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妨先看看李鎮西觸犯班規後的“待遇”。

1999年4月12日,我回到了離開半個月之久的學校。

升旗儀式結束後,班長胡夏融遞給我一個紙包:“李老師,您走了以後,我按有關規定在班上搞了一次對您的評議,請同學們對您投了一次信任投票。這是結果。”

胡夏融所說的“有關規定”,是指《班規》第44條:“每月全班以無記名形式對班主任工作進行一次信任投票,信任票未獲半數,罰獨自掃教室一次;連續兩次未獲半數,由班委向校長寫投訴信。”

學生們是根據胡夏融提的四個問題對我進行評議的:(1)你是否給李老師投信任票?(2)你認為本學期以來,李老師的工作有什麼值得肯定的改進?(3)你認為李老師最應該保持的優點有哪些?(4)你認為現在李老師還存在哪些需要改正的缺點?

結果,全班59個學生中,有57個人投了信任票。

學生們認為我本學期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改進有:“在多媒體教室上語文課”、“進一步減輕了語文學習的負擔”、“讓同學上台講語文課”、“進一步放手讓班委管理班級”等等。

學生們認為我最應該保持的優點有:“很民主”、“十分幽默”、“對同學平等,一視同仁”、“不輕易批評同學”、“語文課很有吸引力”、“不歧視差生”、“對同學很親切和藹、很少對同學發火”等等。

學生們給我提的意見和希望有:“不要讓我們和家長一起開家長會”、“不要經常出差”、“有時上課站姿不正”、“有時錯批評同學”、“有一次下課拖堂沒有受罰”、“不要點名批評同學”、“和我們一起玩的時候比以前少了”等等。

第一節正好是我的語文課,在上課之前,我用了幾分鍾的時間談同學們對我的評議。我首先感謝同學們對我的信任,特別感謝那兩位沒有給我投信任票的同學,因為他們提醒了我,我的工作還沒有讓所有同學滿意。然後,我就同學們給我提的意見誠懇表態:“我無條件接受同學們的批評,努力改正缺點,進一步改進工作!”

由於這堂課我就學生對我的評議多講了幾分鍾,所以教學時間就特別緊,以致下課鈴響起時,我還沒講完,於是我不得不拖了幾分鍾的堂。

剛一下課,劉星岑同學就走過來說:“李老師,你拖堂了!”

我一愣,正想表示歉意,但腦子裏突然轉了個彎,說道:“是的,我拖堂了。但是郭曉君同學沒有追究我。”

我這裏所說的“郭曉君”,是按《班規》分工專門負責監督我的一個女同學。當時,我是這樣想的:不錯,按《班規》上的規定,我拖堂是應該受罰;但是,追究我的應該是郭曉君而不是劉星岑。劉星岑的認真和勇敢無疑是值得讚賞的,如果我聽從了她的批評並接受懲罰,雖然也會讓同學們感動,但這隻能助長郭曉君的“玩忽職守”--以後,她很可能會更加掉以輕心:我對李老師的監督嚴格不嚴格關係不大,反正有同學們幫我監督李老師。而其他學生對我的監督往往是偶然的(比如今天的劉星岑)。這樣一來,造成了執“法”過程中的漏洞,而《班規》上所規定的對班主任的民主監督便極容易成為一紙空文!所以,我現在不想對劉星岑認錯並受罰,因為我想給以後的教育埋下伏筆。

劉星岑聽了我的話,好像馬上就去找郭曉君了,不知當時郭曉君的態度如何,反正我一直沒有受罰。

兩周以後的一次班會上,我和學生們定期對《班規》上的班務分工進行評議。學生們對工作負責、執“法”嚴明的同學提出了表揚,對不太負責的同學也提出了批評。但在被批評的人中沒有郭曉君。

於是,我發言了:“我認為,有一個玩忽職守的同學應該受到批評,她就是郭曉君!”

我談到了前次我拖堂的事:“我當時的確拖堂了,但郭曉君同學為什麼沒有按《班規》罰我呢?可能是因為她膽小,不敢懲罰我;可能是因為她粗心,沒有發現我犯這個錯誤;可能是因為她對李老師很信任,認為李老師嚴於律己因而不會犯錯誤;也可能是因為她工作不負責任,即使知道了我拖堂也懶得管;還可能是因為她想維護我的‘威信’而袒護我……不管是哪一種原因,我們都不應該原諒!所以,我正是想以我的‘不認錯’給她一個教訓,也給全班學生一個提醒:班主任是靠不住的;惟有民主監督,才是最可靠的!”

沒過多久,我上課又未按時下課。這次,郭曉君同學毫不客氣地走上來對我說:“李老師,你拖堂三分零十六秒!對不起,我將按《班規》罰你。”

李鎮西當然該罰!因為他違反了班規,班規麵前人人平等--班主任犯規,與學生同罰。

但是,有些班主任也不免擔心,這樣做會不會降低教師的威信呢?

當然不會!

前蘇聯著名教育家加裏寧曾經說過:“教師的世界觀,他的品行、他的生活,他對每一現象的態度,都這樣或那樣地影響著全體學生,所以一個教師必須時刻檢點自己,他應該感到,他的一舉一動都處在最嚴格的監督之下,世界上任何一個人也沒有受著這樣嚴格的監督,孩子們的幾十雙眼睛都盯著他,須知天地間再也沒有什麼東西,能比孩子們的眼睛更加精細,更加敏捷。”

的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