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稅務繳納常識篇 第17章 消費稅的核算與籌劃(2 / 3)

(2)通過產品檢驗及生產一致性審查,其包括樣品檢驗、生產一致性審查、生產一致性監督3部分。

對於樣品檢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查中心3家為小汽車低汙染排放限值質量檢驗機構,汽車生產企業可在上述3家檢驗機構中自願選擇一家不存在關聯關係的檢驗機構進行樣品檢驗,否則,檢驗機構出具的樣品檢驗合格報告無效。存在關聯關係是指,汽車質量檢驗機構與汽車生產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麵存在直接、間接擁有或控製關係,或者存在直接、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製關係,或存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關聯關係。

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可以向國家經貿委提出生產一致性審查的申請。企業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檢驗機構出具的樣品檢驗報告;與試驗車輛有關的資料;產品同一型式的分類說明;產品排放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質量體係認證等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生產一致性審查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有資質的機構承擔,審查人員包括質量體係審核專家和汽車排放技術專家。

(3)履行申報審批程序。

符合上述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申請減征消費稅,同時抄報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進行審核認定。對經審核確認達到低汙染排放限值的車型,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執行文件。這樣企業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了。

同時,企業申請減征消費稅必須提交書麵申請報告、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汽車樣品達到低汙染排放的檢驗報告、國家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汽車企業達到低汙染排放限值生產一致性合格報告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具體情況,要求企業增報的其他材料。

企業在享受這項優惠時,應單獨核算批準減征消費稅車型的銷售數量和銷售額。否則,稅務機關不予減征消費稅。已批準減征消費稅的車型,企業不得擅自更改可能影響汙染物排放的部件;如有更改,必須重新申報。

2.利用生產製作環節納稅的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於銷售時納稅,但企業可以通過降低商品價值,通過“物物交換”進行納稅籌劃,也可以改變和選擇某種對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納稅時間,獲得資金使用利益。

我國的消費稅除金銀首飾改在零售環節課稅以外,其他應稅消費基本在生產製作環節課稅。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方便征管的角度考慮的,因為在生產製作環節納稅人數量較少,征管對象明確,便於控製稅源,降低征管成本。由於生產製作環節不是商品實現消費以前的最後一個流轉環節,在這個環節之後還存在批發、零售等若幹個流轉環節,這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用分設獨立核算的經銷部、銷售公司,以較低的價格向它們供貨,再以正常價格對外銷售,由於消費稅主要在生產製作環節征收,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會因此減輕許多。

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分公司,由於處在銷售環節,隻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納稅人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這種方法並不影響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

目前,這種在納稅環節進行的納稅籌劃在生產化妝品、煙、酒、摩托車、小汽車的行業裏得到了較為普遍的應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首先,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因此,生產廠家向銷售分公司出售應稅消費品時,隻能適度壓低價格,如果壓低的幅度過大,就構成了《消費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的“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稅務機關可以行使價格調整權。其次,這種行為有避稅的嫌疑,國家有可能出台相關的稅收法規來防止納稅人采用這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例17-2】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及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等大型汽車生產企業的消費稅征收環節進行了調整,由在生產環節對納稅人征稅,改為推延至經銷環節征稅。這樣,該納稅人就無法采取這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了,但是對於廣大中小納稅人而言,這種納稅籌劃方法仍然具有廣泛的實用價值。

某化妝品生產廠家生產的化妝品,假設正常生產環節的售價為每套400元,適用消費稅稅率為30%,則該廠應納消費稅為:400×30%=120元。假設生產成本為X,則該企業稅前利潤為:400-120-X=280-X元。請提出該廠的納稅籌劃方案。

倘若該廠經過納稅籌劃,設立一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負責對外銷售,向該分公司供貨時價格定為每套200元,則該廠在轉移產品時須繳納消費稅為:200×30%=60元。該廠向分公司轉移價格200元。該分公司對外零售商品時不需要繳納消費稅,沒有消費稅負擔。假設生產成本為X,則該企業(包括分公司)稅前利潤為:400-60-X=340-X元。

通過這種納稅籌劃,該企業每套商品少納消費稅60元。

可見,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分公司,由於處在銷售環節,隻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納稅人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這種方法並不影響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目前,這種在納稅環節進行的納稅籌劃在生產化妝品、煙、酒、摩托車、小汽車的行業裏得到了較為普遍的應用。

3.對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的稅務籌劃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消費品,主要包括兩個方麵:一是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二是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建築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捐贈、讚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麵。

如果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根據我國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並構成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

【例17-3】酒廠將自產的酒精用於連續生產白酒,酒精和白酒都屬於應稅消費品,在用酒精連續生產的白酒中,酒精既屬於白酒的直接材料計入白酒的生產成本,又構成了白酒的實體。對於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又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情況,不視為發生了應稅行為,不征收消費稅。

如果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麵,在移送使用時即發生了應稅行為,應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消費稅。例如,煉油企業將自產的汽油用於本企業運輸隊,盡管運輸隊是為本企業生產服務的,但運輸所用汽油應當征收消費稅。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適用從量計征的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如果沒有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例17-4】某摩托車生產企業隻生產一種品牌的摩托車,某月將100輛摩托車作為職工年終獎發放給職工,當月生產的摩托車的銷售價格為5000元,當月,該企業按照5000元的價格銷售了400輛,按照5500元的價格銷售了400輛。