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師應知道並理解在國家課程手冊中所提的價值觀、目標、目的及一般的教學要求。與教師所教的某一年齡階段有關,教師還必須熟悉公民研究計劃,以及個人、社會與健康教育的國家課程基準。
3.除了受訓的年齡階段外,教師還要了解其他年齡階段的期望、典型課程和教學安排。
4.教師應知道學生的身體、智力、語言、文化和情感的發展對學生學習的影響。
5.教師應知道如何有效地利用信息通訊技術來進行教學及支持專業發展。
6.教師應知道自己在特殊教育需要實踐法規下應承擔的責任,知道如何就這方麵的問題向專家尋求幫助。
7.教師應知道如何促進學生良好行為的形成,並創設有意義的學習環境。
8.教師在計算、讀寫和信息通訊技術方麵都已經通過合格教師資格的技能測試。
(三)教學
1.計劃、期望和目標
這方麵要求包括以下幾點:
(1)教師設立具有挑戰性的教與學的目標,這些目標與班上所有的學生都有關。目標的設立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麵:學生、過去的和現在的成就的證明、對有關年齡範圍的學生所期望的標準、與某個年齡階段的學生有關的工作範圍和內容。
(2)教師用這些教和學的目標來計劃各門課程以及課程安排的順序,同時要體現教師如何評價學生的學習。教師考慮並支持學生不斷變化的需求,從而使那些來自不同背景的學生都能取得進步。
(3)教師在教職員工的支持下,充分考慮學生的興趣、語言和文化背景來選擇和準備資源,並為這些資源的安全性和有效的組織做好計劃。
(4)教師參加一些適合本校特點的教學小組,並為這些小組貢獻力量。
(5)與所教授學生的年齡階段相適應,教師可以在其他教職員工適時的幫助下,提供一些外出的機會讓學生去學習校外的東西,如參觀學校、博物館、劇院,安排工作及與就業有關的環境。
2.監控和評價
這方麵要求包括以下幾點:
(1)教師恰當地運用一係列監控和評價策略,對學生達成學習目標的過程進行評價,並用所獲得的信息來改善自己的計劃和教學。
(2)教師邊教學邊進行監控和評價,同時給予即時的、建設性的反饋,以支持學生的學習。教師讓學生也參與到反思、評價和改進自身表現(performance)的過程中來。
(3)使用相關的標準、要求,教師可以準確地來評價學生的進步。這些標準、要求包括:早期的學習目標、國家課程水平描述、全國資格標準、頒證機構的要求、國家課程和基礎階段評價框架或來自國家策略的目標。他們也可以從有經驗的教師那裏獲得指導。
(4)對於能力超常的學生、達不到該年齡期望值的學生、在學習中發揮不了潛力的學生及那些經曆過行為、情感、社會挫折的學生,教師都要能一一識別,並給予所有學生以支持。他們也可以從有經驗的教師那裏獲得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