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學校法律(2)(3 / 3)

我國教師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對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保護:(1)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王虎侮辱、毆打教師的行為,可以給予紀律處分,也可以送交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及責任。

教師被毆打致傷後該怎麼辦問:

前不久,我被別人無端打傷,當時到一家小診所看病,將傷口縫合後就回家休息了。近日發現鼻子有些塌,又去醫院拍X片診斷為鼻骨骨折,而對方以當時鼻子沒看病為由拒不負責。

找到石景山醫院法醫門診請法醫做傷情鑒定,法醫因為沒有當時的病曆材料和傷時拍的鼻部X片,而僅有的X片是傷後3周所拍,不能作為鑒定依據使用,因此愛莫能助。我想詢問一下,被打傷後應該怎麼辦,怎樣才能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

您反映的情況在許多被打傷人中存在較為普遍。根據我國法律條文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中,應向法庭提供必要的證據。法醫鑒定是證據的一種,它屬於專家證據。它是根據當時損傷情況並結合愈後情況,依照相關規定做出的較為科學、公正的結論,以便用於法院的立案及訴訟。

目前我國法律及法醫體製還不能對傷者在受傷當時進行法醫鑒定。因此,傷者傷後應及時到醫院治療,醫生應實事求是、認真仔細地對傷者進行檢查、治療,並及時記錄,而他們所記錄的情況就成為法醫鑒定時的最基本的依據。當事人在進行法醫鑒定時,應盡可能提供病曆材料及X片、CT片,以便法醫徹底了解傷者當時損傷情況。

法醫在鑒定過程中,對傷者提供病曆材料、X片和CT片進行審查之後,對傷者也要進行查體,必要時還複拍X片、CT片等。這樣做一方麵為了確證傷者的損傷情況,如:皮膚裂傷後的疤痕,經手術治療的手術疤痕,X片反映傷者操作當時有無骨折及骨折情況;另一方麵了解傷者損傷愈合情況,全麵分析做鑒定結論,同時,在審閱病曆、檢查當事人對醫院的診斷是否正確、治療是否合理亦進行判斷,使法醫鑒定結論更加科學、公正。

總之,傷者在受傷後應及時到醫院醫治,取得病曆材料,用正當合法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

保險金可否抵作經濟賠償費我的兒子今年8歲,在一所小學上學,幾個月前,他不幸被同班學生杭某用鉛筆尖擊傷右眼。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已康複出院,前不久,我以我兒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杭某監護人賠償包括醫療費等費用6000餘元。我兒在學校期間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支付保險金1500元,杭某監護人堅持認為這1500元保險金應抵作賠償費。請問:保險公司支付的這筆款應否部分抵銷我兒的賠償費?

可以肯定地說,保險金是不可以抵作賠償費的。因為這兩種經濟賠償是有區別的。

你兒獲得的保險金是基於他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係(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給付。保險公司對發生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傷殘,按照保險條款規定和給付標準給予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或醫療費,是履行保險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和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杭某已構成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其監護人依法給予受害的你兒賠償是理所當然的。

可見保險給付是一種履約責任;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民事責任,二者既不能充抵,也不可替代。因此,你兒同時享有獲得保險給付和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現在,你兒的賠償問題已訴至法院,相信法院會公正處理的。

這筆人身保險金屬於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