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10句話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有起訴權的國家機關或者公民個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被告人給予懲罰的活動。
我國的刑事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控告犯罪的形式。由被害本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引起訴訟活動的,稱為自訴;由有權代表國家起訴的機關向法院提出控告進行訴訟的,稱為公訴。
當事人打刑事官司,依法律規定告訴才處理的和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實行自訴,即直接向法院起訴外,其餘的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公訴。
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處於受審者的地位,是被指控有犯罪行為並要求法院對其判處刑罰的對象。
被告人在沒有查清事實或查清事實尚未作出判決前,始終處於受審者的地位,有的人身自由已受到某種強製措施的限製,如拘留、監視居住、逮捕等。
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不論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階段,對於一切公民,即凡具有我國國籍的人,都應當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
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力,任何人無權加以剝奪或者變相剝奪。
在我國,無論是違法犯罪分子,還是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那部分人民的敵人,仍然都是我國的公民,對一切公民都適用法律上平等的原則,對他同樣適用。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就是指被告人針對自己的指控進行申辯。說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並提出相應的證明材料,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被告人有權依法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提供有利於他的事實和理由,證明他無罪或者罪輕。
什麼是故意與過失犯罪
犯罪行為之所以為刑法所禁止,犯罪人之所以會受到刑事追訴,是因為犯罪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人具有嚴重的主觀惡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是怎樣表現出來的呢?對此,我們可通過分析犯罪人的故意與過失來加以檢測。
根據我國刑法第11條的規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理論上,故意可分為兩種:
(1)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例如,某甲與某乙有仇,一日某甲乘乙不備,用木棍狠擊其頭部、太陽穴,致某乙當場死亡。甲在本案中的行為就是直接故意。因為他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必然造成乙的傷亡,卻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以看出,直接故意有兩個特征:一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二是希望(追求)這種危害後果發生。
(2)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例如,某A想毒死其夫,便在其夫A的杯子中放了劇毒藥品,她也曾想到其幼子可能拿其夫的杯子喝水,但她聽之任之,後來果將其幼子毒死。本案情形告訴我們,間接故意的特征在於:有意放任,無意防止;即行為人已經預料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社會的後果,但他采取任其發展,漠然處之的態度,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他的主觀心願。
關於過失,我國刑法第12條做了規定。所謂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也分為兩種:
(1)疏忽大意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後果。例如,某丙住要臨街的大樓上,某日,他把兩啤酒瓶從臨街的窗口扔出,正好砸在行人某丁的頭上,致其嚴重腦震蕩。本案中,某丙的行為就是典型的疏忽大意過頭。因為他住在臨街的樓上,他理應知道街上過往行人一定很多,而從高樓上往下扔酒瓶是可能致人傷亡的。由此可以看出,疏忽大意的過失有兩個特點:①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②沒有預見危害社會的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這種過失心理也有兩個特點:①行為人隻是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不是必然產生危害結果;②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這裏所說的輕信,常常是指行為人自恃技術熟練,或者其他有利因素,並依此相信自己不會發生危害後果。例如,趙某一日外出河邊運貨。因為剛下過小雨,通往河邊的坡道很滑。趙某裝好板車後便照常大步由堤上往河邊拉貨裝船。這時有人提醒他:“路上很滑,將車上的貨卸點下來,以免車到半路把握不住,會出事故。”但趙自恃身強力壯、技術熟練,說:“我拉了半輩子也沒啥事,今天怕什麼?”結果,由於路滑,且車上裝貨又多,趙拉車到半坡時已控製不住板車,致使板車在猛滑下坡時將順坡往上走的錢某撞斷雙腿。本案中,趙的行為就是過於自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