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體罰對待不聽話的學生,在我國的教育史上,能追溯到很遠的年代。私塾先生用戒尺抽打學生手心的情景在許多文藝作品中都可見到。
但時代已發展到了20世紀的今天,科技、經濟、文化都有了極大的發展,人們的素質也有了很大提高,教師如果仍用這種古老、落後的方式對待學生,實在太不相稱了。體罰必然會引起對立,對師與生有百害而無一利,成為搞好師生關係的一大障礙。雖然搞體罰的隻是很少一些教師,但我們仍然殷切希望校園內不再發生類似事情。
師生關係漫談
我這人比較隨和,為研究生們講了十幾年課,學生畢業後,除了自己直接帶的學生還叫我“老師”外,大多數學生再見麵,“老師”的稱呼變成了“老陳”。也許由於經曆過當年對“師道尊嚴”的大批判,我雖不以為然,但也不那麼在意。不過,有時也問自己:難道如今的師生關係就應“平等”到這個地步嗎?
最近到台灣訪問了10天,遇到一些事情,叫我好感動。有一次,我們到《遠見》雜誌社訪問,傳播學院潘家慶教授陪同我們參觀編輯部時,從編輯部一個我們沒有注意的角落慌慌張張地跑出一位小姐,她來到潘教授跟前,一邊親熱地叫了聲“潘老師”,一邊深深地向他鞠了一躬,並高興地同老師握手。潘教授見到自己的學生,當然也很高興,接著詢問起她的工作情況。後來我們問潘教授她是誰,他隻是記得教過他,叫不上名字。
另一次,我們參觀台北的故宮博物館,彭教授想起他正在教的一個在職新聞寫作班裏的一位女學生正在故宮博物館工作,於是試著與她聯係,她立即趕到了入口處與我們見麵,並按老師的請求,整整一個上午,陪同我們從玉石館、珍玩多寶閣館到古字畫館,十分耐心地挑選最主要的展品給我們講述了它們的特點和考古、工藝價值。快到中午了,彭教授為了抓緊時間,考慮到她熟悉情況,委托她先到故宮附設的飯店為我們訂一桌飯,我們則到入口處去取存的包。坐到飯桌前才知道這頓飯錢已經由她個人支付了。席間聊天,才知道她叫夏紅。飯後她建議我們參觀一下新建的故宮圖書館,耐心地為我們講解該館的情況,眼看下午的上班時間到了,她才匆匆趕回行政樓上班,一刻也未休息。夏紅的關照使我們倍感親切,我們以為她與彭教授很熟,其實他們就是很普通的師生關係。
剛回到北京,台灣東吳大學的楊開煌教授來訪,我與他談起所見台灣師生關係的感觸,他說,這種情況是很普通的。
我國有“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傳統說法,其中有不適當的和保守的意義。但是師生間相互尊重,則應是一種基本的人倫,這與現代的平等意識並不矛盾。特別在社會主義市場條件下,當人們追求物質利益的時候不圖利益而尋求情誼的師生關係,帶給人一種含有人文價值的溫暖,顯得更珍貴。特別在一些人利用這類關係謀求不正當的金錢利益的時候,以情誼為基點的師生關係則體現著社會的文明。前年,北京的一家報紙刊登了一篇2萬字的大通訊,講述了一群年過半百的老同學尋找小學老師的故事。那天的報紙被搶購一空,不少人打電話給報社,談到自己的感受時都哭了。顯然,人除了掙錢以外,還需要某種高尚的精神,需要情誼,整個社會精神也需要平衡。
寫這些,我想講給自己的學生,同時也反省著自己。這幾年工作太忙,對自己的老師有所忽略了。於是,忙為那些已經年邁的老師們寫去了新春賀卡。新年這天,我接到老師們的電話,感受到他們的欣慰,一種人間的美好情懷油然而生。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老師,自己也可能成為他人的老師。師生關係會帶給每個人一份溫馨,珍惜這份情懷吧,人需要精神慰藉。
教師的任用、待遇和申訴有哪些新規定
不久前,國家教委印發了《國家教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對於教師的任用,《實施意見》規定,“教師資格製度、教師職務製度、教師聘任製度另行規定。各地要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任用教師。”還規定,“國家對在學期間免收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師範畢業生,實行任教服務期製度,服務期為5年。
”
關於教師的待遇,《實施意見》提出,“各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當地教師平均工資水平高於當地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並予以落實。”“民辦教師工資中集體統籌部分工資的發放,不得用以抵民辦教師工資中應由部分,由農村教育費附加予以保證。除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外,農村教育費附加首先保證民辦教師集體統籌財政支付的部分。”“各地應當集中一定財力,為城市教師建設住房,並在城市統建住房中,向教師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向教師出售、租賃住房,應當規定優惠辦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師定期身體檢查製度。”
廣大教師十分關心的教師申訴問題,《實施意見》作了重點說明和規定。主要內容是:(1)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由其所在區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辦理教師申訴案件,(2)行政機關對屬於其管轄的教師申訴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以書麵形式決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訴人。(3)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十天內進行處理。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也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拖延推諉。(4)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複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事項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