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在人格的三個基本要素中,社會要素是人格的基礎,道德要素是人格的內核,而審美要素則是人格之社會要素、道德要素的升華,屬於人格要素的最高層次,是人格要素在理論和實踐上的最終指向。

二、人格的三重境界

人格境界作為人格自我意識和生存狀態的一種具體樣式(或稱範式)是指人格在社會認知,品德造就和審美感受力等方麵所達到的程度或綜合表現的狀況。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人格境界在程度上有高低之分,在表現上為高尚與卑劣之分。

相對於人格的三要素說,我們可以在理論上將人格境界區分為自覺人格境界,道德人格境界和審美人格境界。

1、自覺人格境界

我們在本書中所指謂的自覺人格境界,是指對人的社會關係之本質存在有充分認識並能踐行於人格追求實踐中的這種人格情形,因而其具體人格範式就是“社會我”的形成。這一人格境界從人格三要素的角度考察,顯然是以社會要素為主而發展起來的。

從哲學認識論層麵來審視,自覺人格境界所關注的是人的社會性問題。馬克思在《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中批評了費爾巴哈的人本主義人性觀,這樣指出:“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我們理解,這個著名的科學論斷為我們研究自覺人格境界問題提供了如下的理論啟迪:

其一,人的本質不是先天所固有的,人是在後天的社會生活中獲得自己的質的規定性的,因而人所特有的自然屬性、社會屬性、思維屬性都是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形成和發展的。或者說,人具有的潛在本質,隻有在後天的社會生活中才能表現和顯示出來。人來到世上,如果脫離了社會,獨立於社會之外,那就不能獲得或顯示人的本質,人就不成其為人。這是自覺人格所必須把握的理論和實踐前提。

其二,人與人之間的個體差別,既表現在人的自然方麵,也表現在人的社會方麵,既表現在人的肉體方麵,也表現在人的精神方麵,但本質的方麵是人的社會方麵、精神方麵,即是人的社會屬性、思維屬性。“‘特殊的人格’的本質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體的個性,而是人的社會特質……。”因此,雖然我們不能無視或忽略人的個體之間的自然方麵的差別性,但不能把它視為本質的方麵。構成人格的最本質的規定是我們的社會特質。這是自覺人格所必須擁有的一種內在規定性。

其三,人在生活、學習、工作、生產和各種社會活動和相互交往中,形成多種多樣的社會關係,且處在多層次、多方麵的社會關係之中,因而,人的社會特質也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方麵的。人的本質應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即是說,我們對人的社會特質的理解,不應片麵化、簡單化。否則,就不能如實地和全麵地反映一個人的本質。

存在主義哲學家薩特把人看做是一種獨立的、自由的存在,人的本質完全是由人自己的自由選擇和行動決定的,純粹是人自我設計的結果。為此,他提出“存在先於本質”的著名命題,因為在他看來,“首先是人存在、露麵、出場,後來才說明白自身。”所以,人與物不同:物是先有本質,然後有存在;人是先存在,然後才選擇和形成自己的本質。薩特看到了人最初空無所有,人的本質是先天的、固有的,看到個人自身在形成個人本質中的作用,看到了主體的能動性,這些無疑是對的,但他卻把人的自由選擇完全立足於人的意識,誇大了個人意誌的作用,忽視了人的意識的物質根源,忽視了他人、群體、社會對個人選擇的製約作用。事實上,人作為社會動物,決不可能獨立於社會之外,隻能生存在社會之中,他的思想和行為包括他的個人選擇必然受到他人、群體和社會的製約和影響,社會對他不可能不起任何作用。正是這一意義上,“存在先於本質”的命題,是不科學的。

因此,自覺人格之自覺,就在於對自我的社會特質進行自覺的認知把握,並能依據這種認知上的自覺,借助情感、意誌的品性,使自我從“單個我”走向“社會我”的過程。

2、道德人格境界

我們所理解的道德人格境界是指在自覺人格境界的基礎上,因自覺而能在行為實踐中自願地規範自我的情形。這是自我人格為了實現自己的社會特質而自覺自願的過程。自我人格之所以能做到自我規範,從自我意識的角度考察,那是因為自我能自覺認識到既然人作為社會關係的存在物,為了維護這一社會關係就必須有調整這一社會關係之規範的存在,因而,道德人格境界的具體人格範式是“道德我”(或稱“規範我”)的形式。

從我們對人格是一種自我意識及這意識指引下的生存狀態這一定義出發,我們認為,道德人格境界的自我意識具體說主要就是形成一種善惡意識。處於道德人格境界中的“道德我”,必須能自覺自願地以善的意識支配自己的行為,從而在揚善抑惡的自我規範中實現自我人格的追求目標。

因此,善是道德人格的核心。亞裏士多德說:“人類的善,就應該是心靈合於德行的活動;假如德行不止一種,那麼,人類的善就應該是合乎最好的和最完全的德行的活動。”亞裏士多德的說法無疑是正確的,問題是什麼是“最好的和最完全的德行”。關於此問題,雖然眾說紛紜,但在我們的理解看來,正確認識此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看待人生的權利與義務。人總是社會的人,人生的權利與義務都不能離開社會。因此,道德從根本來說是正確處理人與社會關係的一種實踐觀念。故康德稱之為“實踐理性”。從社會這一方麵而言,它應該盡可能尊重、保障作為社會一員的人的權利,自然,這權利應是既合乎人的本性又合乎社會整體利益的。任何破壞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不管如何迎合某些個人的貪欲,都不能視為合理的、應為社會尊重和保障的權利。從個人這一方麵而言,它要求人們盡可能為社會做貢獻,為社會的生存、發展盡義務。

正是從這一意義上我們或許可以斷言,道德從其本質來說,是把社會的利益看得高於一切的。在處理個人與他人、個人與集體的關係時,道德一般是強調他人、集體的利益的。所以,道德總是反對個人主義、自私自利的。道德天然地具有自我犧牲的色彩,這一點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是東方還是西方,基本上是一致的。古往今來人們推崇的是那些為了祖國、民族,甚至整個人類的利益不惜赴湯蹈火英勇獻身的人,都是大公無私、先人後我的道德人格。這些人格作為一種楷模榜樣在曆史與現實中對於激發人的德性力量總能產生極大的心靈影響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