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學校法律(2)(2 / 3)

對到學校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怎麼處理近些天來,社會上幾個不三不四的青少年,經常到我們學校搗亂,尋釁滋事,打架鬥毆。有時班級正在上課,他們就把學生拽出去毆打,有的學生被打後,好幾天不能來上學。學校領導和教師製止這種不法行為,遭到他們的辱罵、威脅甚至毆打,嚴重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廣大師生和學生家長無不為之憤慨。請問對這種行為應當怎麼處理?

我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學校的教學工作秩序,保護學校及師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是指有關人員或組織,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內部或周圍,尋釁滋生事端,結夥打仗鬥毆,圍攻教師、學生,或者調戲女學生,闖入課堂、教學場地,妨礙或阻撓教師的授課活動以及在學校及其教學育機構周圍架設高音喇叭或非法施工,以及進行造墳哭墳等活動,致使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停學停課、師生沒有安全感,使正常的教學活動無法開展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行為,主要指偷竊、搶奪或哄搶、勒索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學儀器設施或者其他物資,故意打、砸、毀壞房屋校舍及其校產,包括勤工儉學基地,破壞、侵占教學、運動場地等,侵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產所有權的活動。

對上述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行為,堅決予以法律製裁,是加強校園環境管理,創造良好育人環境,保障學校有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職工、受教育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重要內容。在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中,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理。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工作秩序,致使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或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以及進行其他流氓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毆打教師職工、受教育者,造成輕微傷害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以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故意損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物、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如果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論處。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同時還犯有其他罪行,如傷害罪、搶劫罪的,應當數罪並罰,就是對犯罪人所犯的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後,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王虎辱罵、毆打教師該怎麼辦王虎(16歲)是某市二十七中學的學生。他自幼嬌生慣養,形成了自私、暴躁的性格,在校願意學習就學,不願意學習就攪鬧他人。經常對同學進行打罵,曾多次受過批評教育。一天,在課堂上王虎擾亂紀律,老師批評了他幾句,他便對老師破口大罵,並把老師拽出室外拳打腳踢,還揚言要廢了老師。對此,全校師生一致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嚴厲懲處。請問對王虎的這種行為該怎麼辦?

要想知道這個問題,必須明確教師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國家法律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護。

大家都知道,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受到人們的尊敬和愛戴。1993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並於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重要法律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教師的關心和愛護。

根據我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依法享有如下權利:(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

我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的教師依法應盡的義務是:(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的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5)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才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