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法律常識(5)(3 / 3)

行政法用以調整各種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行政法律關係。

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發生的爭議,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按照行政法規定的行政程序解決,或者是上級行政機關處理,或者是主管行政機關複議、仲裁;另一種是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訟訴程序訴請法院解決。

行政法規製監督是指有關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公民個人為保證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職權而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人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所作的產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後果的行為。

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被行政機關處理一方的要求,對引起爭議的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再次審查作出裁決的活動和製度。

行政仲裁是指國家專門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行政爭議或經濟、民事爭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方法和製度。

行政損害賠償是指國家機關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由於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違法行為,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由國家機關對公民或法人所受的損失給予賠償。

廣義的行政訴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因行政糾紛而依法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處理的一種訴訟製度。

狹義的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訴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各種活動和發生的關係。

外國法官假發黑袍由來

英法等國法官、律師戴卷毛假發、空黑袍長衣源於17、18世紀。當時歐洲男子戴假發成風,並不隻是法庭上出現這種特有的打扮。男子為何要戴假發?傳說路易十三原有一頭濃發,因病脫發殆盡,他就在國內大力提倡男人戴假發。當時的假發套價格昂貴,戴假發都是法國的所謂“上流社會”人士。

法英相鄰,法式假發不久便流傳到英國,英國的法官和律師在18世紀初開始戴假發出庭,流傳至今。據說這是高貴、神聖、莊嚴的象征。在有關英國法典的解釋書文中,就有這樣精彩的段落。

“…有必要給已經健全使用的手段披上合法的外衣,貼上合法的標簽,以便衝突的每一方都能把它視作理所當然的途徑。中世紀君主戴著王冠,現代國家的警察穿著製服,法官戴假發,就是使大家公認他們的合法性。”

近幾年來,在法庭上要不要戴假發的問題,英國國內時有爭論。複古者認為這是傳統,能顯現法庭尊嚴和權威,烘托“升堂”氣氛。反對者認為那是裝腔作勢,狐假虎威,且不衛生!

強製家長陪少年子女服刑

最近,馬來西亞政府草擬中的一項新法案,強製父母必須與被少年法庭判刑的子女一起服刑。

這意味著子女若被少年法庭定罪,父母也同樣“有罪”,子女若被判按時向警察局或福利局報到,父母也必須這樣做。

馬教育部長納吉說,政府這樣做,是要父母以更負責任的態度教育自己的子女,進而協助改善國內越來越嚴重的青少年社會問題。

納吉說,在新的條文下,父母將被強製性規定陪同子女服刑,如果子女被判接受課程式的輔導,父母也必須接受同樣的輔導。

他說,調查顯示,擁有良好結構和教育的家庭,家庭成員很少會牽扯上社會問題。

他強調,社會問題不是政府單方麵可以加以解決的,它是一項共同的問題,需要整個社會的參與才有望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