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學校法律(4)(2 / 3)

據悉,國家教委關於教師資格條例即將出台。

教師被拖欠克扣工資後怎麼辦問:

我是湖北省陽新縣一位農村小學教師,近幾年來,我縣教師工資不斷地前清後欠,而且拖欠還有發展的趨勢,把一些本應由政府解決的財政方麵的困難轉嫁到我們教師身上,克扣教師工資去“搞項目”。我今年四月份工資克扣情況如下:建設縣一中扣80元;鎮辦程控電話扣款30元;防汛費扣25元;地區辦農民運動會扣100元;緩解縣財政困難扣工資的10%。上述合計扣款307.80元,我的月工資僅182元,不夠扣還要另找款125.8元補交。今年五、六月份的工資到現在還沒有發。我仔細學習了《教師法》,認為縣裏有關部門這樣做是違法行為,不知我這種認識對不對,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

主持人已把你的來信轉給我。我為你能夠想到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感到高興。相信隨著《教師法》的貫徹實施,拖欠教師工資的問題會盡快得到解決。

你來信中反映的問題,在農村中小學有一定的代表性。從你來信中提到的今年四月份工資拖欠情況看,這種做法本質是一種拖欠教師工資和非法向教師攤派費用的違法行為,是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除了規定工資水平和津貼補,《教師法》還針對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的拖欠教師工資情況,規定了拖欠都是工資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教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是拖欠教師工資?我認為應當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1、未按時足額向教師支付國家規定的、由財政列支的教師各項工資,包括職務等級工資及活工資部分;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教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提高10%的部分、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年終獎金等。

2、培養按時足額向民辦教師支付由集體統籌的工資。

3、社會力量興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未按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教師支付工資報酬。

拖欠教師工資和向教師非法攤派費用是侵害教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教師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危及教師及其家庭的生計,還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因此,《教師法》中規定了教師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申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多種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教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行政複議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本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九條還規定了申請複議範圍。當事人可以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訟。也就是說,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綜上所述,教師被拖欠工資和非法攤派費用,可以根據《教師法》、《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