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審刑罰已經執行的,或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權利被侵犯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4、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因年齡不足或精神不正常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被羈押的;5、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包括情節顯著輕微的、已過追訴時效的、被特赦的、告訴才處理的被害人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被羈押的;6、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遭遇罰款應注意什麼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與特定組織行使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但受不良社會風氣影響,亂處罰現象時有發生。為此,提醒公民遭遇“罰款”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罰款的依據。
《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設定罰款的文件有5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委員會製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文件必須是明文公布的,“內部文件”不得作為依據。
二、罰款的事實和理由。
罰款事實是當事人過去或正在實施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即幹了什麼;罰款理由是當事人觸犯了哪個有明文規定的文件,即為什麼罰款。
三、辨清執罰人。
法律規定,行政處罰隻能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在此應注意三點:(一)執罰的是不是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機關為: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2、法律授權的組織;3、行政委托組織。(二)罰款是否為執罰人職權範圍內的事,不同的行政機關、部門應各司其職,超越法定權限實施的行政處罰無效。(三)執罰人行使職權時須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弄清執法程序。
行政處罰有簡易、一般和聽證三個序。簡易程序主要適用於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罰款在50元以下,對法人罰款在1000元以下的輕微處罰,可當場實施;一般程序是罰款超過簡易程序數額,執罰機關須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的證據,決定給予處罰的應製作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聽證程序即罰款數額較大,行政機關應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雙方可就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質證。最後作出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