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什麼是遺囑,怎樣立遺囑在法律上才算有效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對其遺產做預先處分的一種方式。每個公民都可以用遺囑的辦法,把自己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在自己死亡時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數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繼承。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已的意願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而不受繼承順序的限製。
立遺囑人可以親自用書麵形式立下遺囑,也可以口述遺囑。為了確保遺囑準確地體現遺囑人的意誌,一般說來最好采用書麵形式。書麵遺囑必須寫明立囑的地點、時間,內容要具體、詳細、明確,以免發生誤解。為了防止立遺囑人死後發生遺囑真假難辨的糾紛,立遺囑最好到公證機關辦理,也可以請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如城鎮的居民委員會、農村的村民委員會)證明。口述的遺囑,應由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證明,代筆人和證明人應簽名蓋章,以防止在執行遺囑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有條件的話,遺囑人能親自到公證處向公證人員口述遺囑內容,由公證處作出記錄並存證,就更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上麵的程序,立遺囑還必須遵守兩條原則:一是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二是遺囑不能剝奪未成年的、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且也不能減少上述法定繼承人應該得到的遺產數額。否則,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宣布遺囑完全無效或部分無效。隻有按照如前所述的方式訂立的遺囑,而又不違背這兩條原則,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收養孩子”四問
哪些人可以收養孩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收養人必須是無子女的人。這與我國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要求——鼓勵一對夫婦隻生一個孩子的精神相一致。所謂“無子女”既包括無生子女,也包括無養子女。一對夫婦,如果離婚了,孩子由一方撫養,對於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從法律上講,他(她)仍然是屬於有子女,而不是無子女。
2、收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包括收養人的經濟條件、健康條件和教育子女等能力。經濟條件是指收養人有足夠而穩定的收入;健康條件是指收養人沒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致影響被收養人的身體健康,能夠行使對被收養人的撫養教育權;教育子女的能力是指收養人品德良好,有引導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能力。
3、收養人年滿30周歲。有配偶的人收養子女,雙方均應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上述三個條件,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哪些孩子可以被收養?
在我國下列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該未成年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我國收養法所稱的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被父母遺棄的兒童是棄兒,而不是孤兒。
2、該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主要是指:(1)生父母無正當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致使生活發生困難;(2)生父母有嚴重精神障礙或其他嚴重疾病而無法行使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3)生父母道德品質敗壞沒有引導教育子女健康成長的能力。
哪些機構或個人可以作送養人?
在我國可以作送養人的包括:
1、孤兒的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孤兒的監護人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姊;(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孤兒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4)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孤兒父母的所在單位或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主體的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由各級民政部門舉辦、指導的全民或集體所有製的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如兒童福利院等。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特殊困難主要指:(1)生父母無穩定而可靠的收入致使生活發生困難;(2)生父母有嚴重疾病無法撫養、教育子女;(3)生父母品德敗壞沒有引導教育子女健康成長的能力。
目前,有一些醫院或個人撿到棄嬰後,不送交有關部門處理,而是自作主張將棄嬰送給他人收養,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收養孩子到哪裏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