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獨特的學校管理(1)(2 / 3)

一、督導目的

督導目的在於幫助學校總結成績,找出不足,以提高教育質量,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根據《家長憲章》的要求,督導結束後所形成的書麵報告和總結報告應為家長和地方社團提供必要的信息。督導過程、信息反饋和所形成的報告是由外部專家對學校工作所進行的客觀評估。督導團對一些重大問題都會提出改進建議,學校將根據這些報告來製訂、調整和改進學校的規劃方案。

二、督導框架

1992年教育法案第九條規定督導的重點為以下幾點:

學生水準與成績;

學校的教學質量;

學生在精神、道德、社會和文化等方麵的發展;

教學資源與設備;

領導與管理;

財政;

督導官的行動準則;

工作中要體現出職業風度,作風嚴謹,禮貌待人;

客觀評估學校的工作;

坦誠公正地對學校工作,做出書麵報告;

以學生的利益為重;

對在督導中涉及的人事材料或其他信息要注意保密。

三、準備工作

督導團——督導團在正式檢查的前二至三個月與校方取得聯係,雙方共同決定檢查日期。在正式檢查前還要召開三個重要會議:

1.校長會議——初步了解學校的領導框架,討論有關督導團所需要的書麵材料的準備工作,共同商定檢查期間的行政安排。

2.部分職工會議——商定聽課、課後總結及信息反饋等事宜,因為督導團成員應盡力確保在檢查期間學校的一切工作都正常進行。

3.家長會議——通常要在三個星期之前由校董事會以書麵形式通知家長。校內職工及董事會成員不可參加家長會議,除非他們本人是校內學生的家長。通過家長會議以了解:1)他們子女的學習成績,學校所提倡的學習態度與風尚以及學生的表現和出勤情況;2)學校對家長所提供的信息及對學生的幫助和指導;3)家長在學校日常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學校對家長的建議和投訴的反應;4)其他方麵,包括課外作業。

校方—校方應為督導團準備以下資料:

校長表格與校長聲明(由督導團提供,由校長填寫);

學校簡介;

學校發展規劃(或相應的材料);

近12個月內校董事會會議記錄;

上年的年度報告;

教職員工手冊;

課程設置的政策、計劃與指導原則;

學校有關其他政策的文件;

教師教學規劃和評估文件;

檢查期間全校的課時表;

學生人數、男女生比例、國籍比例;

16歲以下學生名單及缺席記錄;

近兩年的全國考試成績;

全、半職教師名單(包括出生年月日、專業和學位);

行政管理人員名單。

四、督導時間

3~5天,視學校規模而定。

五、督導過程

聽課、觀察學生活動——督導團將從聽課中獲得第一手資料,因此他們60%的時間都用在聽課、觀察教學和觀察學生在課堂上的反應方麵。聽課的範圍要廣,既要聽正式教師的課,又要聽代課教師和實習生的課。通過聽課來了解學生的學習程度、學習態度、課堂表現和教師的教學水平、組織課堂的能力等。聽課時要著重注意:學生偶然性的談話和評論;參與課堂活動的程度;對問題的反應;提出的問題;他們在討論時所表達的觀點、感情和意見。

與學生交談——通過與學生交談可證實他們的程度和學習態度,並可鑒別出他們對功課的理解程度和在不同環境下他們運用知識的能力。通常的情況是督導官在學生做功課時或課後與他們交談,有時也組織學生座談會以聽取不同學生的不同意見。

抽查學生功課——學生以前和現在的功課是學生取得成績與進步的重要標誌。通過抽查學生的作業也可對校內貫徹全國課程設置大綱的情況和教學質量略見一斑。每個年級組至少抽查3名(上、中、下)學生的功課。對於16歲以上的學生要針對他們所選修的不同課程進行抽查。同時也要抽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的功課。

與教職員工、校領導和其他參與學校工作的人員交談——與校長、教學組長和某些肩負管理責任的員工交談以了解學校管理操作的程序和政策、每人的具體職責以及各級負責人的工作勝任情況。與教師的交談一般應在聽完課後馬上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另行安排時間。

六、督導重點

(一)學生的成績與進步

根據全國標準,重點檢查不同性別、種族和背景的學生的學習成績;

在檢查英語、數學和常識以及在其他要檢查的科目中要著重指出每科的強弱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