沒有撤銷致使不能進入到賠償程序中來處理解決,不僅申請人不斷上訪,幹警也感到無可奈何。某個基層院受理的趙某申請賠償的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撤案的期限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就一直沒撤案,導致趙某無法進入到賠償程序中來。

“《國家賠償法》沒有精神賠償的內容,使我們的息訴工作碰到了很大的難度,老百姓往往在意自己無形中受到的各種損害,但因為沒有相關規定,我們也無能為力!”這些《國家賠償法》的不足與分歧,李立雲說來十分激動,他是個想把工作幹好的人,“奈何掣肘”!不過談到《國家賠償法》出台的意義和前景,他還是興奮了起來,並把控告申訴處的戴以平處長請了過來。

甜——理念的確立

“雖然現在社會上有些聲音對《國家賠償法》頗有微詞,認為隻賠這麼一點錢,程序還這麼繁瑣,不如叫‘國家不賠法’,但我們認為一個事物從無到有,本身就是巨大的進步。”戴以平說,從前的老百姓就算辦錯了案,隻要把他放出來,他就感恩戴德甚至還送錦旗來。明明是國家錯了,還要感謝國家,這是“人治”的傳統觀念的延續,而《國家賠償法》的出現不啻於一場革命,它顛覆了這樣的理念,把公民的合法權利擺到了相當的高度,無疑是裏程碑式的標誌。

“雖然《國家賠償法》當時受條件所限,確實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沒有規定精神賠償、規定過分原則等等,但是它的符號意義絕對大於它法律化後的經濟賠償的意義。”李立雲接著補充道,有的賠償申請人根本就不在乎能拿多少錢,他在乎的是恢複名譽,檢察幹警來到申請人所在的村,當著村委會所有成員的麵向他鄭重道歉,並當眾解釋了案件的來龍去脈,申請人感到非常滿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家賠償就是對他在精神上的一次補償,國家承認錯了,向公民道歉,精神上已經得到了慰藉。

2002年後,刑事賠償工作步入正常化,按照法律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執行。但是,兩位處長均認為,經過10年的實踐,已經使《國家賠償法》到了必須修改的時候。修改完善會讓檢察工作更加規範,也更能真正保護好老百姓的權利。

記者追問,隨著執法行為的規範,辦案質量的提高,今後的賠償案件是否會越來越少呢?戴以平回答道,希望越來越少,每個賠償都是教訓,知錯才能改。但辦案是主觀對客觀的認識,不可避免隨著條件的變化而變化,而且隨著《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也許適合進入賠償程序的案件還會逐漸增加。

總之,這部法律使幹警心裏繃緊了一根弦,生怕犯錯而更加小心謹慎。這種執法的規範和追求絕對公正理念的確立,是他們嚐到的真正甜頭,當然,也是全體公民的福祉。

法律的使命

——邢鴻飛教授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河海大學法律係係主任邢鴻飛教授專事行政法學的研究,這位專家如何解讀《國家賠償法》。7月7日上午,記者敲開了他辦公室的門。

邢教授對《國家賠償法》給予了很高的評價,這個評價是在時代發展和法治進程這個坐標體係當中確立的。

《清風苑》:邢教授,您好!關於《國家賠償法》出台前後的背景是怎樣的?

邢鴻飛: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正式頒布,開創了我國民主法製的新局麵,通過司法監督,嚴格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隨著《行政訴訟法》的施行,必然引發行政賠償問題。因行政行為造成了損害怎麼辦,必須對此有所交代。於是,《國家賠償法》的製定便提上了議事日程。這是立法的背景之一。

另一方麵,不但行政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確實存在濫用職權,不尊重人權等情況,其他國家機關,如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也有類似的情形。這些情形的發生,極大地影響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影響了我們黨的形象。因此,《國家賠償法》的製定,不但要考慮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國家賠償問題,而且要考慮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引發的國家賠償問題。因此,《國家賠償法》的出台也是端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作風,改變自身形象,充分尊重老百姓權利的迫切要求。

當然,這部法律在考慮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時,其製度設定還是有很大差異的。由於行政賠償有《行政訴訟法》為基礎,所以《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賠償的規定比較順暢、詳細,相對而言,刑事賠償就略顯單薄。

《清風苑》:您認為《國家賠償法》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麵?

邢鴻飛:首先在《國家賠償法》頒行之前,國家機關公權力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雖然有零星的法律規定,但沒有完整係統的規則。《國家賠償法》使老百姓總算找到了與公權力平等對話的平台,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國家賠償法》在我國的法治進程中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一項新的法律製度誕生了。

其次,《國家賠償法》對我國民主、政治製度的發展與完善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嚴格要求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政治體製改革的應有之義,對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必然對國家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對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無疑大有裨益。

再次,《國家賠償法》填補了我國法律體係中的立法空白,對我國法律體係的完備起著重要作用。

《清風苑》:《國家賠償法》是一門特殊的法律,它的特殊性體現在哪些方麵?

邢鴻飛:《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是同一類型的法,是一個與公權力密切聯係的法,以監督國家機關的公權行為是否合法為主要任務,但《國家賠償法》所確立的國家賠償責任與行政訴訟製度又有所不同,前者更多體現為實體法,後者則更多表現為程序法。

《清風苑》:您怎樣看待《國家賠償法》出台時的先天不足,它具體有何缺陷?

邢鴻飛:《國家賠償法》進步意義不容否認,但這部法律也確實存在諸多不足。譬如,在立法理念上不盡人意,給人的感覺是國家能不賠就不賠,能少賠就少賠,以致很多人將《國家賠償法》戲稱為“國家不賠法”。又如,在賠償標準上也有不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隻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其賠償標準偏低。另外,隻賠直接損失不賠間接損失,隻賠物質損失,不賠精神損失等等。還有,在賠償程序上,刑事賠償的確認程序是否科學,應不應該像行政賠償一樣納入訴訟範疇,讓申請人就刑事賠償直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賠償歸責原則,是否隻能是“違法原則”,應不應該運用“過錯”或者“無過錯”原則等,都值得商榷。

《清風苑》:在刑事賠償的操作當中,檢察院和法院之間存在一些分歧,您認為這個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邢鴻飛:這個分歧的關鍵在於《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程序的確認,這一問題的解決有待於《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我認為“確認”這個程序是多餘的,可以把國家賠償直接納入訴訟程序,允許請求人就刑事賠償直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清風苑》:今年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把《國家賠償法》的修改納入了日程,您認為在哪些方麵可能進行修改、完善?

邢鴻飛:我個人感覺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的範圍都會有所擴大,而且刑事賠償有可能調整為司法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可能在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中有所體現,其賠償標準可參照民事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中的刑事賠償難以落實與歸責原則、確認程序不無幹係,建議將刑事賠償中對確認程序的規定變為訴訟程序。還有,歸責原則如何確立,是依舊遵循違法原則還是綜合考慮過錯、無過錯等因素都值得討論。總之,《國家賠償法》修改中值得探討的問題很多,除了上述問題外,還有很多問題,由於時間關係,就不多談了。

《國家賠償法》旨在促進製度完善、執法公正,其終極目標不是為了賠償而賠償,而是通過個案賠償,吸取教訓,改進工作,逐漸做到少賠乃至不賠。真是到了那一天,我國的法治春天就來臨了!

(邢鴻飛,河海大學法律係係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谘詢組谘詢員,有專著《官僚與官僚製》、《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