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斯年接信,沒有按葉企孫所言去做,理由是:“以前此已兩函與之商榷此事,而電文又不能明也。然寅恪來信,未提及弟信,來信囑弟托杭立武兄設法在廣西大學為彼設一講座雲雲。”
按傅斯年的意思,既然我兩次寫信問陳氏來不來李莊,何時來李莊,並把李莊的地域特點、風土人情都做了詳細介紹,但陳氏回信除了說自己“正在著作,九月可完”外,“絕未談及到李莊事”。這讓傅斯年深感不解又有點窩火,心想你到底是來還是不來,總該有個說法,如此裝聾作啞是何道理?在此種心情驅使下,索性把葉信扔到一邊不再搭理。
7月下旬,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員劉次簫在致傅斯年的信中附一消息說:“葉先生函商院長聘陳寅恪先生為專任研究員,月薪六百元外加薪四十元,院長已批準照辦。俟葉先生將起薪月日函複核,聘書即當寄貴所轉寄桂林也。”[45]
這一突然而至的消息,令傅斯年“甚為詫異”,心想自己並沒有收到陳寅恪馬上來李莊的信函,又沒有變更此前的意見,“何以忽然有此?”盡管傅心中不甚痛快,但想到信中有“寄貴所轉寄桂林”一語,稍感釋然。按傅的打算,待聘書一到李莊,即將其壓下,而後再修書與葉企孫理論不遲。大出傅氏意料的是,7月31日又突然接到中研院辦事處職員王毅侯信,告之曰:“發寅恪兄聘書已辦好,企孫兄函囑徑寄桂林,免得轉遞之煩。並雲一月至五月領薪由院保留作抵消旅費之一部,弟本日寄寅恪一函,征其同意(函稿另紙抄奉)。”又說“自6月份起全部寄交先生應用”雲雲。[46]
傅斯年看罷此信,如同憑空挨了一記悶棍,當場把信摔在地上,大喊一聲:“他憑什麼!”跳將起來,對葉企孫表示極大不滿。8月6日,傅斯年向葉企孫發出了一陣連珠炮式的“聲明”:
一、弟絕不承認領專任薪者可在所外工作。在寅恪未表示到李莊之前,遽發聘書,而6月份薪起,即由寅恪自用,無異許其在桂林住而領專任薪。此與兄複弟之信大相背謬。
二、自杏佛、在君以來,總幹事未曾略過所長直接處理一所之事。所長不好,盡可免之;其意見不對,理當駁之。若商量不同意,最後自當以總幹事之意見為正。但不可跳過直接處理。在寅恪未表示到李莊之前,固不應發專任聘書,即發亦不應直接寄去(以未得弟同意也),此乃違反本院十餘年來一個良好Tradition之舉也。
三、為彌補寅恪旅費,為寅恪之著作給獎(或日後有之,彼雲即有著作寄來),院方無法報銷,以專任薪為名,弟可承認。在此以外,即為住桂林領專任薪,弟不能承認。
此事幸寅恪為明白之人,否則無異使人為“作梗之人”。尊處如此辦法,恐所長甚難做矣。弟近日深感力有不逮,為思永病費,已受同仁責言。今如再添一個破壞組織通則第十條之例,援例者起,何以應付。此弟至感惶恐者也。[47]
如此言辭激烈的戰鬥檄文作完後,傅斯年仍覺尚有千頭萬緒的複雜言語沒有盡情說出,於是繼續揮動大筆,以家長對孩子、老師對學生、長輩對晚生的口氣教訓、指導起來:
即令弟同意此事,手續上亦須先經過本所所務會議通過,本所提請總處核辦。總處照章則辦理。亦一長手續也。又及與此事有關院章各條文:
組織通則第十條,專任研究員及專任副研究員應常在研究所從事研究。
服務通則第二條,本院各處所及事務人員之服務均須遵守本通則之規定。
此外,間接有關者尚多,故領專任研究員薪而在所外工作,大悖院章也。[48]
8月14日,傅斯年的激憤心情已趨平和,怕陳寅恪接到電報後產生誤會,“此固以寅恪就廣西大學之聘已解決,然或有得罪寅恪太太之可能”。於是又即刻修書一封,先是促其盡速遷川,“瞻念前途,廣西似非我兄久居之地”,“若不早作決意,則將來更困難矣”。而後對自己不滿葉企孫發聘書之事,又向陳寅恪做了詳細說明和解釋:“此事在生人,或可以為係弟作梗。蓋兄以本院薪住桂,原甚便也。但兄向為重視法規之人,企孫所提辦法在本所之辦不通,兄知之必詳。本所諸君子皆自命為大賢,一有例外,即為常例矣。如思永大病一事,醫費甚多,弟初亦料不到,輿論之不謂弟然也。此事兄必洞達此中情況。今此事以兄就廣西大學之聘而過去,然此事原委就不可不說也。”[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