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法律常識(3)(2 / 3)

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未經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任何公民都是違法的;未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拘留任何公民也是違法的。為此,針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問題,經修改後10月1日已正式實施的我國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新增加了“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處罰。即為索取合法債務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包括債務人,也包括與債務人有關的親屬或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處罰,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處罰。

這裏要特別指出的是,法律的這些規定,絕不包含支持欠債不還的意思,而是要求以合法的程序,達到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目的。

當前,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某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機關人員不經法律程序,參與經濟債務或民間債務活動,動用司法機關特有的手段,為他人討債、索債,這同樣是違法行為,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曾多次明令禁止。這就是說,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權人通過公安、司法機關的人員,以索取債務為名,非法扣押、拘禁人質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應依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關於民事訴訟10句話

“民事官司”即民事訴訟,它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判民事案件或調解民事糾紛的全部活動和由此產生的各項法律關係的總和。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起著主導作用。隻有通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活動,民事糾紛才能得到司法解決。否則,民事訴訟就無法進行。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發展和消滅起著製約或決定作用。

民事訴訟行為對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發展和消滅起著製約或決定作用。

民事訴訟一般可分為四大階段:第一審階段、第二審階段、執行階段以及審判監督階段。上述各階段前後有序,任務有別。隻有完成本階段的訴訟任務,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糾紛發生的民事官司。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均屬民法、婚姻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

“財產關係”是指所有權關係,其內容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法律關係。

“人身權”包括公民的姓名權、健康權、肖像權、婚姻自主權、榮譽權、生命權等、“人身權”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權,內容包括法人的名譽權、名稱權等。

民事官司的參加者有人民法院、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在民事官司中,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期限是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是10日。

民事官司中的強製措施有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

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離婚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對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具體情形,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