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法律常識(4)(1 / 3)

收養法實施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由收養人、送養人依法訂立書麵協議,當事人訂立書麵協議後,可以辦理收養公證;當事人要求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買賣私房別忘辦法定手續

私房買賣分為買賣城市私有房屋和買賣農村私有房屋,相對比,買賣城市私房手續較為嚴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買賣城市私房的雙方當事人應該辦理下列手續:1、買方應取得買賣城市私房的資格證明手續。即買賣雙方必須持購買房屋的身份證明;賣方需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如果出賣的是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如果出賣的是出租房屋,需提交已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2、買賣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原則,經平等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A房屋坐落點;B房屋結構、數量及有無附屬物;C價金;D期限;E交付方式。3、交納契稅的契證手續。另外,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而農村私房買賣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則需辦理以下手續:1、簽訂房屋買賣契約。2、辦理審批手續。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後應由鄉人民政府進行審批,此外,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規定要求辦理契稅或產權過戶手續的,還應當辦理契稅或產權過戶手續,由買房人領取契證或新的產權證。

房屋買賣雙方在辦理了以上手續後,買賣雙方的手續就完備了,買賣雙方的權益也將受到法律保護。

房屋產權登記的規定如何

房屋產權登記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總登記。

指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2、初始登記。

新建的房屋,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三個月內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即通常所講的申請取得“大產證”。

3、轉移登記。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即通常所講的申請取得“小產證”。

4、變更登記。

因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麵積、房屋翻建等房屋現狀發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他項權利登記。

因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6、注銷登記。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兩個月內核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國家賠償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的;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