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把要求“教師履行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從一項合同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是十分重要的。
對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而使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這一基本義務是對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內容方麵的全麵要求。教師應當從德、智、體、美及社會實踐活動等各方麵全麵地擔負起培養人的任務。特別是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是每一位教師都應當努力做到的。每個教師都應根據這一法律義務要求,結合自己的教育教學業務特點,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貫穿在全部教育教學工作之中,同時,也應努力鑽研教育教學工作中的各項業務。
在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內容方麵,《教師法》強調了要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和法製教育。這裏的“基本原則”是指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這是我國的立國之本,是憲法的根本指導思想。“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是確保中華民族得以發展,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內在凝聚力,也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之一。通過教師的勞動將愛國主義精神、民族團結精神繼承和發揚下去,是國家和社會對教師賦予的重要社會責任。“法製教育”是國家和社會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實現“法治”目標的道路上,通過教師的勞動來傳播、普及現代“法治”精神和理想,是十分重要的。教師在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過程中,應注意適應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采用生動活潑的形式,講究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這一義務包括兩方麵的含義:
(1)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一個沒有愛心的教師不會是一個合格稱職的教師,一個不尊重學生人格的教師也同樣是不合格的。在要求教師關心、愛護學生的同時,也應當要求教師尊重學生的人格,否則,“愛心”可能變成壞事。“人格尊嚴”是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由於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處於受教育者的地位,他們的人格尊嚴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更容易受到歧視,受到教師有意或無意的精神傷害。
因此,把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作為教師的一項基本義務,要求廣大教師樹立起尊重學生人格的法製觀點,是十分必要的。教師違背這一義務,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或者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教師應當通過教育教學活動,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教師具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在行使這一權利時,不應當因自己的主觀願望和個人興趣愛好而妨礙學生的全麵發展。特別是對於處在中小學階段的學生,更需要教師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培養,為他們今後的成長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學生是社會上一個較為特殊的群體,需要全社會給予關心、愛護。在我國,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教師與學生的關係相對於社會上其他群體與學生的關係來說,更為密切。教師有責任為學生的學習、成長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
把教師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作為基本的法律義務,是十分必要的。
這一義務有兩方麵的含義:
(1)教師有義務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主要是指教師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工作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製止,這裏的“學生”是特定的。
(2)教師應當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是指教師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象有義務進行批評、揭露和抵製。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